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法在社會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具體點了
1、保護公民權利,矛盾得到解決,人民生活的更舒心、更順心;
2、有效的矛盾解決機制,減少法律外的矛盾、摩擦,讓社會更和諧;
3、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促進人們以更合法、更理性、更有道德的方式去言行,為城市更美好的市民素質方面,起到提高作用;
4、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權,為個人建設城市美好生活提供物質保障。
生活中的民法
——從公交車上司乘鬥嘴說開去
鍾 建 林
某日,筆者乘坐一輛公交車從城市最東邊去城市最西邊辦事,中間要跨過一條穿城而過的大河。該公交車所屬的公交線路可算是全市最長的公交線路之一,公交車票價都採取了跨段計費的方式,自動投幣,過河的兩塊,不過河的一塊。
最近由於看世界盃熬夜的緣故,筆者從始發站上車不久後即昏然入睡。搖搖晃晃不知過了多久,筆者被一頓噪雜聲驚醒過來,發現公交車已經過河,而且離終點站只有幾站距離了。又發現公交車司機正朝我這邊看著,大聲說了一句什麼的,好像是要求投幣補票。我清楚地記得我上車時是投了兩塊一元硬幣的,為何還要我投幣?正疑惑間,筆者右前方位置的一位中年男子發話了,火爆爆的:「我只是睡著了嘛,我本來是不要過河的,現在你把我拖著過了河,還要我補一塊錢票,哪有這樣的道理?你只是要錢噻,我不會差你這一塊錢的!」原來公交車司機是在叫他補票呢。估計這位也是一個因凌晨看世界盃熬夜了,所以在公交車上打盹睡覺的主兒了。都是這世界盃惹的禍!
公交車繼續往前開者。司機則繼續強調車都快進終點站了,要求該男子趕緊把一塊錢票款補上。該男子則總是喋喋不休地反復陳述上面說過的話,就是不見他起身投幣一塊錢。司乘之間口舌之爭可謂你來我往,熱鬧非凡。公交車上其他乘客則一言不發,坐山觀虎鬥,但主要的眼光都還是集中在乘客男子身上。乘客男子不知是被周圍眼光盯得不自在了,需要排遣自身心理壓力呢,還是為了證明其並不缺那麼一塊錢,居然拿出一包黃色芙蓉王香煙(註:市場價24元一包),點燃一根抽了起來。此後司機不再說話了,那名男子也未起身投幣,依然不管不顧地在公交車里抽著他的芙蓉王。車內就這樣保持著沉默。不久,公交車駛進終點站,全車乘客都爭著下車,車廂內又變得熱鬧起來,大家都不再關注司乘之間剛才的爭吵。那名男子最後是否投幣一塊錢,大家也都不得而知,也都懶得去知道了。
下得車來,目睹此事的筆者不得不浮想聯翩。司機和乘客,究竟是誰受委屈了?今後公交車上能否不再發生類似的司乘鬥嘴?
司乘之間為了是否應該投幣而發生爭吵鬥嘴,雖然數額一般只有一塊兩塊的,但在公交車上是經常發生的事。爭吵中的雙方,一般都會有某種委屈感。如果吵來吵去最後沒一個公平的結果,那麼雙方的委屈感都可能會加強。以至於本來歡暢的心情可能會因此糟糕透頂,想要辦個什麼事都會變得沒有質量和效率。那麼本次事件中,司機和乘客,究竟是誰受委屈了?
從司機的角度來看:由於線路過長,跨段收費,過河的兩塊,不過河的一塊,這是公交車公司規定的,沒得商量。我是公交車公司的司機,是在上班。我要求乘客按公司的規定投幣,是在執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我難道還有錯?乘客說他不差那麼一塊錢,這話我願意相信。但站在公司的角度,如果所有的乘客都差這么一塊錢,那麼公司還要不要運轉?公交車還要不要開?公交車公司看重這一塊錢,又何錯之有?如果公交車公司對司機的工薪發放與所收票款掛鉤,那麼司機按照公司規定對乘客多收一塊錢票款,自己就可能多得幾毛或幾分的提成,但這可是勞動報酬,也是血汗錢啊!幾個公交車司機家裡不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也都要養家糊口,難道就不該收這應收的一塊錢票款?如果司機涉嫌違規亂收費,那你乘客向公司或政府主管部門投訴就是!真的,作為公交車司機,面對如此事件,無法不委屈!
