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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養老生活照料內容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0-22 00:54:39

1. 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包括哪些

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託,以老年人日間照料、生活護理、家政服務、精神慰籍等為主要內容,以上門服務、社區日托和引入養老機構專業化服務為主要形式的養老服務。 1.生活照料服務。指為老年人提供日托、購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務等一般照料和陪護等特殊照料的服務。 2.康復保健服務。指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復護理、心理衛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和開設家庭病床等服務。 3.法律維權服務。指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及維護老年人贍養、財產和婚姻等合法權利的服務。 4.文化教育服務。指為老年人提供知識講座、書法繪畫和圖書閱覽等服務。 5.體育健身服務。為老年人提供活動場所、體育健身設施等服務。 6.精神慰藉服務。指鄰里結對、相互關愛等志願服務。各區(縣)可自行採取菜單式服務方式,將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資金折算成各類服務時間,供老人自主選擇。服務對象在民政部門確認的服務機構中自行選擇服務機構。如發生糾紛,當事人可自行選擇解決方式,如雙方協調解決、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2. 居家養老上門服務項目有哪些

居家養老上門服務項目有:

1、生活照料服務

主要提供幫助老年人生活起居的基礎服務,包括助餐服務、起居服務、助浴服務、衛生清理服務、代辦服務。

3. 長沙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規定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

第一條為了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規范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促進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庭護理、精神慰藉等內容的社會服務。

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以人為本、就近便利、統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制定並公布居家養老服務清單。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

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建立與居家養老服務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的具體組織和落實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數據資源管理、文化旅遊廣電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4.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條為了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會化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在政府主導下,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自願選擇、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社區老年餐桌、定點餐飲、自助型餐飲配送、開放單位食堂等用餐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體檢、醫療、護理、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護理服務;
(四)為失能、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五)利用社區托老所等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六)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七)為獨居、高齡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八)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第四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統籌規劃、按標准配置社區養老設施;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六)制定服務規范和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路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社區養老服務平台;
(二)指導、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站)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
(三)通過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健全社區服務網點,運用信息網路服務平台開展緊急呼叫、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五)推行社區老年人和志願者登記制度,探索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民主自治功能,組織社區老年人和其他居民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居民信息自願登記,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二)協助政府對企業和社會組織管理、運營社區養老設施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情況進行監督、評議,向政府反映居民對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三)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志願服務和低齡老年人扶助高齡老年人的活動;
(四)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區縣民政部門或者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可以根據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需要,通過簽約、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服務商和服務單位。
企業和社會組織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設施和場所,也可以自行興建養老設施。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並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規范、標准,接受政府的指導和社會的監督。第九條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社區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5. 南昌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託,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間托養、助餐、助醫、助潔、助浴、助行、助購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醫療康復、保健指導、健康教育等醫療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緊急救援、安全指導、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心理咨詢、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務。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老年人的需求為導向,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盡責、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服務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四)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規劃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五)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七)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養老服務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開發區、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房產、生態環境、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稅務、教育、文化旅遊、體育、大數據、國有資產管理、投資促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和落實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二)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志願者登記工作,並配合做好志願者表彰和回饋工作。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訪台賬;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三)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居家養老志願者服務隊伍,開展互助養老、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
(四)教育和推動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贍養、扶養義務。第九條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宣傳,弘揚孝文化,倡導好家風,營造全社會尊老、愛老、孝老、助老的氛圍。第十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費用。

6. 養老服務項目有哪些

養老服務項目如下:

1、生活照料類:為老人提供托老、購物、送餐、代購物品、家政服務等一般照料和陪護等特殊照顧的服務;

2、醫療保健類:建立健康檔案,為老年人提供陪護、陪伴看病、疾病防治、康復護理、心理衛生、健康教育等服務;

3、文化教育類:為老年人提供老年學校、知識講座、學習培訓、書法繪畫、圖書閱覽等服務;

4、法律維權類: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法律援助及維護老年人贍養、財產、婚姻等合法權利等服務;

5、體育健身類:為老年人提供活動場所、體育健身設施等服務;

6、志願服務類:為老年人提供鄰里互助、定期看望、電話問候、談心交流等服務;

7、應急救援服務類: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為有需要的獨居、有突發疾病的老年人安裝「一鍵通」電話,利用社區服務中心平台,及時發現並緊急處理老人遭遇的各種疾病和意外事件。

7. 居家養老項目

1、什麼是居家養老?

居家養老服務就是在社區建立一個社會化的養老服務體系,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開展社會化服務。

2、居家養老服務有哪些方式?

居家養老服務的方式目前有兩種:主要是上門進行個案服務,同時還發展社區老年人日間服務機構,對老年人進行綜合性的集中服務照料。

3、哪些人可以申請居家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對象是指60周歲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務補貼對象(政府購買)和自費對象。

4、申請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參考:

1、具有本區域戶籍的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2、具有本區域城鎮戶籍需要照料的80周歲及以上、獨居或純家庭。

5、政府服務補貼的標準是什麼?

