1. 到社區開居住證明提供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去社區開居住證明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證或者戶口本、房屋租賃人員需要出示租房合同、購房人員需要出示房產合同或者房產證原件、復印件等等。居住證明一般是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開具,社區居住證明為統一制式,居民需說明開具《居住證明》的用途,並提供使用單位的名稱。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2. 居住證明怎麼開,在哪裡開,需要什麼材料
到居住地所屬派出所受理點開。
辦理材料:
1、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2、居住在本人所有權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合同;
居住在非租賃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證件、房主同意居住說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
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居住在用人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交用人單位居住證明和勞動合同;
居住在就讀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交就讀學校的居住證明和學習證明。
3、申領人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復印件。
(2)本地生活開證明要什麼擴展閱讀:
申領《居住證明》的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相片(2張1寸彩色或黑白)、固定合法居住處所證明和婚育證明外,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1、就業的,半年以上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經商等相關證明材料;作為人才引進的,按照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調整現行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規定,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明、能力業績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社區居委會對申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憑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採集其信息;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領人,要求其補齊材料。
3、符合申領要求的,市公安局應當自社區居委會出具受理憑證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工作,並由受理地的社區居委會負責發放;不符合申領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3. 到派出所開居住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居住證明在社區以及在派出所辦理所需要提供的資料都是相同的,一般考慮直接提供以下資料進行辦理:1、公民在當地社區居住且辦理居住登記;2、可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原件、戶口簿等資料;3、可提供在當地辦理的居住證、暫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4. 辦理居住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辦居住證明需要的材料有:申辦居住證人的身份證或者護照;本市合法居住證明;在本地的連續社保證明資料;在單位工作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個體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本市居住證申請表。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5. 居住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居住證明是公民帶上有效的資料到當地派出所或者社區機構辦理的,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5)本地生活開證明要什麼擴展閱讀:
居住證的主要功能:
1、金融服務。可以綁定銀行賬戶,利用居住證查詢賬戶余額以及省內外銀行間匯款、支付業務。
2、公交服務。可以「刷證」乘坐貼有居住證服務標識的公交車輛。
3、電子政務。通過自助申報平台,在申領居住證以及申請居住證項目變更、續期等功能的自我實現。
4、小額消費。通過載入電子錢包功能,居住證可以在商戶POS終端上進行小額消費。
5、電信充值服務。可綁定移-動、網通、電信號碼,並對該號碼隨時進行充值,可以自動獲得消費積分。
6、公共服務。持證人可以預訂地鐵、火車以及飛機航班票務。
7、門禁應用。通過載入門禁功能,可以有效識別小區居住人口。居住期滿,自動阻斷持證人在小區的出入。
8、企業一證通。企業或單位可以根據實際,利用居住證對員工進行考勤登記、出入識別以及內部消費等。
6. 開居住證明都需要什麼證件
我國法律規定,居民如果申領居住證,應該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如果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但是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7. 本地戶口怎樣開居住證明,需要什麼
本地戶口居住證明
1、本地戶口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
2、農村戶口:到村委會找村支書,讓他給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有你是誰,居住地,村支書簽字
3、蓋一個村裡的公章
4、城市戶口:到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讓他給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有你是誰,居住地,居委會主任簽字
以漣源市為例,辦理居住證流程如下:
所需材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1)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2)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3)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辦理流程:
一、審批流程: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需協管員或本人填寫《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登記表》,派出所社區民警核實簽字,填寫《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審批表》並附申領材料裝訂成冊,由派出所分管所領導審核批准後,錄入居住證系統受理居住證,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審批。
二、辦理規范: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供查驗。
2、居住地證明材料: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需提交相應的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供查驗。
(2)居住在租賃房屋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房屋出租戶戶主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供查驗。
(3)居住在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家中的,分別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可以證明系父母子女的證明文件,及戶主的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
4、連續就讀學生。需提交學生證復印件或錄取通知書、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連續就讀住宿的材料。
5、代為申領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7)本地生活開證明要什麼擴展閱讀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參考資料:漣源市人民政府-居住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