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哈爾濱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黑龍江最低工資標准(2010年7月1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黑政發〔2010〕66號)
經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880元/月;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840元/月;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720元/月;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市區和綏芬河市為700元/月;綏化市區為670元/月;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620元/月;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600元/月。
二、調整後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7.5元/小時;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6.5元/小時;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和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6元/小時;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5.8元/小時;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5.5元/小時。
三、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和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工資低於上述標準的,要按時進行調整,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就業困難群體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確保公益性崗位工資水平不低於新的最低工資標准。
四、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011年,哈爾濱將在八個方面著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努力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確保城鄉居民收入分別增長12%以上。在促進農民增收上,重點通過農業結構調整增加務農收入,拉動農民收入增長3%以上;通過實施「百萬農民進城鎮」和「百萬農民工培訓」工程增加務工收入,使農民人均勞務收入達到2400元;在促進職工增收上,重點是提高最低工資標准,在去年將標准由650元提高到840元的基礎上,再提高15%。在促進低收入困難群眾增收上,城鄉低保標准提高12%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平均調高140元以上。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7年修訂)
(2007年7月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7月1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持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屬地管理、社會化發放、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區人民政府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查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勞動保障工作站(以下統稱居委會)負責民政部門委託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物價、審計、衛生、教育、工業經濟綜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做好城市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低保標准,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部門,定期按照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水電燃煤(燃氣)費用、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和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 城市低保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比例承擔,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當年結余的城市低保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低保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城市低保資金。
第七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同一戶口並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人員。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與撫養或者扶養義務人未共同生活的,視為共同生活。
家庭成員中的高等院校學生(研究生、留學生除外)、監外服刑人員計入家庭人口。
失蹤、潛逃、獄中服刑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
第八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下列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作單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臨時性工資和各類獎金、補貼等收入;
(二)出租、變賣家庭財產所得,各種儲蓄、債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費;
(四)繼承的遺產、接受的贈與、遺屬補助費、社會救濟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改制並軌和破產等企業補償金等收入;
(五)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以及經商、辦廠等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
(六)通過各種勞務性付出所獲得的收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應當計入的收入。
第九條 下列各類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以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等;
(二)離休人員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護理費;
(三)因公傷亡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的津貼、護理費、撫恤金、喪葬費;
(四)獨生子女費和在校學生臨時困難補助金;
(五)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以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六)社會組織及與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沒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個人給予的1000元以下臨時性救助金;
(七)政府頒發的特殊津貼和一次性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八)城市低保人員再就業後,前3個月所得收入;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應計入的項目。
第十條 無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的人員與持有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人員組成家庭,其月收入本人留存城市低保標准金額後剩餘部分計入家庭其他成員月收入。
第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收入,按照其申請前6個月(含申請當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不能按月計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總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
第十二條 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2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單位介紹就業崗位的;
(二)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三)家庭成員吸毒、賭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四)家庭成員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或者在高額收費幼兒園入托的;
(五)家庭成員在高額收費的高等院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標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計算);
(七)2年內購置或者中高檔裝修住房的(因拆遷購置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
(八)擁有汽車、摩托車、空調、高檔寵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費品的;
(九)1年內新購置彩電、冰箱、音響等單項價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及高檔傢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的;
(十一)有投資股票等行為的。
第十三條 居民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申請1年內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居委會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自收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2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和初審:
(一)組織3名以上(含3名)城市低保工作人員入戶調查;
(二)居委會城市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進行集體評議;
(三)經評議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其家庭成員就業、收入等情況和評議結果,在社區公告欄內或者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調查材料和評議結果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委會可以適當延長初審時限,但最長不超過10日。申請人居住地居委會有義務配合戶籍地居委會調查了解情況並出具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居委會應當建立由群眾代表組成的群眾監督組織,完善城市低保工作的監督機制,定期公開城市低保對象的名單以及所領取城市低保金數額,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居委會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和評審:
(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組織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進行入戶核查;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根據核查情況進行集體評審;
(三)經評審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評審結果在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核查材料和評審結果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尚未成立居委會的新建小區居民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請。
第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8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和入戶抽查;
(二)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和領取城市低保金的存摺;