服務補貼有養老服務補貼和專項護理補貼兩部分組成。養老服務補貼標准以當地補貼政策為准;專項補貼標准,根據評估照料等級,

比如: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人(以當地補貼政策為准)。因此,具體到申請對象:1、具有本區戶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經評估生活照料等。

比如:1、為輕度的,月人均給予300元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照料等級為中度每人每月400(300+100)元,重度每人每月500(300+200)元;2、具有本區城鎮戶籍需要生活照料的80周歲及以上、獨居或純老家庭中,本人月養老金低於本市城鎮企業月平均養老金的老人,在本人承擔50%。即:經評估生活照料等級為輕度的,每人每月給予150元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生活照料等級為中度者給予中度每人每月200元和重度每人每月250元補貼。

6、補貼是通過什麼形式體現?

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來實現的。大多數地區給給符合條件的老人予以服務補貼不是直接給老人經濟補助,而是採用服務券或者別的形式予以兌現。

7、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是什麼?

居家養老的服務內容主要是生活照料和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為主,展開來說分別有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急、助醫等為老服務類別。想必,在未來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將會有更多更詳細的分類。

8、服務內容如何與服務等級對應?

輕度

1、打掃房間:打掃地、室內地面、擦玻璃窗、牆壁、平頂上灰塵、馬桶、桌椅、灶面等;

2、洗滌衣物:洗衣服、襪子、鞋子、毛巾、床單、被套、蚊帳等;

3、精神慰藉:和老人聊天、談心,為老人讀報等;

4、如有需要,幫助老人就醫服葯。

中度

1、打掃房間:掃場地、室內地面、擦玻璃窗、牆壁、平頂上灰塵、馬桶、桌椅、灶面等;

2、洗滌衣物:洗衣服、襪子、鞋子、毛巾、床單、被套、蚊帳等;

3、上門做餐:根據需要,為老人製作合適的飯菜;

4、個人衛生:為老人洗臉、手、腳、擦身洗澡,剪頭發等;

5、精神慰藉:和老人聊天、談心,為老人讀報等;

6、如有需要,幫助老人就醫服葯。

重要

1、打掃房間:掃場地、室內地面、擦玻璃窗、牆壁、平頂上灰塵、馬桶、桌椅、灶面等;

2、洗滌衣物:洗衣服、襪子、鞋子、毛巾、床單、被套、蚊帳;

3、上門做餐:根據需要,為老人製作合適的飯菜;

4、個人衛生:為老人洗臉、手、腳、擦身洗澡,剪頭發等;

5、代為購物:為老人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和其他必需品;

6、生活護理:為卧床的老人翻身、喂飯、喂葯、幫助老人如廁,確保老人體表清潔;

7、精神慰藉:和老人聊天、談心、為老人讀報等;

8、如有需要,陪送老人就醫看病。

8. 社區養老服務的內容有哪些

社區養老服務的內容有生活照料、醫療保健、文化教育、法律維權。
養老服務指的是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滿足其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
工作原則是以人為本原則,從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出發,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居家養老服務。公平公正原則,確保公共福利資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均等化原則,在承認地區、城鄉、人群間存在差別的前提下,保障城鄉居民都享有一定標准之上的社會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原則,堅持市場化運作,引導社會服務機構積極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專業化原則,加強管理,提升服務,提供專業化的居家養老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要求:
1、應正式登記注冊,具備相關資質證書,合法運營;
2、應具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服務員;
3、應具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工作設備;
4、對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實施公開承諾服務。
養老服務行為規范:
1、儀表儀容端莊、大方、整潔;
2、統一著裝、配備工號牌;
3、提倡使用普通話,語言文明、簡潔、清晰;
4、主動服務,符合相應崗位的服務禮儀規范;
5、尊老敬老,對老年人富有愛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9. 蘇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協助家庭,為六十周歲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務。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包括日間照料中心、助餐點、助浴點、虛擬養老院等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引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潔、代購代繳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醫療康復、家庭病床等醫療衛生和家庭護理服務;
(三)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服務;
(四)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教育培訓、心理咨詢、精神慰藉等服務。第五條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
(一)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費體檢;
(二)本市戶籍的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三小時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三)本市戶籍屬於政府養老援助對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護理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三十六小時、日常生活需要全護理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四)本市戶籍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五)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范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標准。
政府提供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第六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的費用。第七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二)統籌規劃、組織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經費;
(四)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養老服務產業發展政策;
(六)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條市和縣級市(區)民政部門(以下簡稱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規范、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商務、工商、文化、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管、體育、環保、審計、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要求,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備專職、兼職養老服務工作管理人員,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對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協助政府做好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承接政府購買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第十一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和標准,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標准,已經建成的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標准,安排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並與社區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一般規劃在住宅區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沒有配置電梯的,所在樓層不得高於三層。
現有控制性詳細規劃不能滿足有關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標準的,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前,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
屬於國有資產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調整城鄉社區公共資源用途時,應當優先用於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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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居家養老生活照料內容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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