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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殘疾預示什麼

發布時間:2022-09-20 09:57:46

1. 什麼樣才稱為殘疾

在國際社會中最新表述:殘疾是涵蓋損傷,活動受限和參與局限在內的概括性術語,是一個復合詞。智力低下也算殘疾。下面介紹一下殘疾:

1、傷殘人士

它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異常,為外傷所致,具有不同傷殘等級,其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例如腦血管意外的偏癱,或由於疾病或外傷的大腿截肢。可以說是從生物學觀點所領會的殘疾。

2、殘疾人

即肢體、語言、聽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長期缺損的人,這些缺損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或可阻礙殘疾人與健全人一樣在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3、智力殘疾

它是指人的智力活動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緩;智力發育成熟之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明顯衰退。

一級智力殘疾(極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僅在下肢、手及頜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

二級智力殘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即使經過訓練,生活能力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差。

三級智力殘疾(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與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是閱讀和計算能力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四級智力殘疾(輕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殊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殘疾

2. 憑殘疾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殘疾標准一共有一到十個等級,一級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級指的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三級是不能完全獨立生活,四級是生活能力嚴重受限,五級為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六級為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七級為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八級為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九級是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級是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3. 中等殘疾是什麼意思

4.1 Ⅰ級傷殘
4.1.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 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 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 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 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 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 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f)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j) 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7.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4.7.6 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b) 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c)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d)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e) 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l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讀伴失寫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d)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 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c)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d)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i) 頭皮無毛發50%以上;
j) 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8.4 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 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嚴重狹窄。
4.8.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4.8.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 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d) 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 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e)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i) 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2以上;
m) 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 頸部損傷致:
a) 嚴重聲音嘶啞;
b) 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葉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膽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 尿道狹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 子宮部份切除;
g) 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構破壞;
f) 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4. 二級殘疾是什麼程度

二級殘疾證標準是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應當依據工傷致殘者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
具體如下:
1、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5. 殘疾人日常生活有哪些困難

生活沒法自理,不能像正常人那樣溝通,出行不便,生活自閉,性格自卑等

6. 「國際殘疾人日」來了,他們的生活經常會面臨哪些困難

在日常生活之中啊,有很多人都對於殘疾人有了有色眼鏡,但是小編在日常生活中的,其實給予他們更多的是一種尊重,而不是一種類型於可憐的狀態。今天小編想和大家談談殘疾人的生活究竟和我們想的有什麼不同?

在生活中我們應該去多多幫助他們嗎?

針對於這個問題呢小編之前也寫過一篇文章而小編認為呢對於殘疾人的一些做法是我們最多的是一種尊重無論在什麼事件上如果他們能夠獨立完成的話我們就讓他們去獨立完成因為只有這個樣子他才會有那種我們尊重他的感覺,他們不需要任何人的可憐,因為他們本身就沒有什麼可悲的,他們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向我們證明了很多東西。

總而言之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我們去尊重他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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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常生活殘疾預示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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