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生活日常 > 政府開發用地掩埋生活垃圾怎麼辦

政府開發用地掩埋生活垃圾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8-24 08:18:04

⑴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全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全文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下面我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於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 ,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准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全裝車輛 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處 置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並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估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准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

⑵ 垃圾就地掩埋違法什麼條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垃圾埋進土裡,會嚴重污染水體。垃圾不但含有病原微生物,在堆放腐敗過程中還會產生大量的酸性和鹼性有機污染物,並會將垃圾中的重金屬溶解出來,形成有機物質,重金屬和病原微生物三為一體的污染源,雨水淋入產生的滲濾液必然會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嚴重污染。垃圾露天堆放大量氨、硫化物等有害氣體釋放,嚴重污染了大氣和城市的生活環境。垃圾中有許多致病微生物,同時垃圾往往是蚊、蠅、蟑螂和老鼠的孳生地,這些必然危害著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⑶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土地怎麼利用啊

因為缺乏建設填埋場的土地,所以才開始上垃圾焚燒。
填埋場填滿後,需要封場,需要在垃圾上覆蓋土綠化、建設污水導流、沼氣收集處理等等一系列配套設施,封場後需要連續監測數十年,以確定垃圾是否對環境造成了損害。等垃圾徹底陳化了,可以視情況作為公園等使用

⑷ 工業和生活垃圾怎麼處理

中國城市垃圾處理的技術對策是:以衛生填埋和高溫堆肥技術為主,提倡有條件的城市特別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發展焚燒技術。

垃圾處理就是要把垃圾迅速清除,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最後加以合理的利用。當今廣泛應用的垃圾處理方法是衛生填埋、高溫堆肥和焚燒。垃圾處理的目的是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

近幾年各城市開始進行垃圾焚燒處理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工作,開發了垃圾燃燒爐及一批醫院垃圾專用焚燒爐,並建設了一批中小型城市簡易焚燒廠。

1985年,深圳引進日本三菱公司焚燒成套技術與裝備,建成了中國第一座大型現代化垃圾焚燒發電一體化處理廠,為中國開展城市垃圾焚燒裝置國產化工作打下了基礎。

(4)政府開發用地掩埋生活垃圾怎麼辦擴展閱讀:

垃圾處理的一般方法可概括為物質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處置三種方法。

物質利用,又稱物質回收利用,指通過物理轉換、化學轉換和生物轉換,實現垃圾的物質屬性的重復利用、再造利用和再生利用,包括傳統的物質資源回收利用和易腐有機垃圾轉換成高品質物質資源。

能量利用,又稱能量回收利用,指將垃圾的內能轉換成熱能、電能,包括焚燒發電、供熱和熱電聯產。

填埋處置,指對不能進行資源化處理(包括物質利用和能量利用)的無用垃圾進行填埋處置。

一般而言,垃圾處理應堅持先源頭減量和排放控制、再物質利用、後能量利用和最後填埋處置的分級處理與逐級利用理念,均衡發展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充分發揮各種垃圾處理方式的作用。

⑸ 建垃圾填埋場須要哪些部門審批

垃圾填埋場一般採用分層覆土填埋的方式對垃圾進行處理,堆積一層垃圾後再覆蓋一層黃土,這樣很容易降低垃圾的污染。

垃圾填埋場的建設包括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入場條件、運行、封場、後期維護與管理和污染物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程序。

環境保護部於2008年頒布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控制標准》( GB 16889-2008),對垃圾填埋場建設的污染標准進行了詳細的規范。該標准在修訂過程中,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從場址的選擇、建設、運行與封場後的全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標准補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基本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共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污水處理污泥等入場要求,並提出了經過一定處理、符合標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廢物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對促進我國的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也將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該標准對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處理提出了新要求,標准規定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都應建有較完備的污水處理設施,滲濾液需經過處理後達到標准規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對於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標准實施後3年內無法滿足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的,應滿足生活垃圾滲濾應經過預處理,均勻注入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並不超過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額定的污水處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將生活垃圾滲濾液送往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該標准還對生活垃圾填埋場產生的惡臭氣體提出了嚴格的監控措施,規定甲烷氣體應綜合利用和處置,對全球氣候變化、促進節能減排和建設循環型社會方面起到積極作用。

