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資5000,法院給被執行人留多少生活費
沒有確定數額,需要根據各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確定。工資5000法院給留基本的生活費,按照當地基本工資標准來。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法律分析】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被申請人拒不自動履行執行文書規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只能強制執行他的財產,或者強制他為一定行為,而不能以被申請人的人身作為執行的對象和手段。只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以暴力進行反抗,妨礙執行員執行職務時,才可以依法對他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強制措施, 並不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⑵ 失信被執行人最低生活費多少
失信被執行人最低生活費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人民法院在採取強制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由於強制執行在一定意義上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或者是財產權的,所以執行的程序也是相對來講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在一定期限之內敗訴的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或者是用其他理由的行為來抗拒履行自己義務的證據,只有滿足了一系列的法定條件之後才可以進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⑶ 錦州市黑山縣人民法院被執行人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多少
六、七百元。
老賴最低生活費標准參照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保留,一般有六、七百元。如果老賴有贍養和撫養的人,還要為他們保留生活費。
⑷ 被執行人生活費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 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⑸ 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沒有具體的數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即可。法院強制執行給被執行人留基本生活費。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其中的生活必需費用,可以理解為基本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⑹ 被執行的人每月給多少生活費
法律分析:月工資4800元,法院強制執行工資每月能執行的額度=4800-(當地最低工資額+當事人需要撫養的人員的基本撫養費)1、當事人所在地最低基本保障是多少,要保證基本生活費用。2、當事人需要撫養的人員的撫養費要扣除,要保證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費用。4800元扣除以上2項基本費用就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⑺ 老賴保留最低生活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執行工作時要給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生活保留必要的財產。具體留多少要根據實際收入情況和當地的生活水平、執行人的意見、家庭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⑻ 法院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法律分析:強制執行要給被執行人留下基本生活的費用。沒有具體額度,一般以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及當地生活水平,以不影響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為標准。如被執行人為家庭唯一生活來源的,要留足被執行人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
人民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強制執行是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查詢是指人民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人民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保管。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採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辦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的查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⑼ 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標准
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其中的生活必需費用,可以理解為基本生活費。
一、失信被執行人怎麼消除
1、因為你已經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可以申請法院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2、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3、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二、被執行人轉移資產怎麼辦
1、第三人與被執行人有隸屬關系且無償接收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
2、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系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的,申請人依法享有撤銷權。
3、我們可以了解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給被執行人生活費的標準是什麼
1、有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2、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⑽ 強制執行工資留多少生活費
無明確的具體標准。強制執行工資留多少生活費的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額+當事人需要撫養的人員的基本撫養費。主要是由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被執行人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來定,無明確的具體標准。
一、法院不能執行的財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