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服刑人員出獄後怎麼辦
一、服刑人員出獄後怎麼辦
1、服刑人員出獄後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出獄後的服刑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核合格並實現就業後,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申請減免培訓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二、刑滿釋放幾年解除管控
刑滿釋放會立刻解除管控。刑滿釋放需要馬上解除管控。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後,當地派出所會將其納入重點人口進行管理,民警會定期找其談話了解其近況。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便應由執行機關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⑵ 假如服刑的犯人沒有錢,在監獄里的犯人是怎麼生活下去的
監獄里的消費都是根據改造情況對每一個服刑人員進行定額消費的,也就是說你每個月消費多少不是你家屬給你的賬戶上打了多少錢,而是根據你的表現(例如:做工完成情況、學習情況等)進行量化考核來劃定消費等級的,每個地方不一樣但是一般最高不超過500元/月,而且消費都是購買生活用品比如牙膏、毛巾、方便麵這些。
綜上所述,進了監獄真的無人探監無人送錢送物品,也不是絕對生活不下去,無非是心裡承受的壓力更大一些,但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還是可以免費獲得的。
⑶ 監獄服刑人員怎麼解決生理需求
監獄服刑人員暫時沒有法律規定怎麼解決犯人的生理需要。服刑人員是允許家人去探視的,但要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探視,探視以隔離開電話溝通或者視頻溝通的形式進行。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會寄送信件。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⑷ 監獄里無期徒刑的犯人怎麼解決性生活
有錢的老婆來探監時送點錢,就可以和老婆玩玩了,沒錢的只好憋著
無期徒刑是一種刑罰,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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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內立功表現的容,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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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