從乘客的角度來看:應該相信,99.99%的乘客都是不會故意逃票的,且不說公交車票款都只不過那麼一塊兩塊的!任何人都不要隨意懷疑、否定他人的理性和良知!本事件中乘客的委屈在於,我純粹只是睡覺睡過了頭才坐車坐過了站,絕不是為了省下一塊錢而有意逃票。這下倒好,我還要坐車返回河東去,且不說要另買兩塊錢過河的公交車票,更重要的是誤了時間誤了辦事。你公交車司機不但不安慰體諒,反而要我補交一塊錢。你叫我在全車乘客面前如何做人?我不是不願交這一塊錢,也不是口袋裡沒有這一塊錢,我就是咽不下這口氣!你叫我補票,我就非要跟你硬到底不可,看誰犟過誰!乘客的委屈,很多情況下確屬情有可原。
但比較起來,筆者覺得公交車司機所受的委屈更大,更值得同情。因為司機的委屈於法有據,而乘客的委屈充其量只能算是情有可原!
考察公交車司乘之間可能的法律關系,最基本的當屬《合同法》中規定的客運合同關系無疑。根據《合同法》有關客運合同的規定,客運合同是乘客向承運人支付票款,承運人將乘客安全運送至約定地點的雙務合同。乘客的義務是支付票款,承運人的義務是將乘客安全運送至約定的目的地。一般情況下,票款的數額與運輸距離、交通工具的檔次、承運人的服務質量等因素密切相關。具體到本事件中,乘客乘車過了河,車程比不過河要遠,自然就要支付兩塊錢的票款。司機正是基於這個客運合同關系屬性主張自己所屬公交車公司的合同權利,進而要求乘客補交票款的。對於這一點,相信一般人都能理解。
問題就在於本事件中乘客並不需要過河,只是因為睡覺坐過了站,不得已才多坐了一段車程,並不是乘客有意要多坐車但又想少交票款。那麼該乘客是否就無需補交這一塊錢票款了呢?這涉及到雙方客運合同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如何確定,是否成立和生效等諸多法律問題。首先,乘客上車投幣一塊錢,言明要到河東某站,不要過河,司機准許乘客上車,雙方就坐車不過河、投幣一塊錢成立了客運合同關系。但此後的合同履行中,乘客因睡覺的原因坐車過河而不知覺。出於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司機不可能有精力和時間去觀察和發現哪位乘客是否睡覺了,是否會坐過站而及時給予提醒。司機應該全神貫注於全車乘客能否安全准點地到達目的地。某一乘客因自己睡覺的原因坐過了站,客觀上司機必然提供了超額的客運服務,這就引起了雙方合同權利義務內容的變化,司乘雙方即已形成一個新的客運合同。根據新的客運合同,乘客就應當全面履行支付票款的義務,亦即應補交超程部分的票款。乘客如主張新的客運合同並不是自己本意而為,新的合同因無雙方的合意而未成立和生效,那麼根據「單方真意保留不影響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合同法原理,這樣的主張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最後,筆者無意懷疑該乘客有意逃票,也無意指責該乘客不懂《合同法》的規定,只是希望我們這個社會,希望我們每一個公民,都要確立依法維權的意識,都要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不要意氣用事,不要總認為自己一貫正確。我們國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不僅是糾紛發生後用於保護權利的裁判救濟之法,而且是日常生活中規范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盡量預防和避免民事糾紛的指引預防之法。兩相比較而言,後者的價值和意義更要大許多。日常生活中對他人多一份理解和寬容,少一份埋怨和指責,我們這個社會就會少一樁糾紛,多一份和諧!
