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分居證明哪裡可以開
法律分析:
1、夫妻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3、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衍生問題:
離婚分居證明如何搜集?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後,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是原告更容易達到離婚的目的。
Ⅱ 怎麼開分居證明
【法律分析】:由居委會或者派出所出具證明。證明分居的憑證有:雙方簽訂的書面的夫妻分居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導致分居的聊天記錄與通話記錄;見證雙方分居的第三人。所謂夫妻兩地分居通常是夫妻雙方在繼續夫妻關系的前提下,終止共同生活,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的情況。像這樣的情況持續滿兩年,法律上就可以認定夫妻分居。夫妻分居由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怎麼證明兩人分居生活
證明夫妻分居生活應當從夫妻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上的落款日期經過一段時間,或者是能證明分居的聊天記錄,知情人的證言等來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Ⅳ 關於夫妻分居要怎麼開具分居證明
夫妻分居可以通過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雙方約定分居的聊天記錄、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材料等來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Ⅳ 夫妻分居怎麼證明
法律分析:1、一方在外面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已經另外買房的,那麼就提供房產地址。
2、雙方簽訂的夫妻雙方書面分居協議,注意,如果是口頭約定的話,因為無法證明事實,所以不能作為證據。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比如雙方異地又打算分居的;
4、雙方往來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已經分居的事實;
5、找到有力的人證,比如雙方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即使提供了人證,還是需要找出其他證據輔助證明。
不過,在雙方已經分居滿兩年後,如果真想離婚成功,只要能夠找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那麼法院還是會判決准予離婚。
並且,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有以下五種情形: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重婚或有配偶者跟其他人同居生活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Ⅵ 異地居住證明怎麼辦理
外地人開居住證明可以到當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會辦理,一般情況下還需要提交個人的相關資料信息以及提供居住的情況說明,由辦理機關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後,如果符合辦理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居住證明。 外地人怎麼開居住證明怎麼開?1、外地戶口異地居住證明即暫住證2、准備兩張白底照片身份證復印件一份3、身份證復印件一份4、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5、大概一周左右能出來
申請人資格要求:(1)符合規定條件的申報單位連續聘用滿6個月以上;(2)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4)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
一年有效期居住:流動人口首次申領居住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持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在居住地可以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免費享受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享受政府部門提供的各類免費培訓;按規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Ⅶ 夫妻兩地分居情況說明怎麼寫
如何寫分居證明(內附證明樣板)
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的問題。歸納起來解答如下:
1、 分床不分房,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
2、 夫妻異地居住,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3、 分居滿兩年,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4、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5、本證明一般由社區或村委調查了解後出具。
證明樣板:
分居證明
茲證明 村村民 (身份證號: )與 (身份號: )是夫妻關系,自 年 月 日起,雙方確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
特此證明
村委會(公章)
年 月 日
Ⅷ 丈夫是消防員,如何開夫妻不在同一地區生活的證明
你說你丈夫是消防員,你不知道如何開夫妻不在同一個地區生活的證明?
很容易的,如果你有工作就讓單位開證明,證明你是XX地區XX單位的在職職工,如果沒有工作,可以到你居住的地方社區或鄉鎮開長期居住證明,你丈夫在外地,你有證明了,就可以了。
哈哈……
Ⅸ 怎麼證明夫妻分居兩年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根據上述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法院應准予離婚。但要必須拿出證據來。
在實踐中,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因此,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