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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殘疾與生活殘疾界限在哪裡

發布時間:2022-10-17 20:50:50

❶ 工傷傷殘等級認定

工傷傷殘等級評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而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也可以說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是對職工工傷後勞動能力的鑒定,即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進行受傷等級鑒定的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❷ 工傷傷殘等級如何鑒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鑒定委員會必須對 工傷 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鑒定 評殘的標准? 《職工工傷與 職業病 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是鑒定傷殘等級的國家標准。 符合評殘標准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與此同時,該標准又根據工傷及職業病可累及每個系統和器官,評殘標准應覆蓋各主要臨床學科的情況,將人體器官系統相近或有聯系的臨床科學編組,劃分為五個部分,即: 一: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燒傷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婦科)部分; 五:職業病內科部分。 「標准」對殘情的分級,是以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對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的程度,並適當考慮一些特殊殘情造成的心理障礙或生活質量的損失進行確定的。 器官缺損是工傷的直接後果,是評殘標准分級的重要依據,諸如肢體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顱骨缺損,即使無功能障礙,亦屬致殘。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損。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有關,是評殘標准分級不可缺少的依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期滿後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至於每種殘情怎樣才算醫療終結,則需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醫療依賴是指傷、病致殘後,於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脫離葯物或其他醫療手段治療者。這是評殘標准分級不能忽視的問題。如外傷後癲癇不能脫離抗癇劑,外傷後糖尿病不能脫離胰島素治療等。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准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准」的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 (2)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3)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4)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5)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心理障礙是指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 傷殘 者的生活質量。這是評殘標准發級不能遺漏的問題。如面部損傷疤痕毀容、外傷後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評定殘情時,應適應考慮這些後果。 傷殘等級為確定傷殘待遇和安置工傷職工的主要依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評殘就是為了能夠更多的拿回自己的應有損失,但還是必須要符合一切的條件,不是什麼病都可以評殘的,因此,對於受害者來說要清楚 工傷傷殘等級如何鑒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這樣才能更好的會自己爭取更多的賠償金。

❸ 傷殘等級和工傷等級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一、指代不同

1、工傷: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

2、傷殘:對因故致殘人員評定殘廢等級的一種制度。主要包括傷殘情況和殘廢等級的科學鑒定。

二、評定標准不同

1、工傷: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

2、傷殘:根據殘廢者的殘廢輕重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將殘廢劃分為四等六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❹ 傷殘和殘疾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1、傷殘是指該人因公務活動(含勞動)或乘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因意外把自己的身體的某個部位致殘,失去原來的行動功能或行動的不便,稱之為傷殘,例如:因公負傷或勞動過程中造成的,致殘的程度不等,傷殘可分為一度、二度、三度2、殘疾是指患有這類病的人與公務活動、勞動沒有然後關系,而是生下來就是病態,或日常生活患病促成,有先天的、也有後退的。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❺ 工傷傷殘等級如何確定

傷殘等級及評定標准如下: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國家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發) (1989優字18號) 一、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評定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傷殘等級,分為四等六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2.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5.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 6.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後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 4.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 5.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 7.顱腦損傷致成痴呆; 8.雙目失明; 9.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10.肝臟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臟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尖瓣腱索斷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 13.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並肺結核; 15.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 16.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於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為二等甲級: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功能完全喪失;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髖、膝、肩、肘關節中兩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3.兩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或三指傷後失去功能); 4.脊椎三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礙; 5.顱腦損傷致經常 (每月兩次以上)發生癲癇; 6.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且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7.咀嚼機能完全喪失,或舌缺損三分之二以上; 8.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矯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後行永久性腸或膀胱造瘺; 10.傷後雙側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損; 11.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 12.胸廓改形術後嚴重影響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條以上; 13.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輕度損傷; 14.胃全切除或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臟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並肺結核; 17具有二等乙級兩種殘情; 18.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髖、膝、肩、肘關節中一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踝關節兩個以上強直且功能重大障礙; 2.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 3.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 5.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6.頜骨損傷,牙齒脫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裝假牙;頜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或顳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及咀嚼困難;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8.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並發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膀胱某一臟器多處受傷經行修補術或部分切除且有較重並發症; 10.一側腎摘除; 11.燒傷後遺留瘢痕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 1.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矯正; 2.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復; 3.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跖趾關節強直; 6.脊椎一個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二分之一以上),並伴有功能障礙; 7.長骨骨折畸形癒合或大關節(腕、踝關節以上)傷後畸形,致影響功能且不能矯正; 8.脾臟摘除; 9.面部燒傷後遺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為三等乙級; 1.語言不清: 2.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上);雙側耳廓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耳廓損傷; 3.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6.一側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傷,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病,經醫療基本終結,退伍時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病殘等級,病殘分為兩等三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而致痴呆,或兩肢以上癱瘓; 2.眼疾患致雙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一側癱瘓,或兩肢以上功能嚴重障礙,或智力嚴重障礙; 2.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長期不消退,或反復出現消化道出血;行門靜脈高壓症分流術; 4.各種心臟疾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三級,並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 5.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功能損害;雙側腎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爾/升(25毫克%)以上,酚紅排泄試驗二小時共排出低於30%; 6.胃全部切除,小腸或結腸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復和矯正; 9.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肢體部分癱瘓; 2.各種心臟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二級,並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較重並發症; 4.早期肝硬化:肝腫大、質地中等硬度,並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腫大;谷丙轉氨酶持續升高,並伴有絮濁試驗明顯異常或血漿蛋白減低、丙種球蛋白明顯升高; 5.肺切除兩葉,或切除一葉並作胸廓成形術; 6.一側腎切除;慢性腎炎:尿蛋白持續在(++)以上,尿素氮持續高於正常值,酚紅排泄試驗二小時共排出30~50%; 7.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較重並發症; 8.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長期持續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細胞總數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萬/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爾/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續在(++)以上,尚需葯物維持治療; 10.類風濕性關節炎致大關節強直、畸形、功能嚴重障礙;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12.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各種傷殘評定標準的適用 評定標准 適用范圍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 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 本標准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適用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1.適用於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准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於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 一切自然人。

❻ 工傷傷殘鑒定標準是什麼

受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對傷殘程度進行鑒定所依據的標准。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醫療期鑒定。
另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共分為十個鑒定標准,最嚴重的為一級傷殘,最輕的為十級傷殘。現將一級和十級鑒定標准簡要介紹:一級傷殘定級原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十級傷殘定級原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3.1勞動能力鑒定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後,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3.2醫療依賴
工傷致殘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後仍不能脫離治療。
3.3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❼ 工傷標准與人身傷殘標准區別

工傷等級和傷殘等級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鑒定機構不同,鑒定標准不同。

2、兩者評級標准和賠償標准不同。

3、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4、兩者責任范圍不同
一、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❽ 工傷和傷殘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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