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護理等級一二三級標准
一級護理:用於病情重或較大手術後病情不穩定的病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比較繁瑣。二級護理:病情期急性症狀消失,大手術後病情穩定,但生活不能自理。三級護理:一般慢性病、輕症、術前檢查准備階段的病人、正常孕婦等。
確定患者的護理級別,應當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為依據,並根據患者的情況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1.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特級護理,病情危重,隨時可能發生病情變化需要進行搶救的患者,重症監護患者,各種復雜或者大手術後的患者,嚴重創傷或大面積燒傷的患者。
2.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並需要嚴密監護病情的患者,實施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並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征的患者,其他有生命危險,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征的患者。
3.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一級護理,病情趨向穩定的重症患者,手術後或者治療期間需要嚴格卧床的患者。
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穩定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患者。
5.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二級護理,病情穩定,仍需卧床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6.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三級護理,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穩定的患者,生活完全自理且處於康復期的患者。
法律依據: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條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第二條:護理分級:患者在住院期間,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和(或)處理能力進行評定而確定的護理級別。
『貳』 如何評估患者的活動能力
一、日常生活活動包括運動、自理、交流及家務活動:
運動方面有:床上運動、輪椅上運動和轉移、室內或室外行走、公共或私人交通工具的使用。
自理方面有:更衣、進食、入廁、洗漱、修飾
(梳頭、刮臉、化妝)等。 交流方面有打電話、閱讀、書寫、使用電腦、識 別環境標志等。
家務勞動方面有:購物、備餐、洗衣、使用傢具
及環境控制器(電源開關、水龍頭、鑰匙等)。
二、評定目的:
ADL的評定對確定患者能否獨立及獨力的程 度、判定預後、制定和修訂治療計劃、評 定治療效果、安排返家或就業都十分重要。
三、評價內容:
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基礎性日常生活活動(basic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BADL);工具性日常生活活(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IADL)
自理活動-------進食、梳妝、洗漱、洗澡、如廁、穿衣 功能性活動----翻身、從床上坐起、轉移、行走、驅動輪椅、 上下樓梯FIM評價內容 自理活動
進食,梳洗修飾,洗澡,穿上衣,穿下 衣,如廁, 括約肌控制 排尿管理,排便管理 轉移 ,床椅間轉移, 轉移至廁所,轉移至浴盆行進 ,步行/輪椅,上下樓梯 交流
,理 解,表達 社會認知 ,社會交往,解決問題,記憶。
『叄』 簡述生活功能的評估內容
一)功能狀態評估的內容 軀體健康可從健康的自我評價、醫學症狀、慢性病狀況等方面綜合分析,通常根據三個方面:(1)形體健康狀況,具有標准體格指數,無顯著駝背或異常畸形。(2)有一定的體力,肢體靈活,步態平穩,具有相應的聽、視力,無明顯的神經內分泌功能異常。(3)未發現顯性病理缺損和器質性疾病。 1.日常生活能力評估:衣(穿脫衣、鞋、帽,修飾打扮)、食(進餐)、行(行走、變換體位、上下樓)、個人衛生(洗漱、沐浴、入廁、控制大小便)。 2.功能性日常生活能力:購物、家庭清潔、使用電話、做飯、洗衣、旅遊等。 3.高級日常生活能力:主動參加社交、娛樂活動、職業等(二)常用的評估工具 1.改良巴氏指數評定表(MBI) 2.工具性日常生活能力評估(IADL)
4.簡述老年人用葯的原則
答: 受益原則、擇時原則、暫停用葯原則、小劑量原則.
『肆』 醫院費用清單上面的日常生活能力評定費是什麼
日常生活能力評定包括、進食、梳妝、洗漱、洗澡、如廁、穿衣等,功能性移動包括翻身、從床上坐起、轉移、行走、驅動輪椅、上下樓梯等。所有需要作業療法治療的患者都要進行日常生活能力評定。
『伍』 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分級及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評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l、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髓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一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股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級
別
程
度
計
分
一級(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
三級(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注》: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范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小於70度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陸』 護士能做日常生活能力評定嗎
是不能夠做日常生活能力評定的。護士,是沒有這個證書的,所以做日常生活能力評定,必須要有證書的,只有拿到這個證書才可以做日常生活能力評定
『柒』 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評定方法有哪些
一、名詞解釋
1.日常生活活動(ADL):即日常生活活動,狹義的ADL是指人們為了維持生存及適應生存環境而每天必須反復進行的、最基本的最具有共性的活動(1分)。廣義的ADL是指一個人在家庭、工作機構及社區里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1分)。
2.BADL(PADL):是指每日生活中與穿衣、進食、保持個人衛生等自理活動和坐、站、行走等身體活動有關的基本活動,反應較大的運動功能。
3.IADL:是指人們社區中獨立生活所需要的關鍵性的較高的技能,如家務雜事、炊事、采購、騎車、處理個人事物等,大多需藉助工具進行,反應較精細的功能。
二、填空
1.日常生活活動(ADL)能力反映了人們在家庭(或醫療機構內)和在社區中的
能力。
最基本
2.日常生活活動包括 、 、 及 。
運動 自理 交流 家務活動
3.ADL能力分為 和 兩類。
基本的或軀體的日常生活活動能力 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
4.常用的IADL評定有 、 。
功能活動問卷 快速殘疾評定量表
5.Barthel指數 分以上者康復治療效益最大。
40
6.Katz指數評定又稱 。Katz指數評定分為 等級, 級表示完全自理, 級表示完全依賴。
ADL指數(the index of ADL)。7,A,G。
7.Kenny自理評定是經過標准化的 功能評定方法。
軀體
8.Kenny自理評定結果, 分表示完全依賴, 分表示完全獨立。
0,24。
9.快速殘疾評定量表(RDRS)項目包括 、 、 三大項。
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程度、殘疾程度、特殊問題程度。
10.快速殘疾評定量表(RDRS)特殊問題內容含 、 、
『捌』 病人自理能力評估方法
可以從病人的疾病種類,意識狀態,活動能力(可以通過護理查體評估病人的肌力了),感覺狀態,來了解病人自理的程度,從而給予相應的生活護理協助。
『玖』 精神傷殘鑒定等級評定標准
精神殘疾一級: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精神殘疾二級: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精神殘疾三級: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精神殘疾四級: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後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一10萬元之間酌定。精神疾病的鑒定標准主要從以下方面判斷:
1、個人生活自理能力,本條件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個人生活料理情況;
2、家庭生活職能表現,本條件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內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最起碼應該做的事;
3、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本條評定病人在近一個月內,對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親屬有無親密感情與責任心,能否與他們相互交往、交換意見,情感上或生活上的關心與支持;
4、職業勞動能力,本條評定近一個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職業技能學習能力或家務勞動水平有否下降;
5、社交活動能力,本條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內與人們交往與參與社會活動的情況。
關於精神傷殘鑒定等級評定標準的問題?建議根據以上內容進行參考。另外建議大家對精神傷殘患者,多一份包容,多一份關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