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他人侵害,而有權要求侵權行為實施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義務,並由賠償義務人履行賠償義務的行為。這種賠償的主體是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侵權行為實施者,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賠償的內容為致害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二個部分,要求賠償的權利人,是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飼養狗傷人等)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而賠償的義務人則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常見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種類有:1、故意或過失傷害他人的人身損賠償;2、交通事故人身損賠償;3、醫療事故人身損賠償;4、校園事故人身損賠償;5、產品責任人身損賠償;6、觸電人身損賠償;7、環境污染人身損賠償;8、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貳』 撞傷人了住院對方要生活費
法律分析:不需要。交通事故致對方受傷住院的,在後期協調賠償的時候,會有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營養費這一個項目,因此,在雙方協商賠償之前,可以不予支付。如果傷者確實家庭條件困難的,肇事方可以先行對治療費用進行墊付(含營養費),墊付的費用在計算賠償時是可以扣除的。或者為了今後能更更好的協商賠償,肇事方也可以進行墊付費用,這也是一種積極的態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叄』 被扶養人生活費從事故發生之日還是判決之日算
法律未明確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開始之日,司法實踐中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還是從定殘之日起計算,存在一定的爭議。一般認為從定殘之日起計算符合法律的宗旨。司法實踐中一般從定殘之日起計算。
一、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還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該項規定針對被撫養人生活費定殘日的問題未明確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開始之日,司法實踐中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還是從定殘之日起計算,存在一定的爭議。我認為從定殘之日起計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年對年,還是日對日
1、現行司法解釋未進一步明確。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未明確具體計算被扶養時間時,是按照年對年、月對月、還是日對日計算。這樣就容易在實踐中產生分歧和爭議。
3、按照不同計算方式計算,結果有區別。
三、被扶養人年齡起算點從何時開始計算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依據是扶養人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傷殘鑒定是明確受害人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依據,且傷殘鑒定報告沒有溯及力,故應從定殘之日起計算。
3、如果起算點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則與誤工費的賠償存在重復獲賠之嫌,這就使受害人獲得法外利益,與侵權法填補損害的制度功能相悖。
4、被扶養人的扶養年齡從定殘之日起算,符合侵權法法律制度填補損害的功能定位,也與法律平等保護法益的價值取向相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