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中的滲濾液處理系統是決定垃圾填埋場技術成功的關鍵,其直接關繫到對附近地表水的污染程度。

垃圾掩埋有兩種方式:傾倒——在地上挖一個露天的坑,將垃圾掩埋在坑中,坑周圍群集著各種動物(老鼠和鳥類)。(這是大部分人對垃圾填埋場的概念!)填埋——在地下或地面建造精心設計的設施,將垃圾與周圍環境(地下水、空氣和雨水)隔離。這種隔離是通過底部襯層和每天進行的土壤覆蓋來實現的。 衛生垃圾填埋——用一個粘土襯層把垃圾和環境隔離開來 城市固體廢物填埋——用一個合成(塑料)襯層把垃圾和環境隔離開來

垃圾正在填埋場被裝載和壓縮垃圾填埋的目的是將垃圾掩埋起來,使其與地下水隔開、保持乾燥且不與空氣接觸。在這樣的條件下,垃圾就不會大量分解。垃圾填埋場不同於堆肥堆,後者的目的是使掩埋的垃圾迅速分解。

編輯本段
編輯本段
生物法

生物法是滲濾液處理中最常用的一種方法,由於其運行費用相對較低、處理效率高,不會出現化學污泥等造成二次污染,因而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用。垃圾滲濾處理裝置種類具體的工藝形式有傳統活性污泥法、穩定塘、生物轉盤、厭氧固定膜生物反應器等。

活性污泥法
美國和德國幾個垃圾填埋場採用活性污泥法處理滲濾液,其實際運行結果表明,通過提高污泥濃度來降低污泥的有機負荷,可以獲得令人滿意的處理效果。如美國賓州的FallTownship污水處理廠,其垃圾滲濾液進水的ρ(CODcr)為6000~21000mg/L,ρ(BOD5)為3000~13000mg/L,ρ(氨氮)為200~2000mg/L,曝氣池的p(污泥)為6000~12000mg/L,是一般污泥的質量濃度的3~6倍。在體積有機負荷為1.87kg[BOD5]/(m3·d),F/M為0.15-0.31kg[BOD5]/kg[MLSS·d)時,BOD5的去除率為97%;在體積有機負荷為0.3kg[BOD5]/(m3·d),F/M為0.03-0·05ks[BOD5]/(kg[MLSS]·d)時,BOD5的去除率為92%。該廠的數據說明,只要適當提高活性污泥的質量濃度,使F/M為0.03-0.31

穩定塘
國外早在80年代就有成功運用穩定塘技術處理滲濾液的生產性處理廠(HowardRobison,1992),英國在1983年建成的BrynPostey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廠,運用曝氣氧化塘技術處理滲濾液。該氧化塘有效庫容1000m3,由高密度聚乙烯材料(HDPE膜)作防滲襯底,採用兩台高效表面曝氣機進行曝氣,滲濾液最小水力停留時間10d,滲濾液處理量D-150m3/d。此系統自1983年開始運行,滲濾液ρ(CODcr)ρ(BOD5)最大分別達24000mg/L和10000mg/L,F/M為0.05~0.3kg[BOD5]/kg[MLSS]·d)時,CODcr去除率達97%。

生物轉盤
生物轉盤是所謂固定生長系統生物膜法中的一種,運用於常規的污水處理中可有效地解決活性污泥法的污泥膨脹問題,並且由於膜上生物量大,生物相豐富,既有表層的好氧微生物,又有內層的厭氧微生物,因而具有抗水量、水質沖擊負荷的優點,同時生物膜上還能生長世代時間較長的硝化菌等。

Pitea滲濾液處理廠即採用生物轉盤處理垃圾滲濾液,設計規模500m3/d,設計轉盤表面積3000m2,平均設計負荷4.8g[NH3-N/(m2·d)。該廠利用填埋場氣體加熱使進人生物轉盤的滲濾液溫度保持在20℃左右,取得了良好的處理效果。

厭氧氧化處理
厭氧生物處理B前採用厭氧生物濾池,厭氧接觸法,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及分段厭氧消化等,實踐證明厭氧處理時高質量濃度ρ(BOD5)>2000mg/L)有機廢水的處理是有效的,但單獨採用厭氧生物處理滲濾液的情況很少見。北京市政設計院1988年進行了這方面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建議採用厭氧一好氧法處理工藝。