願社會法治!
願天下大同!
❷ 民法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民法的主要作用包括:
1、民法可以為現代化市場經濟提供一般規則和市場活動的行為規范,是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各顯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人權是人按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實質上是權利法。它首先給人的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以規定和保護,為其他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護提供基礎;
3、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民法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調節著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侵害社會和他人的弱肉強食,謀取非法利益;
4、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私法與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區分開來。私法自治原則不僅有利於抑制行政專橫和行政過度干預,而且有利於經濟基礎的發展。這必將從客觀上推動民主政治的發展。
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民法的含義:
1、民法是有國家強制力(區別於道德等)的社會生活規范;
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他關系不調整)的法律規范;
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❸ 什麼是民法民法,在我們生活中有什麼作用
民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一)、民法是保障市場體制正常運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的主體制度使得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能夠作為獨立平等的主體進入市場;法律行為制度賦予當事人以廣泛的行為自由和活動空間;物權制度控制著主體對各種物品的權利限度,同時也保護著主體對特定物品的正當權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有助於協調商品交換者的利益沖突,引導他們開展正當競爭。民法不僅有效地穩定市場秩序,而且能夠推動市場的培育和發展,為市場交換的高速運行提供方便。債權制度的確立,實現了讓渡商品和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在信用制度的擔保下,跨越了時間、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動了商品交換的進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於避免事必躬親;居間制度使得人們及時獲得相關信息;行紀制度使憑借專業組織為自己謀利成為可能。時效制度則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力,從而加快商品流通。簡言之,民法為現代化市場提供一般規則與市場主體的基本行為規范,使他們可以遵循這些規則進行活動,並使市場秩序獲得保障。民法可以為現代化市場經濟提供一般規則和市場活動的行為規范,是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各顯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
人權是人按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實質上是權利法。它首先給人的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以規定和保護,為其他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護提供基礎。
(三)、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民法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調節著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侵害社會和他人的弱肉強食,謀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劃分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劃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會和市民生活中,實行私法自治原則,要求國家公權力不得隨意介入、干涉,這有利於抑制公權力的不當擴張與膨脹。權力機關不法或不當侵害民事權利,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必將有利於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❹ 民法是,維護什麼的重要法律
民法是規范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准則"。它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是保障市場體制正常運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的主體制度使得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能夠作為獨立平等的主體進入市場;法律行為制度賦予當事人以廣泛的行為自由和活動空間;物權制度控制著主體對各種物品的權利限度,同時也保護著主體對特定物品的正當權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有助於協調商品交換者的利益沖突,引導他們開展正當競爭。民法不僅有效地穩定市場秩序,而且能夠推動市場的培育和發展,為市場交換的高速運行提供方便。債權制度的確立,實現了讓渡商品和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在信用制度的擔保下,跨越了時間、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動了商品交換的進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於避免事必躬親;居間制度使得人們及時獲得相關信息;行紀制度使憑借專業組織為自己謀利成為可能。時效制度則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力,從而加快商品流通。簡言之,民法為現代化市場提供一般規則與市場主體的基本行為規范,使他們可以遵循這些規則進行活動,並使市場秩序獲得保障。民法可以為現代化市場經濟提供一般規則和市場活動的行為規范,是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各顯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
人權是人按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實質上是權利法。它首先給人的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以規定和保護,為其他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護提供基礎。
(三)、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民法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調節著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侵害社會和他人的弱肉強食,謀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劃分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劃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會和市民生活中,實行私法自治原則,要求國家公權力不得隨意介入、干涉,這有利於抑制公權力的不當擴張與膨脹。權力機關不法或不當侵害民事權利,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必將有利於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綜上所述,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基本法,自其誕生以來對於整個人類社會的影響與作用無疑是讓人震撼的。由此,人們對於民法社會作用和地位的認識和探究就應該不斷地深化與提高。而且,人們對這一問題的探討不應該僅僅局限於具體內容的揭示,更要深入剖析制約或促進其功能發揮的諸要素,以民法的功能研究為切入點,洞察民法與社會其他現象的互動規律,實現民法的自我完善與發展。
❺ 民法有什用
民法是規范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准則"。
它具有極其重要的功能:
一、民法可以為現代化市場經濟提供一般規則和市場活動的行為規范,是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各顯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人權是人按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實質上是權利法。它首先給人的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以規定和保護,為其他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護提供基礎。
三、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民法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調節著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侵害社會和他人的弱肉強食,謀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私法與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區分開來。私法自治原則不僅有利於抑制行政專橫和行政過度干預,而且有利於經濟基礎的發展。這必將從客觀上推動民主政治的發展。
❻ 請思考:1、刑法與民法在我們的生活中分別起什麼作用
刑法的作用是什麼?
