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2022
生產經營性單位、個體經營者(含獨立對外經營的機動車停車場):
(1)按垃圾量徵收,90元/噸;
(2)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
①商業網點(商場、商店、修理店)100_(含100_)以下的0.90元/_·月,超過100_的0.30元/_·月;
②茶樓、美容、美發、娛樂業0.90元/_·月;
③臨時攤點、流動攤點1.00元/個·天;
④賓館、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貿市場、餐飲業1.20元/_·月;
⑥車站、港口、機場、停車場(點)200_(含200_)以下的0.9元/_·月,超過200_的0.30元/_·月;
⑦洗車場、站、點1.00元/_·月;
⑧生產企業100_(含100_)以下的0.60元/_·月,超過100_的0.30元/_·月。
以上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垃圾處理費的,低於10_的按10_計算徵收。
一般情況下,在對配套設施完備,已經具備條件的用戶,應該實施垃圾計量收費,並對垃圾進行分類,與制定垃圾差別收費等政策。如果屬於可以進行分類投放垃圾的居民,可以適當降低收費標准。但是對於從來不分類投放垃圾,產生有害污染的居民,可以提高收費標准。企業排出的污水,可以通過各地不同的標准來制定收費的種類,以及收費標准。合理設置污染物濃度以及價格標准。
制定科學的計收辦法,加強收費管理:
1.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並按月計收。對城市居民,可以以戶或居民人數為單位收取;對納入城市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可以以人為單位收取;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以按營業面積收取;船舶、列車及飛機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載重噸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原則上以人為單位計收,生產垃圾處理費與工業廢物垃圾處理費不得相互重復計收。具備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計收垃圾處理費。對下崗職工自謀職業者和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低保對象,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垃圾處理費的具體計收辦法和收費減免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管理,提高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應針對不販收費對象,採取措施,鼓勵其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垃圾處理費。對代收單位,允許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手續費標准,在制定垃圾處理費標准時予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對不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各地要採取措施加強管理。
3.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用於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於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足,已經投資在建的垃圾處理設施,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用於補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費用,但在建項目3年內必須建成,並實施垃圾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Ⅱ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
垃圾處理的收費標准,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具體收費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第九條
(十九)健全收費制度。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探索改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降低收費成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用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不得挪作他用。
Ⅲ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如下:
1、城居民10元每戶每月,流動人口2.5元每人每月;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事業單位,1.5元每人每月或180元每噸;
3、商鋪0.75元每月每平方米,餐飲業1.5元每月每平方米,或者雙方協商計量收取;
4、單位自清自運至垃圾中轉站120元每噸,單位自清自運至焚燒發電廠處置費90元每噸;
5、其他收費標准,垃圾處理費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費用,來獲得生活垃圾處理服務。
但是各地的收費標准也都不一樣,具體要以各地污染局公布的收費標准為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Ⅳ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各地不同,不同的地點和類型的收費標准也是不同的。例如攀枝花:(一)生活垃圾1.居民住戶(含暫住戶):6元/戶·月;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士兵除外)、學校(學生除外)、醫院(醫療廢棄物除外)、暫住人口:2元/人·月;3.生產經營性單位、個體經營者(含獨立對外經營的機動車停車場):(1)按垃圾量徵收,90元/噸;(2)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①商業網點(商場、商店、修理店)100㎡(含100㎡)以下的0.90元/㎡·月,超過100㎡的0.30元/㎡·月;②茶樓、美容、美發、娛樂業0.90元/㎡·月;③臨時攤點、流動攤點1.00元/個·天;④賓館、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⑤集貿市場、餐飲業1.20元/㎡·月;⑥車站、港口、機場、停車場(點)200㎡(含200㎡)以下的0.9元/㎡·月,超過200㎡的0.30元/㎡·月;⑦洗車場、站、點1.00元/㎡·月;⑧生產企業100㎡(含100㎡)以下的0.60元/㎡·月,超過100㎡的0.30元/㎡·月。以上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垃圾處理費的,低於10㎡的按10㎡計算徵收。4.自收自運生活垃圾的45元/噸,按入場量或協議計收。(二)建築垃圾和渣土:建築垃圾和渣土50元/噸;自收自運建築垃圾和渣土的10元/噸,按入場量或協議計收。具體可咨詢當地的環保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 》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攀枝花市物價局關於調整市區(東區、西區、仁和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的通知 》
二、收費標准
(一)生活垃圾
1.居民住戶(含暫住戶):6元/戶·月;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士兵除外)、學校(學生除外)、醫院(醫療廢棄物除外)、暫住人口:2元/人·月;
3.生產經營性單位、個體經營者(含獨立對外經營的機動車停車場):
(1)按垃圾量徵收,90元/噸;
(2)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
①商業網點(商場、商店、修理店)100㎡(含100㎡)以下的0.90元/㎡·月,超過100㎡的0.30元/㎡·月;
②茶樓、美容、美發、娛樂業0.90元/㎡·月;
③臨時攤點、流動攤點1.00元/個·天;
④賓館、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貿市場、餐飲業1.20元/㎡·月;
⑥車站、港口、機場、停車場(點)200㎡(含200㎡)以下的0.9元/㎡·月,超過200㎡的0.30元/㎡·月;
⑦洗車場、站、點1.00元/㎡·月;
⑧生產企業100㎡(含100㎡)以下的0.60元/㎡·月,超過100㎡的0.30元/㎡·月。
以上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垃圾處理費的,低於10㎡的按10㎡計算徵收。
4.自收自運生活垃圾的45元/噸,按入場量或協議計收。
(二)建築垃圾和渣土
建築垃圾和渣土50元/噸;自收自運建築垃圾和渣土的10元/噸,按入場量或協議計收。
Ⅳ 垃圾收費標准
一、垃圾收費標准
1、城(鎮)居民10元/戶.月;流動人口2.5元/人.月。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事業單位1.5元/人.月或180元/噸。
3、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者:
日產垃圾量1噸(含1噸)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噸。
日產垃圾量低於1噸的,按垃圾日產生量:
日產垃圾量0.005噸(含0.005噸)以下,每月30元;
日產垃圾量0.005
0.01噸(含0.01噸),每月60元;
日產垃圾量0.01
0.05噸(含0.05噸),每月120元;
日產垃圾量0.05
0.99噸(含0.99噸),每月180元。
商鋪0.75元/月.平方米;餐飲業1.5元/月.平方米,或者雙方協商計量收取。
單位自清自運至垃圾中轉站120元/噸,單位自清自運至焚燒發電廠處置費90元/噸。
垃圾處置場(填埋)的處置費收費標准60元/噸。焚燒發電廠的處置費收費標准90元/噸。
糞便屬於生活垃圾,糞便清掏清運處置費180元/噸。
