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對自然災害有什麼相關補償救助政策
自然災害,是指乾旱、洪澇、地震、海嘯、低溫霜凍、冰雹、雪災、病蟲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各種異常自然現象對人類社會造成的損失和危害,不包括人為因素引發的災害。
救災款救助對象為因自然災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災民。
搞好災害救助,解決災民災後生活困難,應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助扶持」的災害救助方針。
災民生活救助工作堅持以下原則:對災情造成群眾生活困難的情況應實測實報;救災資金和物資分級負擔;救災款物按照救助標准,按實發放,並實行民主監督。災民救助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災害救助對象及救助標准
災害救助對象是指自然災害發生期間轉移的災民和災後造成吃糧、住房、衣被等生活困難,在短期內不經救助,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重災民。主要有:
(一)需緊急避險、轉移安置的災民;
(二)住房倒塌,自建能力不足的災民;
(三)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口糧不足,且無力自行解決的災民;
(四)家中無換季衣被且無資金購置的災民;
(五)因災害引起傷、病而無錢醫治的災民;
(六)其他因災造成較大困難的災民。
救助標准:
(一)住房救助標准。災民住房完全倒塌,視其自建能力,救助建房款每間不超過300元、致危房屋救助每間不超過100元。(以自然間為計算單位,不含輔用房、活動用房、簡易房),或以物資折款100—300元。每戶救助標准不得超過3間。 對災民建房,各級政府應予以各種稅、費的減免優惠。
(二)生活救助標准。用於災民生活困難救助,實行錢糧2:8,以實物救災為主。按照災民缺糧天數,每人每天按500克成品糧(扣除自力可以解決的口糧數量)以及占成品糧供應資金的20%的油、鹽、醬、醋進行救助,保證基本生活需要。救助時限截至新糧上市。
(三)治病救助標准。因災造成傷、病且無力自救的,根據困難程度,給予適當補助。
(四)衣被救助標准。對無力解決衣被的救助對象,給予適當的衣被救助。
(五)因災造成死亡,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視其困難程度,死亡1人可視其家庭困難程度給予適當的救助。
救災款物的申請與發放
災民救助對象核定程序:
(一)災民自願申請。
(二)村民小組初評後提名。
(三)災民所在的村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
(四)村民委員會審查,張榜公布後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
(五)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並填寫《災民救助花名冊》。
(六)報縣(區)民政局審批並領取《災民救助卡》。
(七)縣(區)民政局將《災民救助花名冊》報市民政局備案。
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應編制《災民救助花名冊》,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後,按《災民救助花名冊》下發「災民救助卡」,《災民救助花名冊》和「災民救助卡」上應註明災民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救濟補助標准、救助時段等內容。「災民救助卡」由縣以上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由縣級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後發給災民。
災民領取救災款、物時,應到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開取「三聯單」,憑「災民救助卡」和「三聯單」到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銀行(信用社)、糧店等領取 。災民領取救災款、物時,應在《災民救助花名冊》上簽字。災民領取救災款、物時,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對無能力領取救災款物的老弱病殘人員,被救助對象可委託他人或由村委會指定人員代領。
救災款物發放實行公開發放標准、公開發放程序、公開發放結果,接受群眾監督。發放時做到手續完備(受災戶本人簽字蓋章,他人不得代簽或集體簽領),帳目清楚,准確無誤。
救災款、物必須全額發到災民手中,不得用救災款抵扣稅、費和借款。
㈡ 自然災害國家有補貼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有些有,有些沒有,看具體情況!
