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
被 撫養 人生活費 賠償標准 及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解讀: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 第二十八條被 扶養 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如四個人每年的 撫養費 加起來不超過)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舉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這項規定有兩層含義: 其一,當被扶養人數較多時,應得之生活補助費顯然較多。但不管有多少,賠償義務人承擔的數額每年均不得超過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m)和農村居民年生活消費支出額(n),即以此為上項封頂。 其二,當有的被扶養人年滿18周歲不再成為扶養對象時,被扶養人人數減少,賠償義務人是否每年還必須支付m或n呢這就要看被扶養人的其他扶養人承擔相應的部分後剩餘多少,剩餘數多於m或n,賠償義務人仍必須承擔m或n,如果剩餘數少於m或n,則賠償義務人只承擔剩餘數,不應將其他扶養人應承擔的部分再分配給各個被扶養人,爾後由賠償義務人承擔。筆者從多次的審判實踐中總結歸納出如下計算方法,供同行商榷。 由於多個被扶養人各自扶養年限不同,於是便出現了在總的扶養年限內各個不同的階段由於被扶養人人數不同,賠償義務人所支付的扶養費也相應的有所區別。 以被扶養人年限最低的一人之扶養年限作為第一階段,此階段被扶養人人數最多。獨立計算各個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然後加起來看是否超過賠償義務人應賠償的總額(應賠償總額為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額乘以該階段年限),如果超過,按超出比例在各個被扶養人的計算所得中扣減。所剩之數便是該階段各個被扶養人應得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階段為次低年限被扶養人的扶養年限減去上列被扶養人的年限。該階段中最低年限的被扶養人已支付完畢,故已不存在,只計算剩餘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計算方法同第一階段。 第三、第四??以後各階段以此類推。 以上便是對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標准及計算是怎樣的這個問題的回答。
㈡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法律規定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法律規定主要如下:
(一)以扶養人的戶口類別(而不是被扶養人的戶口類別)確定賠償基數,即扶養人是城鎮戶口的,按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扶養人是農村戶口的,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二)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或保險公司理賠案件處理完畢時的上一統計年度統計數據確定賠償基數,如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案件過程中,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統計數據調整,則應按新數據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三)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准確定賠償基數,但如受害人(扶養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准,則應按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㈢ 交通事故需要賠償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怎麼規定的
被 撫養 人是指 交通事故 中的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 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 扶養 人的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㈣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法律規定
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的賠償是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㈤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有什麼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具體來講,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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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被扶養人生活費什麼情況才得到支持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正是因為侵權人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收入損失,進而影響到了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或者預期收入。所以,被扶養人是侵害行為的間接受害人,其基於法律規定享有對侵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被扶養養人之間因受害人生命權喪失或勞動能力喪失而形成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賠償的內容就是被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在現實生活中是相互交織、同時發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時,主要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父母年老體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時,則主要表現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的這段時間,這種撫養和贍養是一個彼此存在、此消彼長、相互轉換的過程,單就贍養而言,它是一個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過程,不可能制定一個標准來劃分需不需要贍養。
從法律關繫上看,被扶養人並不是加害人的直接行為所侵害,而是加害人剝奪受害人的生命或者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死者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的扶養權喪失,從而間接的造成對被扶養人權利的侵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㈦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的計算公式與請求權人范圍及條件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標准及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解讀: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如四個人每年的撫養費加起來不超過)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階段為次低年限被扶養人的扶養年限減去上列被扶養人的年限。該階段中最低年限的被扶養人已支付完畢,故已不存在,只計算剩餘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計算方法同第一階段。
第三、第四......以後各階段以此類推。
當計算到後期階段時,被扶養人應得之數可能不超過甚至小於賠償義務人應賠償總額數。此時不得將小於部分再按比例攤給各個被扶養人,否則便出現了賠償義務人承擔其他扶養人應承擔部分之錯誤。
最後累計各個被扶養人在各階段實得之數,便是賠償義務人所支付的各個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