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彩禮生活困難證明怎麼寫
法律分析:生活困難證明主要是以當地生活水平為依據,所以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寫明因為支付彩禮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況,參照當地低保的標准,沒有具體單位證明可以通過村委會等部門提供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Ⅱ 要回彩禮需要什麼證據
要回彩禮需要的證據有:
1、支付彩禮的證明,例如轉賬記錄;
2、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證據或者雙方離婚的證據;
3、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過的證據或者婚前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Ⅲ 要回彩禮需要什麼證據
追回彩禮需要證明確實給了彩禮的證據,比如銀行卡流水,轉賬記錄等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想要回彩禮如何證明自己生活困難擴展閱讀:
證據可藉由雙方的簡訊、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反映出來,或者是銀行轉賬明細,出資證明以及金銀首飾發票、酒店餐飲的發票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Ⅳ 彩禮可否返還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彩禮返還訴訟需要如下證據:
1、證明當事人支付彩禮的證據;
2、證明存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法定返還情形的證據;
3、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Ⅳ 如何證明彩禮導致困難
法律分析:因彩禮導致貧困證明怎麼開具 庭經濟困難又分為五種情況以供證明單位選擇,一是本人或家人為殘疾人,生活困難的;二是本人或家人長期卧病在床,生活困難的;三是本人為未成年人,生活困難的;四是本人到外省市打工,生活困難的;五為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Ⅵ 給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證明,怎麼開,需要什麼材
庭經濟困難又分為五種情況以供證明單位選擇,一是本人或家人為殘疾人,生活困難的;二是本人或家人長期卧病在床,生活困難的;三是本人為未成年人,生活困難的;四是本人到外省市打工,生活困難的;五為其他事項,可以單列說明項目。
滋有 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為我縣x鄉xx-x村村民.其父xx-x職業:xx-x,年收入xx-x;其母:xx-x,職業:xx-x,年收入xx-x.其(兄/弟/姐/妹/):xx-x,職業xx-x,年收入xx-x.由於xx原因,該家庭生活一直比較貧困.又xx年xx月xx日發生了(xx自然災害),該家庭又受災嚴重,屬於重災戶,生活更加貧窮. 特此證明 明單位(公章):xx-x村 村民委員會 xx-x 年x 月x 日
Ⅶ 離婚要求退禮金怎麼證明家庭困難
第一,關於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准。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第二,如果當事人想證明因為彩禮的給付問題,給家庭帶來經濟困難,那麼就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如,鄰居的證言證詞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Ⅷ 要回彩禮需要什麼證據
要回彩禮需要的是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證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證據前述第二三項,應以離婚為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