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社會生活中 我們如何行駛及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
民法法律賦予權利人享有的財產權、人身權等民事權利內容中,給予權利人的保護其民事權利不受不法侵害的權能。這種如何行使民事權利表現為: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進行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
(一)自力救濟:
1.自衛行為
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1)正當防衛:權利人為保護自己正當的民事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其民事權利的人予以適度的還擊,以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或適當減輕不法侵害行為所造成的侵害後果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緊急避險:為使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權利不致受到更大損害,對於正在發生的危險,權利人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的必要措施。
(3)其他自助行為:除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外,權利人還可以採取合理拒付、拒收;依法留置、變賣等手段保護合法權益;
2. 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義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具體指請求權人來不及請求官方機構援助,而且如果不即時處理則其請求權無法行使或行使確有困難時,可以出於自助的目的扣押、毀滅或損壞他人財物或者扣留有逃亡嫌疑的債務人或制止債務人對義務人容忍的行為進行抵抗。
(二)公力救濟:
在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不宜採用或不能採用自力救濟的情況下,必須通過民事訴訟保護、刑事訴訟保護、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利。
Ⅱ 民事主體在生活中如何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在民事主體的判斷標准方面,我國目前存在多種理論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主流的民事主體判斷標准 主流的民事主體判斷標准認為,民事主體的本質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的存在;二是國家法律的確認。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民事主體存在的決定性因素;國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也是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條件。在商品交換中逐漸形成的平等的人格和地位,是產生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而在商品交換和其他民事活動中,享有充分的財產自主權是民事主體成立的必要條件,如社會團體要成為民事主體,應當具備必要的財產;民事主體在其財產權的范圍內,對外具有承擔相應財產責任的能力,即任何民事主體都應以自己獨立支配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財產責任,這是民法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一個重要規則,也是各國民事主體均須具備的條件;民事主體是一個法律范疇,它的確認不僅依賴於物質生活條件,而且取決於統治階級的意志,實際上,哪些自然人或社會組織可以成為民事主體,以及這些民事主體享有哪些民事權利,都是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的。 2、抽象人格論 抽象人格論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成果,它已經成為西方民事主體制度的重要理論基石。抽象人格論認為,衡量能否成為民事主體的標准,應當看其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抽象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的簡稱,又稱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們平等普遍、獨立自由且終身享有的不可變更、不可轉讓的民事權利能力。 3.民事權利能力論 民事權利能力論認為,凡是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應具備能夠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法律資格,即權利義務能力,簡稱權利能力。權利能力是一個自然人或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確認。具備法律上的人格才具備法律上的主體地位,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4.民事主體功能論 民事主體功能論認為,法律對於民事主體的規定,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在人文主義的影響下,賦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體地位,使其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二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和發揮特定的功能而對一定的社會存在賦予民事主體地位,確認其權利能力,這主要是針對社會組織和特定財產而言的。個人在經濟和社會中發揮著重要功能,是法律確立自然人民事主體地位的根本原因。法律賦予一些社會組織有獨立於其成員的民事主體地位,也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團體的特定功能。一些社會存在要對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發揮功能作用,就必須通過參與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才能實現,此種情況下,法律就有必要賦予某些社會存在民事主體地位。 (二)、對以上幾種理論學說的簡要評述 從上述各種理論中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其一,民事主體的主體地位必須得到法律的確認。此為上述各種理論的共識。認為盡管從根本上說,一個社會主體取得民事主體地位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但從現實的角度看,法律畢竟是控制社會的一種工具,控制進入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立法者進行社會控制的一個重要手段,因而,一種社會主體能否取得民事主體地位完全是立法者選擇的結果,民事主體資格是法律所賦予的資格。其二,民事主體的確認的具體條件不同。傳統民事主體判斷標准"為四要件,即名義獨立、意志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缺一者不能被法律確認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對於"傳統民事主體判斷標准"的四要件,已經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其將大量事實的民事主體排除在法律主體之外,不利於經濟和人類社會的發展。"抽象人格論" 對於解釋各種類型的民事主體的地位何以平等,則很有說服力和學術價值,但在民事主體的判斷標准問題上,沒有提出實質性的見解。因為"抽象人格論"認為在" 抽象人格"之下,還有各種具體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體等,但這種具體人格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則未提出。