各種生物法比較
生物法中,好氧工藝的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轉盤的處理效果最好,停留時間較短(6~24h)、運行經驗豐富,但工程投資大。運行管理費用高;相對來說穩定塘工藝比較簡單,投資省,管理方便,但停留時間長(10~30d)、佔地面積大且凈化能力隨季節變化較大。厭氧處理工藝發展很快,特別適合於高濃度的有機廢水,它的缺點是停留時間長,污染物的去除率相對較低,對溫度的變化比較敏感,但通過研究表明厭氧系統產生的氣體可以滿足系統的能量需要,若將這部分能量加以合理利用,將能夠保證厭氧工藝有穩定的處理效果,還能降低處理費用。因而對於高濃度有機物的垃圾滲濾液,採用厭氧和好氧I藝的組合處理,無論是對於提高處理效率,還是就降低運行費用都是有意義的。[1]

⑹ 城市垃圾處理方法有哪些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有衛生填埋、高溫堆肥和焚燒這三種

1、填埋填埋處理需佔用大量土地。同時,垃圾中有害成份對大氣、土壤及水源也會造成嚴重污染,不僅破壞生態環境,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2、堆肥堆肥處理對垃圾要進行分揀、分類,要求垃圾的有機含量較高。而且堆肥處理不能減量化,仍需佔用大量土地。

3、焚燒焚燒的實質是將有機垃圾在高溫及供氧充足的條件下氧化成惰性氣態物和無機不可燃物,以形成穩定的固態殘渣。首先將垃圾放在焚燒爐中進行燃燒,釋放出熱能,然後余熱回收可供熱或發電。煙氣凈化後排出,少量剩餘殘渣排出、填埋或作其它用途。

(6)政府開發用地掩埋生活垃圾怎麼辦擴展閱讀

國際處理方法

垃圾處理方式 (利用垃圾(生物質)生產木炭、焦油和煤氣)國內外廣泛採用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有衛生填埋、高溫堆肥和焚燒等,這三種主要垃圾處理方式的比例,因地理環境;垃圾成份、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區別。

由於城市垃圾成份復雜,並受經濟發展水平、能源結構、自然條件及傳統習慣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國外對城市垃圾的處理一般是隨國情而不同,往往一個國家中各地區也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很難有統一的模式,但最終都是以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為處理目標。

⑺ 發現有人在耕地掩埋建築垃圾,這個向哪個部門舉報。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5

⑻ 垃圾填埋場滿了以後如何開發利用

摘要 1、按照建設部《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程》CJJ112-2007要求,填埋場填滿後必須實施封場,封場工程內容包括地表水徑流、排水、防滲、滲瀝液收集處理、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堆體穩定、植被類型及覆蓋等。

⑼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准和本地區實際制定。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⑽ 政府在開發用地里掩埋十多噸生活垃圾怎麼處理

政府在開發地里掩埋10多噸生活垃圾,應該進行環境無害化評估,進行科學化處理。

閱讀全文

與政府開發用地掩埋生活垃圾怎麼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微信改變我們哪些生活 瀏覽:1256
創造與魔法沙漠的動物在哪裡 瀏覽:1256
籃球鞋網面為什麼會破 瀏覽:1168
怎麼拼升降板籃球 瀏覽:644
小型寵物豬多少錢 瀏覽:863
音樂文化課哪個好 瀏覽:685
到日本旅遊如何報團 瀏覽:1008
不在籃球場運球該在哪裡練 瀏覽:1181
台灣哪裡能買到寵物 瀏覽:1061
小動物怎麼畫才最好看 瀏覽:926
中西文化和西方網名有什麼區別 瀏覽:1226
養寵物狗一般養多少年 瀏覽:904
廣州黃埔哪裡有賣寵物兔的 瀏覽:794
小米10怎麼敲擊背部打開相機 瀏覽:711
漁家文化目的有哪些內容 瀏覽:1081
海洋中發光的動物都有哪些 瀏覽:1161
如何消除美顏相機的標志 瀏覽:1068
籃球罰球為什麼不往上拋 瀏覽:815
天香公園寵物醫院洗澡在哪裡 瀏覽:1142
怎麼提高中國文化自信 瀏覽: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