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職工因病住院單位給最低生活費嗎
根據《醫療期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並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後者規定在後,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於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並用。
3、醫療待遇。即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② 企業職工惡性腫瘤職工應該有什麼樣的待遇呢
如果醫生診斷生病期間不能上班的話,可以離崗,列為長期病假人員,單位要給生活費,而且要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③ 請問癌症病人治療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不會全額發放,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76、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79、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進行工傷事故報告,或者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進行職業病報告。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權按規定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如果用人單位瞞報、漏報工作或職業病,工會、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後,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補發工傷保險待遇。
④ 北京市重大病醫工資發放規定 本人身患癌症,工令31年,在醫療期內單位只發生活
一、醫療期
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二、醫療期病假工資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⑤ 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病養期發多久的生活費
沒有關於得什麼病的限制,只有時間限制。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⑥ 患癌症並且辦理退休公司給給予補助是按計件工資算還是按現在的生活費算
肯定按現在的生活費算呀!既然是患癌症並且辦理了退休,那你應該享受到退休工資了,所以公司給予的補助只能作為生活費補貼,只是象徵性的,而且你已經不在工作崗位了,不可能按計件工資給你發補貼,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只能按現在的生活費算。
⑦ 2015 事業單位 公務員 癌症工資怎麼發放
1、各地公務員工資待遇有所差異,具體待遇還是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具體機構、具體崗位來看的,可以咨詢您要報考的單位。
2、新一輪公務員工資改革已明確目標和方向。現將調整方案在此出示,僅供參考。
一、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 3100元;正科級 3300元;副處級 3600元;正處級 4000元;副廳級 4400元;正廳級
5000元;副部級 5500元;正部級 6000元。
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
二、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三、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四、補助工資:
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
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
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
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五、新參加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確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專以辦事員確定大專以科員確定本科以副科級確定碩士以正科級確定。
六、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
退休生活費=退休前工資×80%。三年一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