權利能力只是對民事主體共性特徵的一種抽象,是立法者為了將法人引進民事主體領域的一種立法設計,而不是民事主體的判斷標准。 "民事主體功能論" 在民事主體的判斷標准問題上很有新意,角度獨特,提出特定功能是民事主體確立的重要依據。但問題是所謂的「功能」如何把握則沒有標准。 (三)、民事主體的判斷標準的小結 民事主體經歷了從非全部的自然人,到全部自然人再到法人和自然人並存,又有現在民事第三主體——非法人團體的出現,這么一個漫長的發展歷史,說明了民事主體范圍的逐漸擴大。同時也說明:法律對社會上活動實體的主體承認是有條件的,而不是漫無目的的任意設計。現代法律對自然人的主體地位的確定,沒有什麼爭論,現在在理論界分歧較大的是非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判斷標准問題。在我看來,非自然人主體要被確立為民事主體,應具備獨立的意志,可供其支配的財產和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首先,只有具有獨立意志,才能成為其他主體的一個具體的交易對象,才能與其他主體發生意志交流,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其次,擁有自身可支配的財產,是一個客觀實體成為民事主體的重要物質基礎,只有經濟上的獨立才有人格上的獨立,非自然人要參加民事活動,必須有一定的財產為基礎。再次,非自然人主體能獨立地承擔責任。只有當其能一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責任的時候,才能在其侵害相關主體的權利是受到懲罰,受害者才能得到救濟。 總的來說,應該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民事主體的判斷標准,理清民事主體和人格、權利能力之間的關系,有利於減親輕民事主體判斷標準的模糊性。
記得採納啊
Ⅲ 談談如何在社會生活中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並舉例說明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走過艱難曲折而又燦爛輝煌的五十個年頭。回顧這一段不平凡的歷程,思緒萬千,感慨良多。但給我印象最深、感觸最大的,就是像我們這樣一個過去長期受封建主義毒害,缺乏民主和法治傳統的社會,廣大人民群眾已逐漸懂得掌握和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正在進一步增強。這是我們國家政治生活中所發生的深刻變化,是五十年法制建設取得的輝煌成就。
一、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鮮明體現
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群眾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是人民群眾應有的民主權利。可是,在某些掌握權力的幹部看來,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群眾只要老老實實遵守就行了。他們擔心群眾懂得和掌握了法律,敢於用法律武器同違法現象作斗爭,他們以往慣用的那一套「土政策」行不通了,工作「難做了」。這種靠長官意志來「治民」的思想,是封建「愚民」流毒的反映,同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治理國家的方針是格格不入的。許多事實表明,社會上群眾意見比較大,反映強烈的一些違法行為,之所以遲遲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糾正,固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同群眾不善於運用法律武器進行斗爭有著相當大的關系。當群眾一旦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捍衛合法權益,情況就會有明顯的改變。比如,減輕農民負擔的問題,直接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到政府與群眾的密切聯系,黨中央和國務院三令五申不準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亂攤派,不少省市也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法規,但農民不合理負擔的狀況並未得到切實改變,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什麼「政績工程」、「限期達標活動」等等,處處向農民伸手要錢,農民苦不堪言,慨嘆自己成了「拉毛兔」,辦什麼事情都可以到他們身上拉一把,嚴重地挫傷了農民群眾的積極性。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群眾重視學習法律法規,明白了哪些是自己應盡的義務和合理的負擔,哪些是屬於「三亂」,該繳的費自覺地繳納,對於不合理的負擔,能夠以法論理,堅決予以抵制。在群眾的推動和政府的支持下,不少不合理的涉農收費項目已被廢止,從而大大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再如,過去,廣大消費者買了假冒偽劣商品,總覺得無可奈何,不少人只能自認晦氣、倒霉。有的還因商品質量問題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得不到應有的處置。國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頒布以後,人民群眾自我保護意識有了提高。如今,群眾的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進行投訴,獲得合理的補償。
由此可見,法律真正為人民群眾所掌握和運用,才能確保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有效地維護群眾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才能體現社會主義「民治」的特色。
二、運用法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行斗爭,是人民群眾法治覺悟提高的一個重要方面
我們的社會主義社會,是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封建殘余在社會上還有一定的市場。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人治」的觀念和習慣勢力,還不容易消除。人民群眾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須勇於拿起法律武器,沖破各種障礙和阻力,與一切違法行為作堅決的斗爭。我們欣喜地看到,隨著人民群眾法治覺悟的日益提高,「民告官」的案件逐漸增多,老百姓同行政官員對簿公堂,已屢見不鮮。據報載,徐州市一市民因其鄰居違章佔用了公用的小巷建造自家房屋,在多次協調未果的情況下,他向徐州市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除違章建築。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徐州市規劃局應在判決書生效後60日內對這一違章建房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但市規劃局借故拖延,並未執行。無奈之下,他再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將徐州市規劃局告上法院。最近,徐州市中級法院根據庭審確認的證據,作出終審判決,這位市民終於勝訴。在實施《行政許可法》中,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中只要存在「不作為」現象,人民群眾就有權將其告上法庭。
要提高人民群眾的法治覺悟,進行法律宣傳教育,幫助群眾學法、知法,自覺守法,並掌握和運用好法律武器,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工程。為了使法制宣傳教育更加廣泛深入地開展下去,在宣傳的內容、重點及形式等方面,應進一步加以改進和完善。以往有些地方在法制宣傳教育中,偏重於群眾守法的一面,而忽視群眾同違法現象作斗爭的一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要學法、知法,而且要激發人民群眾運用法律同違法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以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正如鄧小平同志深刻指出的:「要講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能積極維護法律。」同時,在教育的方法上,要形式多樣,生動活潑,增強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既要重視抓好正面教育,又要注意運用反面教材,起到振聾發聵的作用。
