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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包含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2-10-01 13:52:21

Ⅰ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低保線。對達到低保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特點:
(1)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2)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一、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二、怎樣申領最低生活保障?
1、申請條件
(1)具有本地非農業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申請材料
(1)個人申請書;
(2)戶口本復印件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3)身體狀況證明;
(4)收入證明;
(5)戶主及家庭成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6)其他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Ⅱ 低保政策有哪些內容

一、關於農村低保標准.
(一)農村低保標准,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准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准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范圍.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2.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關於農村低保資金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准,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四關於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見附件三);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4相關證明材料:(1)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三)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1.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2.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3.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製)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關於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4.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6.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1.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2.臟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3.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4.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5.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6.繼承的遺產,遺贈等;7.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8.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1,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2,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3,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4,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5,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6,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請前功盡棄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等)而確系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計算。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3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戶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4.原系本市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計算年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家庭上年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非農業人口×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12+農業人口×本地當年農村保標准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等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准
(六)家庭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確定1.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見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見附件二)的有關條款執行。2.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贍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徵求村民的意見後確定。3.夫妻離異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七)區縣人民政府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及發放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的農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下列人員批准其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1.農村五保對象;2.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3.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發放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4.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5.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給的定期定量救濟金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准執行。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准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三)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一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人員可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行動不便的可由村委會代領,並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應當每年復審一次,必要事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
(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農村次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市內遷移的,由遷出地區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七),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想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幹部聯系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對五保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提倡實行集中供養;本人不願意集中供養的,由村委會確定幫扶對象,實行包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1.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准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2.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准調整等相關工作;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確保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4.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准確性。6.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區縣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工作。
(五)衛生部門要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真實性。
(六)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認為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一)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2.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又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范圍和保障標準的。3.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金的;4.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揮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或者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對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低保有哪些待遇和保障

各地不一,但滿足如下兩個條件就可申請低保: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必須是當地戶口。具備以上條件者,可先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或社區提出申請,申請後由居委會或社區調查核實。

一、是否符合低保戶的條件並不是根據一個人的身體殘疾狀況,其情況有很多種。

一般重點考慮以下幾類對象:

1、是否為主要勞動力殘疾或長期患病的困難家庭;

2、是否無力保證子女享受義務教育的困難家庭;

3、是否收養或領養孤兒的困難家庭;

4、是否贍養人無贍養能力且單獨居住的老人;

5、是否因自然災害導致困難的家庭;

6、是否因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一般來說,低保戶的名單是由每個村的村民委員會調查並上報的。如果說每個村的低保戶名額有5個,那麼,通過村民委員會的調查,會選擇村裡經濟、生活最貧困的5個家庭上報到州民政局。

二、據民政部門統計,我州共有11萬左右農村特困戶人口需要過渡到農村低保。

對這些低保戶的補助是根據其貧困程度決定的。比如說:對未享受五保待遇、無勞動能力且生活特別困難的鰥寡孤獨的家庭,就給予重點保障,人均月補助水平不低於50元;對家庭主要成員痴呆傻殘、無勞動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人均月補助水平不低於30元;對因災、因病及其他原因導致家庭主要成員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家庭,人均月補助水平不低於15元。
1、范圍不同: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
2、持續時間不同:
低保不是持續的,是隨當事人處境改變而有可能改變的。
社保是持續的,比如養老保險,滿足退休條件了就領取養老金直至當事人去世,待遇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3、條件不同:
低保不用參保,只要是符合條件就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社保是需要參保繳費的,繳費了才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Ⅳ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什麼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般指低保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於收入水平低於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標準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標准提供的現金或實物救助,以保證該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救助制度。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Ⅳ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什麼意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又稱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是國家為救濟社會成員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區別於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標志。
北京:城市低保標准從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調為520元;全市農村低保最低標准從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調為380元;
上海:1、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從每人每月50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70元;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從每人每年43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5160元,也就是從每人每月3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430元。
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從510元調整至560元。
廣州:城鎮低保標准由原來的415元/月/人提高到530元/月/人,提標幅度為27.7%;農村低保標准由原來的30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人,提標幅度為40%。
合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為戶月人均410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市定指導線為每人每年不低於1650元,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蘭州:924元-1680元不等,分三種情況;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Ⅵ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法律分析:低保最低保障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Ⅶ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
主要特點如下:
1、 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2、 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具有臨時性。
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國的一種傳統做法,但過去的含義與今日大有不同。在過去,救濟對象被分成不同類型,實行差別待遇。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的居民,按照本市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享受;對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與本市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部分享受。
【法律依據】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城鄉低保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
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以低保家庭為單位為其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保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實行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的地方,應當將農村低保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統一發放。第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低保對象花名冊及當期發放的低保資金數額清單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審核並支付資金。第十四條 城鄉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於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
個別金融服務不發達地方的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發放,於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
城鄉低保對象價格補貼、節日補貼等臨時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足額發放到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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