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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中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發布時間:2022-10-17 22:09:22

『壹』 家長應當履行哪些義務,亨有哪些權利

家長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4、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總的來說,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貳』 夫妻在家庭中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的自由;(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義務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叄』 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國家採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肆』 法律規定我們在家庭生活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13條~第30條,明確了其中的權利和義務,列舉條文如下: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伍』 家庭生活中我們享有哪些權利

1、夫妻人身關系

1--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的自由;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義務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夫妻財產關系

1--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此外,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也屬於個人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范圍,既可以把屬於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一方在離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雙方未約定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的,那麼任何一方因知識產權而得到的財產性利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方都有權利分享。

但是由於知識產權屬於智力成果,其權利的產生、取得及財產性利益的實現往往不是同步的,甚至還會相隔很長的一段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內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發 生變化的話,就會給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權益的性質認定帶來困難。判斷一方在離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究竟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其知識產 權的權利取得是在離婚之前還是在離婚之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 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即使是在離婚之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只要離婚之前已經明確可 以取得的,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陸』 孩子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孩子有生命權,受教育權,人身安全權,隱私權等,任何人不得侵權。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柒』 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祖孫關系、兄弟姐妹關系。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從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時起,夫妻關系即成立。夫妻關系又包括夫妻間人身關系和夫妻間財產關系兩個方面。夫妻間的人身關系具體表現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等等。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表現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約定某些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間在生活上有相互供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為無效婚姻或非法同居關系,或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則一方死亡後他方無權繼承遺產;如果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則另一方仍然有權繼承其遺產;如果登記後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則另一方亦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又稱為親子關系。我國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做了如下規定: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養育和照料子女,教育是父母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培養子女。父母的這種撫養教育義務,始於子女出生並不附帶任何條件。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利要求父母付給生活費。

2.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管教是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護是父母確保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免遭外界的侵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在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3.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是子女在物質上、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對父母進行關心、照顧和幫助。贍養、扶助父母是每個子女的法定義務,不附加任何條件。當子女不止一人時,可本著條件好的多負擔、條件差的少負擔的精神,共同履行這一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4.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以上關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於親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間。

祖孫間也屬於比較近的直系血親,他們之間也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有條件的,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撫養能力、或父母雖未死亡但均喪失撫養能力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雖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確無贍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時,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權繼承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孫子女、外孫子女在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有權代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

兄弟姐妹為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之間也發生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也是有條件的,即: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姊撫養長大的弟、妹,對喪失勞動能力、孤老無依的兄、姊,有贍養的義務;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當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均喪失或放棄繼承權時,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繼承遺產。

『捌』 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5)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義務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B、夫妻財產關系

『玖』 家長應當履行哪些義務,亨有哪些權利

家長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4、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總的來說,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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