答: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權,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民法的作用是什麼?
答:(1)民法保護了我們的生命、健康、名譽,保護我們的房屋、用具、儲蓄;(2)民法指導人們簽訂和履行合同,調整生產、貿易、消費等社會關系。
❼ 民法典對生活產生了哪些影響
影響如下:
一、明確家庭成員的范圍
《民法典》第1045條明確了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具體范圍,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家庭成員。
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
三、明確日常家事代理權
《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與《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新增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內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
五、明確了夫妻債務的范圍
六、不離婚的情況下也可以分割財產
七、有正當理由時父母和子女之間可以起訴確定是否具有親子關系
八、離婚冷靜期
九、新增一種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和一種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十、強化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
現實生活中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般是女方,但這一部分的價值並沒有得到充分承認和補償,《婚姻法》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才可以要求對方補償,而現實生活中夫妻之間大多默認為共同財產制,根本無法適用這一條的規定。
供參考。
❽ 談談民法典與社會生活有哪些關系
民法典與社會生活有以下關系:
1、民法典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比如對居住權就作出了規定,將高空拋物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寫入了法典中;
2、促進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民法典推出的婚姻冷靜期、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等都是促進家庭和諧的體現;
3、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創設「好人條款」、「英烈條款」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❾ 民法在生活中的作用
民法是規范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准則"。它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是保障市場體制正常運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的主體制度使得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能夠作為獨立平等的主體進入市場;法律行為制度賦予當事人以廣泛的行為自由和活動空間;物權制度控制著主體對各種物品的權利限度,同時也保護著主體對特定物品的正當權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有助於協調商品交換者的利益沖突,引導他們開展正當競爭。民法不僅有效地穩定市場秩序,而且能夠推動市場的培育和發展,為市場交換的高速運行提供方便。債權制度的確立,實現了讓渡商品和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在信用制度的擔保下,跨越了時間、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動了商品交換的進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於避免事必躬親;居間制度使得人們及時獲得相關信息;行紀制度使憑借專業組織為自己謀利成為可能。時效制度則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力,從而加快商品流通。簡言之,民法為現代化市場提供一般規則與市場主體的基本行為規范,使他們可以遵循這些規則進行活動,並使市場秩序獲得保障。民法可以為現代化市場經濟提供一般規則和市場活動的行為規范,是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各顯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
人權是人按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實質上是權利法。它首先給人的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以規定和保護,為其他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護提供基礎。
(三)、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民法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調節著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侵害社會和他人的弱肉強食,謀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劃分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劃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會和市民生活中,實行私法自治原則,要求國家公權力不得隨意介入、干涉,這有利於抑制公權力的不當擴張與膨脹。權力機關不法或不當侵害民事權利,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必將有利於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綜上所述,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基本法,自其誕生以來對於整個人類社會的影響與作用無疑是讓人震撼的。由此,人們對於民法社會作用和地位的認識和探究就應該不斷地深化與提高。而且,人們對這一問題的探討不應該僅僅局限於具體內容的揭示,更要深入剖析制約或促進其功能發揮的諸要素,以民法的功能研究為切入點,洞察民法與社會其他現象的互動規律,實現民法的自我完善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