(三)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將不予保障的通知書委託居委會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在市區內遷移戶籍,應當自戶籍遷移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低保證》變更手續:
(一)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下同)將《低保證》交回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將其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交其本人並出具證明;
(二)由本人將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和證明交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
(三)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在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上報所屬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核實後,由所屬區民政部門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發給《低保證》。
在本區內遷移戶籍的,由本人持《低保證》和居民戶口簿到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低保證》手續變更期間,城市低保金照常發放。
逾期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戶籍遷出本市區的,應當及時將《低保證》交回所屬區民政部門,由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管理,並批准其享受相應的城市低保待遇:
(一)A類家庭為家庭成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二)B類家庭為無勞動力(因護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長期無法就業的有勞動能力人員視為無勞動力,下同)且無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三)C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僅有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四)D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有除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五)E類家庭為有勞動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第二十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特殊人群,應當加發一定數額的城市低保金,具體數額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進行定期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社會救助:
(一)義務教育階段在公辦學校就學的,可以減免繳納雜費。
(二)在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的,享受基本醫療救助或者大病醫療救助。
(三)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有關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市有關單位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供暖、供水、供電、供氣、拆遷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
第二十二條 城市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持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城市低保金。
第二十三條 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季度復查和隨時抽查,區民政部門應當按季度抽查,對收入發生變化的家庭,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手續,並張榜公布。
第二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的就業安置、有關人員享受城市低保等情況及時進行相互溝通。
工業經濟綜合等管理部門應當將在職職工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領不到或者未足額領到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的停產、半停產、長期虧損的企業名錄,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以及居委會,對享受或者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虛報、瞞報以及出具虛假證明。
第二十六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主動向戶籍地居委會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接受復查和抽查。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每月報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況。
(二)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主動就業或者接受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介紹的工作,每3個月通過戶籍地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報告就業情況。
(三)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每月參加戶籍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的8-12小時公益性勞動,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
未主動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對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資代勞。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剋扣、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三)未按規定審批程序辦理城市低保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影響城市低保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收取以資代勞費用的。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騙取或者冒領的城市低保款物;情節惡劣的,處以騙取或者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總值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家庭實際收入或者開具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或者委託管理組織,繼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條 干擾、破壞城市低保工作秩序,威脅、辱罵、毆打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低保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員的各類收入的計算標准、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等規定,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1年4月26日發布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②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持常住非農業戶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條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屬地管理、公開發放、接受監督的原則。第四條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包括鄉鎮人民政府,下同)負責轄區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審批工作;居民委員會負責民政部門委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民政、財政、統計、物價部門,按照維護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水電燃煤費用,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和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第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市、區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支出相關項目,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障金由市、區財政按比例承擔,當年節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全部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第七條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按戶月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同一戶口並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人員。第八條月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員中有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簡稱就業年齡)且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者社區服務中心等部門提供工作的。
(二)違反《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超計劃生育且未落實補救措施的;
(三)吸毒、賭博且仍不悔改的。
(四)擁有自己出資購買的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且日常實際生活消費明顯高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第九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是指由其服務單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臨時性工資和各類獎金、補貼等收入;
(二)財產性收入:是指房屋租賃、各種儲蓄的利息、股票、債券等形成的收入;
(三)轉移性收入:是指贍養費、撫養或者扶養費、經營性親友贈送、失業救濟、社會救濟等收入;
(四)經營性收入:是指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及經商、辦廠等收入;
(五)勞務性收入:是指通過各種勞務性付出所獲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無本市市區常住非農業戶口的人員與持有本市市區常住非農業戶口人員組成家庭,其本人收入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留足後,所余部分計入家庭其他成員的平均收入之中。第十條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員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計算:
(一)在職職工收入高於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未能按時足額領取最低工資的,按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其應得的工資。
(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收入,按應該領取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月基本生活費標准計算。
(三)集團企業下崗職工的收入,按企業實際支付的款物並參照本條第(八)、(九)項計算。
(四)參加社會統籌的離退休職工的收入,按政策規定的應該得到的離、退休費標准計算;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集體所有制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支付的款物計算。
(五)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職工的收入,按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計算。
(六)職工遺屬的收入,按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待遇規定應得的遺屬困難補助費標准計算。
