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夫妻名義同居財產怎麼分割
在實際生活當中,如果男女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那麼在雙方決定分手後,依據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很難認定該同居行為是事實婚姻的。所以在男女雙方分手時,一般會按照同居財產來分割。不過在分割財產前,男女雙方要先確定,該部分財產是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B.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義」的行為以外,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C. 夫妻名義同居是否應當分擔共同所負的債務
夫妻名義同居債務不是必須共同償還,如果是屬於男女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對償還共同債務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由一方償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D. 離婚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在離婚後雙方實際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如繼續共同生活又未辦理復婚手續的,則屬於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再遵循《民法典》的規定,在財產上不適用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對於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所得收入及購置的財產才將依照一般共有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後辦理結婚登記要注意什麼問題
法律分析:(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業已構成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F. 老婆長期跟別人同居怎麼辦
老婆長期跟別人同居怎麼辦
老婆長期跟別人同居怎麼辦,男人因為工作長期不在家,偶然回家發現自己的妻子並不在家中,居然和別人長期在一起了,還同居了,讓丈夫氣憤不已,下面是老婆長期跟別人同居怎麼辦。
如果老婆沒有和那個男人進行結婚登記,但是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可以考慮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或者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以保障自己合法的權益。如果老婆僅與其同居,則屬於婚內出軌,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也有可能侵犯了身為她配偶的合法權益,比如大額資金的贈與、消費等等,建議收集相關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如果你還想和她繼續過日子的話,可以和她好好談談,看是否有可能修復雙方之間的感情,如果確實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可以依法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首先 自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台以後 「非法同居」的概念已經退出法律舞台 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系」這一法律概念。 其次 實踐中 除非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同居行為 即可認定同居事實。否則還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 首先要有證據證明同居雙方居住一處;其次還得證明共同居住已經有較長一段時間 比如兩三個月等。一般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同居地基層組織(如居委會)關於雙方同居的證明;
2、同居者同居地鄰居 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賃房的戶主提供的關於雙方同居的'證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
4、其他足以說明雙方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包括雙方的來往書信聊天記錄等)。
妻子和別人同居是否犯重婚罪
1、已婚人與他人同居,並不都構成重婚罪。
2、已經結婚的人,只有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才構成重婚罪。
3、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指已婚的人與婚外異性以同居生活,周圍的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情況。
4、犯重婚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老婆婚前和別人同居過怎麼辦
知足常樂:
現在這社會,作為男人就勸自己想開點吧,能找到老婆已經很不容易了,娶了個處女有如何,僅僅是滿足一下自己的思想而已。
心胸大點:
誰能沒有過去呢?過去的就已經過去了,不要讓過去影響了現在的心情和生活,活在現在才是真,只要兩個人是幸福的,比什麼都重要,男人心胸就應該大點,畢竟那都是婚前的事情了。
理解苦衷:
既然婚前隱瞞這段歷史,也許老婆是真的愛你,不想告訴你,就是怕男人胡思亂想,如果是這樣,那就珍惜吧。
問問自己:
如果自己也不是處男,也交往了女性朋友,同居過,那自己更沒有理由去要求老婆必須是處女。不然就是大男子主義,這是不公平的。
幸福就好:
婚後兩個人過得很幸福,彼此都懂得珍惜,尤其是老婆特別愛自己,和過去已經徹底斷了聯系,兩個人相愛比什麼都重要,就不要糾結這樣的事情了。不然就是自尋煩惱。
不壓抑自我:
這樣的事情既然自己知道了,老婆是婚前有意隱瞞,也不要一直壓抑在心裡,可以找個機會溝通一下,聽聽老婆怎麼說,話說開了,也就不會胡思亂想了。當然如果自己一直認為是老婆欺騙了感情,自己無法原諒,那就不要強迫自己,離婚也好,但這是最不明智的做法。
G.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嗎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或者是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