建築垃圾(單位、居民改擴建裝修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150元/噸。建築工程類的建築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按程序申報另行制定。
二、垃圾站歸哪個部門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負責其行政執法工作;
2.編制全市市政管理和房地產管理的發展計劃和行業中長期規劃,提出各時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務,並組織實施。
3.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橋梁、風景名勝、公園廣場、照明燃氣、給水排水、污水垃圾處理、市容市貌、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職責。
4.負責房地產行政和行業管理。
5.負責編制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維修改造和相關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建設。
6.負責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行政和行業管理和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
7.負責組織、協調、籌建梧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提高梧州市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
8.負責本系統財務收支、統計、資金預決算編制、城市維護費的審核、指導、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9.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Ⅵ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標准在這個問題上,有專家表示,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對非居民用戶推行垃圾計量收費,並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准;對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實行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鼓勵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市場化運營,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環節,實行雙方協商定價。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Ⅶ 垃圾處理費標準是多少
垃圾處理費收費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需要根據當地政策來進行確認。例如:浙江省規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和進行差別化管理,並充分徵求意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法律依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並充分徵求公眾意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置。
Ⅷ 垃圾處理費是什麼部門收取的
1、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實施主體,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委託的市、區縣水務集團具體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工作。
2、市城管部門、水務集團以及區縣城管、財政、稅務、住建、民政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及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及資金收支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告,提高垃圾處理費收費、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堅持「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對象分為居民(含暫住人口)、行政事業(含企業單位獨立的辦公區域)、工業、經營、特種行業(車輛沖洗、美容美發、洗浴等)五類。西安各區縣建成區、工業集中區及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固體廢物是什麼
1、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喪失原有的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體,半固體,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2、不能排入水體的液態廢物和不能排入大氣的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質。由於多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一般歸入固體廢物管理體系。
法律依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Ⅸ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和醫療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點運往垃圾處置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垃圾處理費。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繳垃圾處理費。第四條(標準的制定)
本市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應當舉行聽證。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工作。市物價、財政、稅務、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及五城區相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垃圾處理費收繳管理工作。第六條(收費主體)
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等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區市容環境管理部門組織收取。自收自運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垃圾處置場收取。第七條(計費方式)
垃圾處理費實行按量收費與定額收費相結合的收費原則,具體計費方式為:
(一)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以戶為單位按月定額收費;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人為單位定額收費;
(三)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等按生活垃圾產生量收費。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按量收費有困難的,可按經營面積計量收費。
(四)自收自運單位按垃圾進場量收費。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費的單位,垃圾處理費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第八條(收費基數)
按量計收的單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為基數核定當年生活垃圾處理量;以人為單位定額計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上年度在冊職工人數為基數核定當年收費額。垃圾處理收費基數由五城區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負責核定。
新設立的按量計收的單位,可參照同行業、同規模的單位核定收費額;新設立的按人定額計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當年實際在冊人數核定收費額。
經核定的收費基數或收費額,五城區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繳費單位。第九條(收費證件及申領方式)
收取垃圾處理費的單位,須持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須佩戴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製作的收費工作證,並出具市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繳並舉報。
收費許可證由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到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正本,被委託的收費單位申領收費許可證副本。
垃圾處理費專用發票和收費工作證由被委託的收費單位和部門憑委託合同書到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或領取。第十條(財務制度)
垃圾處理費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於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審計、價格、財政、稅務等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收費機構)
市、區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保證垃圾處理費按時足額收取,防止重復收費、亂收費。第十二條(不繳費的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並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