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職的退職待遇
按國發[1978] 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
退職生活費=(基礎養老金+過渡養老金+調節金)*40%+個人養老金
按新辦法計算的退職生活費,如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號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根據 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995 年1月1日與《勞動法》配套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國家勞動部於1995年8月4日印發執行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簽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三)項規定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應該退休;第一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㈡ 42歲退職生活費的標准
法律分析:退職生活費=(基礎養老金+過渡養老金+調節金)×40%+個人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的退職生活費,如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號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 第二條 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合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退職處理:
(一)年老體衰,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在本企業、機關內部確實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條件的;
(二)本人自願退職,其退職對於本單位的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三)連續工齡不滿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的;
(四)錄用後在六個月以內,發現原來有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由企業、機關按照下列標准一次發給退職補助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滿一年,加發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工資。但是退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個月的本人工資。符合第二條(一)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四個月的本人工資;符合第二條(三)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退職有了新的規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繳費未滿15年的,給予辦理退職手續,待遇由各省規定。
㈢ 退職生活費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一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由:基礎生活費、繳費生活費和過渡性調節金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㈣ 退職生活費怎麼算
各地是不一樣的。
㈤ 退休、病退、退職分別是什麼意思,三者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退休(retire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病退,是指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的情況。
退職,退職是對特殊情況下對幹部職工的一種安置措施。
三者的主要區別是所需要的條件不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
1、退休: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病退:屬於第一條第四項(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退職: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 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三種退休者相關的福利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 應按最高的標准發給。 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㈥ 退職的退職待遇
待遇包括
(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
(2)醫療待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退職待遇
職工退職的條件是:
1,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2,凡具備上述之一條件的,均可享受職工退職待遇。它包括;退職生活費、醫療待遇、死亡待遇。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的40%的生活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3,工人的退職費,企業單位的由企業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退職工人居住地縣級行政部門分別預算支付。退職人員的醫療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職職工相同。
㈦ 退職的條件和待遇
退職的條件和待遇如下:
1、條件: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2、待遇:退職生活費、醫療待遇、死亡待遇。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的40%的生活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工人的退職費,企業單位的由企業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退職工人居住地縣級行政部門分別預算支付。退職人員的醫療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職職工相同。
退職是國家對不具備退休條件,但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經批准自願退離工作崗位的職工的一種處理方法。按照國家規定,職工由於非因公傷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因年老體弱不能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以安排,而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應當退職。
退職職工,仍可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集體所有制職工的退職條件與全民所有制相同,只是退職後的待遇國家不作統一規定,由省、市、自治區參照全民所有制退職待遇自行確定,但不得高於全民所有制的退職職工的待遇。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㈧ 請問哪位知道職工因病退職社保如何計算退職生活費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職工因病退職社保的計算: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盟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職。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人員按月領取的退職生活費由基礎生活費、繳費生活費和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具體金額的計發:
(一)基礎生活費=(參保人員退職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0.8%
(二)繳費生活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0.6%
(三)過渡性調節金以80元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職的按下表所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職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基礎生活費和過渡性調節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繳費生活費按建賬前後繳費年限所佔全部繳費年限的比例分別從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完後,繳費生活費從統籌基金中支付。退職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可以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
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職生活費一次性結算,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退職生活費領取額按下列公式計算:一次性退職生活費=參保人員退職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