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妻子和別人同居怎樣取證
法律分析:1、找到共同居住的房子,認定重婚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和他人同居生活。最好就是找到共同居住的房子。收集房屋租賃合同或者購房合同等來證明與他人同居生活。
2、證人證言很重要,如何認定雙方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呢。生活在他們周圍的吃瓜群眾的證人證言非常關鍵。因此和周圍的鄰居、朋友等打好關系,套取他們知道的實情,向舉證,更具有說服力。
3、如果對方與他人領取了結婚證,還可以到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請律師回答,構成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才可以
這個只是說明妻子與那個男人關系不正常,根本就證明不了兩個人重婚。
重婚是兩個人要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這裡麵包含兩個意思,一個是要共同生活,也就把一夜情、通姦行為排除在外了,另外還是要以夫妻的名義,這個要取證不是很容易,比如租房的房東,租房的時候是以夫妻的名義租的,對外聲稱是夫妻,鄰居、同事都認為是夫妻,這樣才可以。
3. 如何認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對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以後的期間,財產關系認定和分割應當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而對於結婚登記之前的同居期間,應完全符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要求。那麼如何才算符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呢?行為上以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像夫妻關系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在經濟關繫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麼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於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准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於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共同湊錢、共度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並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於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為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以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所作的貢獻,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在離婚雙方進行財產分配時,若是財產金額較大,可以向有關專業律師尋求幫助,盡量較少正面的沖突,惡化矛盾,拉遠雙方的距離。同時,在確認完雙方的共同財產後,雙方若是和平離婚,應當遵循平等分配原則,將雙方的共同財產依法有序進行分配,當然若是具有共同債務的也應當共同償還。
4. 如何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義」的行為以外,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
5. 如何認定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義」的行為以外,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6. 老婆和別人同居怎麼取證
法律分析:1、找到共同居住的房子,認定重婚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和他人同居生活。最好就是找到共同居住的房子。收集房屋租賃合同或者購房合同等來證明與他人同居生活。
2、證人證言很重要,如何認定雙方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呢。生活在他們周圍的吃瓜群眾的證人證言非常關鍵。因此和周圍的鄰居、朋友等打好關系,套取他們知道的實情,向舉證,更具有說服力。
3、如果對方與他人領取了結婚證,還可以到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4、視聽資料錄像帶、照片、電話通話記錄、手機錄音、簡訊、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收集起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舉行了結婚儀式,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二、雖未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三、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四、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如何取證夫妻名義同居
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取證,實踐中其實還是較難操作的,因為除非是辦理一些必要的登記,會留有書面的證據,或者在介紹時明確說明的,這種情形下如未及時錄音則很難證明。因此,可以從雙方是否按照民間的習俗舉辦了婚禮、是否對外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各項事務,是否以夫妻名義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還可以注意的即為一些需要預留配偶信息的,如辦理保險、貸款等業務時,給保險公司、銀行提交的表格資料里,配偶一欄是否填寫了婚姻登記以外的他人。或者其他預留信息上配偶處是否填寫婚姻以外的他人,如租房合同等文件上,同住關系人是否為配偶,提交的姓名電話身份證復印件,是否為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證人證言可以向鄰居、同事、周圍朋友、物業員工等人了解,同居生活的雙方,是否對其宣稱是配偶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