(七)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獲得的一次性收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攤入基家庭月收入中,計算至用完為止。
(八)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自謀職業者,其個人收入難以計算的,按統計部門測定的本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計算。
(九)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或者有部分勞動能力,但屬於非個人主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無法就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十)計算本條(一)至(七)項各類人員的收入時,還應包括其它收入。
③ 我要去哈爾濱上大專一個月的最低生活費得多少
跟你的專業,學校的位置,你的性別,你的習慣都有關系。如果女孩比較省的話純的花費也不會少於500的,包括了吃飯,學習,交通和意外支出(比如寢室人AA吃飯什麼的),但是有的專業有補助,不知道你們學校有沒有。
不想給家裡帶來一些經濟負擔,那就少逛商店,少下館子,少玩游戲,別處對象,有時間多去圖書館看書,去外面兼職家教啥的就好。
④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黑龍江省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和城鎮。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各級政府負責,對生活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給予必要的救助,保證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政府保障,屬地管理,低標准起步、逐步提高,不養懶漢,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第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有關部門配合的工作管理體制。第六條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為主管部門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第二章保障標准和保障對象第七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統計、財政、物價、民政等部門根據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務的消費值、物價水平和當地財政承受能力測算提議,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含縣級)批准後公布實施。第八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第九條凡城市居民按戶月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屬保障對象。保障對象包括: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四)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第十條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生活救濟標准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准發放;其他保障對象按家庭月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第十一條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十二條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員各項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等勞務性收入、養老金、退休費;偶然所得;在大中專院校就讀家庭成員的獎學金、津貼等收入;依法接受的贍養費、撫養費和遺產;社會救濟對象及失業人員領取的救濟金、失業保險金;接受的饋贈;家庭成員的存款、股金、債券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第十三條家庭中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如實際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離退休人員低於最低離退休費標准,下同)或難以核實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前款規定的人員,不包括在普通院校就讀的大中專學生。第三章保障資金第十四條保障資金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第十五條地級市保障資金由市本級或市、區兩級財政承擔,縣(市)保障資金由縣(市)本級財政承擔。第十六條保障資金由民政部門提出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定期撥付。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第四章保障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第十七條凡月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由戶主向所在街道居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核查同意列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後,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縣(市)政府所在的鎮核定,再報所在區(市、縣)民政部門審批。區(市、縣)民政部門向地市民政部門備案。第十八條保障金由民政部門負責下撥街道辦事處或縣(市)政府所在的鎮,由街道辦事處和縣(市)政府所在的鎮民政部門負責發放。第十九條確定、審核、發放保障金工作,要做到保障標准、保險對象和保障資金三公開,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保障對象、保障金額。第五章相關政策第二十條工商、稅務、衛生、物價、勞動、教育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對保障對象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扶持。第二十一條倡導社會互助,鼓勵和支持保障對象自謀職業,自食其力,改善生活狀況,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能力。
⑤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對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本省行政區域內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維護其基本生活標准而進行的差額救助方式。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和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合理的財政支出結構,確保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並逐步實施醫療效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財政、勞動保障、審計、統計、物價、人事、建設、衛生、教育、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專款專用,按進度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第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情況,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測算和分配意見,經與財政部門協調一致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及時下撥。
民政、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定期通報相關情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工作的銜接。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住房、供暖、供水、供電、煤氣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子女在入學、入托時,可以享受減免學費、雜費等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指定醫院就醫,可以享受免收掛號費、減收50%門診診查費的照顧。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組織保障,街道辦事處和任務較重的鎮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事務所,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解決。第十條 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依法收養的其他人員。第十一條 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資收入;
(二)各種社會保障性收入和破產企業補償性收入;
(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費;
(四)利息、股息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形成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
(五)繼承的遺產、接受的贈予和遺屬補助費;
(六)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七)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以及經商等獲得的經營性收入;
(八)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第十二條 家庭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月總收入和家庭人口確定。
申請人家庭的月總收入。按照其申請前6個月(含當月)收入的平均值確定;對按年計算收入的申請人家庭,其月總收入按照年平均值確定;第十三條 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據是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結婚證等(農業戶與非農業戶組成的家庭,以非農業戶口為准)。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等應盡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因所在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領不到或者未足額領到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的在職職工(包括在崗職工和下崗職工);在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其家庭收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雖共同生活但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其家庭收入可以與其父母的收入分開計算。
成年已婚子女因離異、喪偶或者無住房等原因而與離、退休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應當與其父母的收入分開計算。
夫妻離婚的家庭中,子女的扶養費和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的規定計入家庭收入(法院提供無法執行證明的,其費用不計入家庭收入)。
⑥ 在黑龍江讀大學一個月生活費要多少
平平常常的500左右吧
吃飯一天能控制在10塊錢左右,這樣就是300
手機費50左右,上網費用也在50左右
剩餘就是機動資金了 能省就省 呵呵
⑦ 在哈爾濱一個月生活費需要多少,中等社會層次
中層得3000~4000主要包括;吃飯800~900..買衣服或各種生活用品500.手機費交通費300.人際交往500,還有的有貸款的得還貸款,
⑧ 黑龍江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多少
所謂,
知足常樂,
這個問題,
真的不好評論,
每個人的生活方式不同,
所以每個人的生活費也有多,有少,
就最簡單的說法,一個抽煙的人,跟不抽煙的人,生活費就差很多。
⑨ 哈爾濱大學生一個月標准生活費應該多少
生活費一般在1500元左右,吃飯用不多少錢,主要是交女朋友,太費錢了,吃飯800的伙食就很好了。就看你會不會過了。要想交到好的女朋友,咱們不差錢。
⑩ 在哈爾濱上大學的學生,一個月生活費得多少錢
2000元生活費就足夠了。生活費使用主要在飲食,娛樂,學慣用品,其他。
飲食:早餐5元,午飯15元,晚餐15元,一天正常飲食35元。一個月35×30=1050元。水果一星期兩次,一次20元,一個月160元。奶茶飲品一個星期一次,一次20元,一個月80元。飲食一共:80+160+1050=1290元
娛樂:一個月和朋友舍友出去聚餐遊玩,一次150元,一個月兩次,一共300元。
學慣用品:200元
其他:電話費,水費,空調費,交通費等為210元。
合計:210+200+300+1290=2000元
由上看出2000元的生活費已經可以滿足日常的開銷,生活娛樂兼得。當然生活費主要是按照家裡的經濟情況來決定的,多少錢有多少錢的活法,對於大學生來說永遠都是多了不夠,少了能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