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企員工留置期間工資保險如何處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2
『貳』 被留置的人衣物怎麼解決
我國監察法對被留置人員在留置期間能不能送衣服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監察機關會保障被留置人的生活,如果要送衣物的,首先要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我國監察法對被留置人員在留置期間能不能送衣服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監察機關會保障被留置人的生活,如果要送衣物的,首先要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2)留置期間生活補助怎麼申請擴展閱讀】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叄』 中央組織部關於公務員留置期間的工資待遇相關答復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19
『肆』 法院凍結了我的銀行卡,我怎麼申請留最低生活費
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即可到法院進行處理即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4)留置期間生活補助怎麼申請擴展閱讀:
凍結財產的相關要求規定:
1、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2、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伍』 被留置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分析:公務員被留置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監察機關撤銷案件,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留置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
『陸』 公務員留置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法律分析:留置期間工資一般照常發放。根據《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技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