第四章災後救助
第十八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盡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台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並監督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采購用於自然災害救助准備和災後恢復重建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依照有關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中涉及緊急搶救、緊急轉移安置和臨時性救助的緊急采購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
定向捐贈的款物,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願使用。政府部門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會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自然災害救助。
第二十五條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應當用於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以及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等項支出。
第二十六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受災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後果的;
(二)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後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四)不及時歸還徵用的財產,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五)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得的款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生活救助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防災、抗災、救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㈢ 請問國家對這次水災有沒有補貼,怎麼補貼
半島晨報消息 2007年11月17日,市民政局領導做客《行風熱線》,對群眾提出的問題給予了答復。 1、目前本市各區市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待遇? 答復: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長海縣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280元;開發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290元;瓦房店市、普蘭店市、庄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200元。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及實際生活水平低於上述當地低保標準的本市非農戶籍居民,都可以通過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向當地政府申請辦理。 2、政府在城市低保對象家庭冬季取暖上有什麼具體救助政策? 答復:(1)市內四區:根據市政府相關規定,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住暖氣房的,每戶按住房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內的全部予以補貼,超過60平方米的由個人負擔;居住無暖氣房的,每戶每個取暖期給予600元採暖補貼。(2)其他區市縣:除市內四區外,其他區市縣政府在城市低保戶冬季取暖費減免上也都有各自不同的救助政策,具體請向當地民政或供暖部門咨詢。 3、市內四區城市低保戶怎麼申請辦理取暖費減免? 答復:市內四區凡享受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對象,可持相關證件(房證、戶口本、保障證等)到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街道辦事處領取取暖費減免申請審批表,填寫完成後交所在街道,經街道、區有關部門審核後返回低保對象手中,由低保對象本人再送交供暖單位,就可以享受到減免補貼。 4、城市低保對象在看病時,可以得到什麼優惠照顧? 答復:凡享受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居民,在患病時憑《保障證》可以得到的救助包括:(1)到醫院就醫享受掛號費全免,診察費減半,各類常規檢驗、CT、彩超檢查等及普通病房床位費減20%收費;(2)到美羅、海王星辰葯房各低保指定葯店購105種常用葯按進價購買。 5、市內四區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有什麼特殊優惠政策? 答復:按規定,市內四區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以下政策:(1)低保家庭中的學生等未成年人,參加大連市未成年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納的保費由財政全額承擔;(2)其他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個體參保)的低保對象,可以參加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該醫療保險分為基本醫療保險和高額補充醫療保險兩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為「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5%」(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首次繳費額度為每人805元),由政府全額給予補貼;高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24元,由參加保險個人承擔。具體的辦理手續及額度,市內四區的低保對象可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咨詢,電話:83709158。 6、城市低收入家庭如何認定?被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得到哪些專項救助? 答復: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雖略高於當地城市低保標准,但面臨各種臨時性困難,實際生活水平低於低保對象,處於相對貧困狀態的城市居民家庭。「凡居住在本市轄區內、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長海縣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蘭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開發區在290元至360元之間的居民,均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資格並享受相應的救助政策」。符合條件的城市居民可由戶主持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 經認定並發給《大連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員,享受以下7項救助待遇:一是就業救助。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未就業人員提供就業救助,優先推薦就業,對參加職業培訓後就業的低收入家庭成員,培訓經費由政府全額承擔。二是就學救助。對就讀公辦學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全額免除義務教育階段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寄宿學生提供生活補助。在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按照低保家庭子女政策,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考入大專以上公辦高等院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按低保家庭子女「寒窗基金」救助標準的60%給予救助。在市屬高校就讀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國家助學金政策。三是醫療救助。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在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對未成年人按個人繳費額的50%給予補助,對老年居民、持《殘疾人證》人
㈣ 發生水災後,可申請哪些補助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補助項目主要有六大項:
1、災害應急救助
2、遇難人員家屬撫慰
3、過渡性生活救助
4、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
5、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6、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4)災害生活補助有多少擴展閱讀:
貴州遭遇嚴重洪澇災害,財政部、民政部給貴州劃撥了1億元中央財政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支持貴州做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
自進入汛期以來,國家減災委、民政部針對貴州嚴重暴雨洪澇災害,先後啟動了國家Ⅳ級救災應急響應,並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查看災情,指導災後重建工作。
根據災區需求,民政部向貴州調撥了帳篷3000頂、折疊床6000張、折疊桌凳1000個等救災物資,幫助災區做好群眾臨時安置工作。
與此同時,貴州省緊急啟動Ⅳ級救災應急響應,並根據災情進展升級為Ⅲ級,向松桃、江口等20個重災縣下撥省級救災應急補助資金900萬元,省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23967萬元,用以保障災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根據中央下撥財政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規定,該專項資金將用於近期嚴重暴雨洪澇災害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民房恢復重建補助和向因災遇難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央向貴州劃撥1億元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㈤ 洪水災害國家有補助嗎
沒有法律規定國家必須要補助,但考慮到民生,有時受災也補償。《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明確,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㈥ 自然災害救助補助標准
自然災害救助補助標准根據各地區標准來。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台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不僅涉及政府部門,而且需要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參與,為了進一步明確政府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職責,更好地發揮村委會、居委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條例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村委會、居委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根據相關規定協助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