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遺產多分多少怎麼判定
不一定的。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❷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認定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2)繼承法共同生活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❸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2、繼承權平等的原則,其中包括男女平等,同一繼承順序中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一律平等,繼承權不因政治原因而被剝奪。
3、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4、限定繼承的原則;
5、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協商處理遺產的原則;
6、養老育幼、照顧病殘者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同時廢止。
(3)繼承法共同生活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❹ 新繼承法關於遺產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繼承編關於遺產繼承按照如下規定:
(一)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產繼承比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❺ 繼承法中的共同生活應該如何理解
你可以向當地法律服務所直接請求幫助。
❻ 怎麼才算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的實質存在,即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共同生活。 基於社會習俗及倫理觀念,即使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尚未履行民間結婚儀式的,在普通老百姓觀念里仍然不認為雙方為合法夫妻關系,因此大部分年輕人迫於社會輿論是並未長期共同生後,而是在辦理結婚儀式前不共同生活或偶爾性、間斷性的往來居住。換個方式說就是雙方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除此之外,在審判實踐中亦經常遇到下列情形:當事人給付了彩禮、辦理了結婚登記並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因種種原因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雖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雙方性格各異很大,加之生活困難等原因,結婚時間不長即起訴離婚的;或雙方結婚後因一方患有生理疾病,使雙方徒有夫妻之名,雙方結婚時間不長,一方便據此起訴離婚的。在上述情形下,彩禮給付方由於給付彩禮,全家已債台高築,生活陷於困境。若酌情返還彩禮,亦利於緩解矛盾,解決糾紛。 筆者認為,所謂的夫妻共同生活應當是指為雙方為共同生活做准備,履行夫妻義務、享受夫妻權益的過程,該過程應當是長期的,而非短期、偶爾的、間斷性的。實質意義上的共同生活,它既是婚姻關系生理和倫理價值的反應,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本質要求,更是為建立社會主義新型的家庭關系和精神文明所必需的。如果簡單的以登記後住過,即認定為共同生活,是不符合《婚姻法》關於婚姻的真諦,也不符合民眾對夫妻生活的正確認定。 二、 真正意義上共同生活的意願 意願《現代漢語詞典》中的含義為:願望;心願。如:尊重本人的意願。唐李白《書情寄從弟邠州長史昭》詩:「誰言貴此物,意願重瓊蕤。」《武王伐紂平話》卷下:「知公此岸釣引,於天意願,願公表察。」 徐懷中 《西線軼事》:「無論他是出於什麼考慮,我們總是應當尊重他個人的意願。」婚姻作為特殊形態的契約,應當講求合意,也就是說應當建立在雙方共同生活的意願上的。它是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結合的。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強調婚姻自由,所謂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筆者認為,所謂的結婚自由應當包含共同生活意願的自由。現在雖為新新時代,什麼都講求各自意願,但仍然不排除家長安排婚姻的現象存在。該現象雖不同於舊習俗下的父母包辦婚姻,但至少雙方的婚姻仍然不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共同生活意願的基礎上。男女雙方的結合往往是基於各種原因,而非感情基礎之上。因此,雖然雙方是生活在一起,因無感情基礎做鋪墊因而並無共同生活之意願,以致於往往雙方生活不久即以離婚告終。 筆者認為,如果只是以簡單的住在一起即認為構成共同生活,是不妥的。所謂的共同生活從意志形態上說首先應當是建立在共同生活意願基礎之上,從行為形態上說應當是生活在一起,即我們通俗的說法即吃住在一起,互享夫妻權益,互負夫妻義務;從時間形態上應有長期生活意願,且該意願是發自內心,無任何外在干擾下產生的;從意志形態上應當是有雙方共同生活意願。
❼ 法律中關於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男女平等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7)繼承法共同生活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胎兒預留份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議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❽ 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女的,其共同生活人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
不屬於。按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只有下列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❾ 繼承法中的共同生活應該如何理解
1.不算共同生活。A有自己的住所。
2.基本認定三人平分,誰想多分,就舉證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誰主張誰舉證。
3.E沒有少分的法律依據。因為根據你的述說,A好像有工資。
4.沒有假設
❿ 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可以認定形成撫養關系
首先,是否形成撫養關系,不能以撫養教育時間長短論。我國婚姻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形成撫養關系所需要的期限進行規定,究竟多長時間合適,該時間的計算能否適用中止、中斷,這些問題都無規可循,也不可能適用「一刀切」式的規定,需要綜合考量。
其次,撫養關系應具備「物質上的幫助」、「情感上的交流」。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可能會在經濟上支助未成年繼子女,但繼子女如並未跟隨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也未對其進行過生活、學習的照顧及培養,雙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動和交流,達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撫養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認定形成了撫養關系。因此,撫養的真實含義應當是繼父母和繼子女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一樣的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在物質上有幫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再次,形成撫養關系不以繼子女物質回報為條件。《繼承法》上「撫養關系」有兩層意思:一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二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撫養繼子女成年後,繼子女可能因為讀書、工作等原因,無力在物質上回報父母,但這並不影響雙方間形成撫養關系,因繼父母在撫養繼子女及子女成年後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與互動,讓繼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悅與滿足,更是繼子女對繼父母一種更高層次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