三、運用法律維護人民和國家的根本利益,是檢驗依法治國成效的顯著標志
社會主義法治,就其實質而言,是「民治」,而不是「治民」。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我們的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它代表了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國的方略已漸漸深入人心,從取得的效果來看,一方面,人民群眾已敢於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據來自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信息,勞動者依靠勞動法,在勞動爭議中勝訴率不斷提高。同時,上海市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幅上升,上半年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9000餘件,比2003年同期增長了13%,是1995年勞動法實施初的7倍多。另一方面,人民群眾勇於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監督,把各種執法活動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以防止權力濫用,克服權力腐敗。人民群眾對那種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行為,由敢怒而不敢言,到逐步覺醒,開始理直氣壯地起來依法進行斗爭。目前,檢察機關根據群眾舉報而立案偵察的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佔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比例明顯提高。不少大案要案,就是由群眾舉報而得到查處的。實踐告訴我們,國家機關的權力,必須置於人民群眾的嚴格監督之下,不受制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只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真正使法律成為人民群眾手中的銳利武器,切實維護國家根本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是實施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前提,也是檢驗依法治國成效的重要標志
Ⅳ 論述民事權利的保護
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指為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恢復侵害的民事權利所採取的救濟措施。 民事權利的保護分為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又稱為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自己採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其權利。自我保護的方式主要有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
一、民事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1、財產權與人身權。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5、原權與救濟權。
6、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二、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開始計算 ;
2、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
3、無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
4、因違約行為而發生的強制實際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從違約行為成立之時開始計算 ;
三、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的分類
1、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於支配權。
2、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4、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Ⅳ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保護民事權利的措施,按照性質可以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公力救濟,又稱國家保護,指權利人通過法定程序請求國家對其權利進行保護。
公力救濟,是以民事責任作為中介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原來正常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受到阻礙和干擾,從而產生民事責任法律關系。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權力強制責任人承擔第二性的義務,以對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加以補救。
除了民事性質的停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十種責任形式之外,還可以採用訓誡、收繳財物或非法所得、罰款、拘留、判處刑罰等行政和刑事性質的保護方法。
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
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並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Ⅵ 民法總則有關民事主體的權利是怎樣保護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本質上說,這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的。民法總則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此外,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物權法第3條第3款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平等是交換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交換得以正常實現的保障。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如果不對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平等保護,解決糾紛的辦法、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就不可能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可能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如對不同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不平等保護,勢必損害民事主體依法創造、積累財產的積極性,不利於民富國強、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