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選址垃圾填埋場
1、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劃。
2、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軍事要地、國家保密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3、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標高應位於重現期不小於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並建設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4、擬建有可靠防洪設施的山谷型填埋場,並經過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洪水對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前款規定的選址標准可以適當降低。
5、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活動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帶;活動中的斷裂帶;石灰岩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活動沙丘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6、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填埋垃圾的缺點:
(1)土地佔有量大,垃圾填埋並未使垃圾減量,對於大量的生活垃圾需要巨大的填埋場地,以致新建填埋場選址困難;
(2)填埋場發生環境污染風險大,生活垃圾填埋場並未對污染源進行有效的處理,隨著堆存量的增加和時間延長,容易造成泄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周邊環境;
(3)填埋場容易產生甲烷等氣體;
(4)填埋場的生活垃圾經過多年後容易礦化,礦化後的填埋場復墾困難,再次進行處理更困難。
② 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考慮哪些方面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的選址主要從社會、環境、工程和經濟等方面因素來考慮。
③ 問問我們生活在垃圾處理廠國家有什麼規定,讓周圍人無法生活應該有什麼處理
我國將垃圾分成多種,由城鎮垃圾,農業垃圾,固廢垃圾,等等,各種垃圾都需要按照不同的各自標准修建垃圾處理廠,如果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涉及到四個環境標准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GB 8172-1987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有興趣的話,可以仔細研究一下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發布稿)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准文本為准。)
2008-04-02 發布 2008-07-01 實施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
發布
目 次
前 言...................................................................................................................................................................1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2
4 選址要求..........................................................................................................................................................3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4
6 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6
7 運行要求..........................................................................................................................................................8
8 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9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10 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11
11 實施要求......................................................................................................................................................14
1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處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與施工要求,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
填埋作業要求,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場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雜訊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
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准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准首次發布於1997 年。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了標準的名稱;
2、補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
3、細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基本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共處置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醫療廢物、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糞便經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和生活污水處
理污泥的入場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期間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控制項目數量。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1997)廢止。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准司組織制訂。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清華大學、城市建設研究院。
本標准環境保護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1 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
後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後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
督管理。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於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
運行。
本標准只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
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准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
標准。
GB 5750-19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GB 7466-1987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 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2
GB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13486 攜帶型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式比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T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試驗方法標准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28 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229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276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300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HJ/T 347-2007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場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字〔1996〕470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運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作業的時期。
3.2 後期維護與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終止填埋作業後,進行後續維護、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直至填埋場
達到穩定化的時期。
3
3.3 防滲襯層
設置於生活垃圾填埋場底部及四周邊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組成的防止
滲漏的墊層。
3.4 天然基礎層
位於防滲襯層下部,由未經擾動的土壤等構成的基礎層。
3.5 天然粘土防滲襯層
由經過處理的天然粘土機械壓實形成的防滲襯層。
3.6 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一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7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8 環境敏感點
指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住宅、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區、商業區以
及公共場所等地點。
3.9 場界
指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
有權)的場地或建築物邊界。
3.10 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准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4 選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
劃。
4.2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
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
軍事要地、國家保密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
4.3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標高應位於重現期不小於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並建設在長
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擬建有可靠防洪設施的山谷型填埋場,並經過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洪水對生活垃圾填埋場
的環境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前款規定的選址標准可以適當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活動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帶;活動中的斷裂帶;石灰岩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活動沙丘
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場安全的區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考慮生活垃圾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
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滋養動物(蚊、蠅、鳥類等)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
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
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幹道(國道或省道)、
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以及合理的防護距離。環境影響評
價的結論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包括下列主要設施:防滲襯層系統、滲濾液導排系統、滲濾液處理設
施、雨污分流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地下水監測設施、填埋氣體導排系統、覆蓋和封場系
統。
5.2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圍牆或柵欄等隔離設施,並在填埋區邊界周圍設置防飛揚設施、
安全防護設施及防火隔離帶。
5.3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根據填埋區天然基礎層的地質情況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並經當
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選擇天然粘土防滲襯層、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或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作為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和其他滲濾液流經或儲留設施的防
滲襯層。填埋場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系數按照GB/T 50123 中13.3 節「變水頭滲透試驗」
的規定進行測定。
5.4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cm/s,且厚度不小於2m,可採用天然粘土防
滲襯層。採用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5
(1)壓實後的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系數應小於1.0×10-7cm/s;
(2)粘土防滲襯層的厚度應不小於2m。
5.5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5cm/s,且厚度不小於2m,可採用單層人工合
成材料防滲襯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0.75m,且其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
系數小於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滲襯層。
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應採用滿足CJ/T 234 中規定技術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不小於1.0×10-5cm/s,或者天然基礎層厚度小於2m,應采
用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下層人工合成材料防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0.75m,且其
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襯層;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之間應布設導水層及滲漏檢測層。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 條。
5.7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防滲襯層滲漏檢測系統,以保證在防滲襯層發生滲濾液滲漏時能
及時發現並採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導排系統,該導排系統應確保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內防滲襯
層上的滲濾液深度不大於30cm。
為檢測滲濾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場內應設置滲濾液監測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以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對
滲濾液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應設滲濾液調節池,並採取封閉等措施防止惡臭物質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並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
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
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場各個系統在設計時應保證能及時、有效地導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應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 以上的距離。當生活
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離不足1m時,應建設地下水導排系統。
地下水導排系統應確保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地下水水位維持在距離填埋
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填埋氣體導排系統,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
6
將填埋層內的氣體導出後利用、焚燒或達到9.2.2 的要求後直接排放。
5.15 設計填埋量大於250 萬噸且垃圾填埋厚度超過20m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甲烷利用
設施或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小於上述規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採用能夠有
效減少甲烷產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藝或採用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
5.16 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應設置綠化隔離帶,其寬度不小於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施工前應編制施工質量保證書並作為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的依據。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施工質量保證書中的質量保證程序進行。
5.18 在進行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施工之前,應通過現場施工實驗確定壓實方法、壓實設備、
壓實次數等因素,以確保可以達到設計要求。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現場施工檢驗,檢驗
內容與頻率應包括在施工設計書中。
5.19 在進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施工前,應對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項性能指標進行質量測
試;在需要進行焊接之前,應進行試驗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和滲濾液導排系統的鋪設過程中與完成之後,應通過連續性
和完整性檢測檢驗施工效果,以確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沒有破損、漏洞等。
5.21 填埋場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鋪設完成後,未填埋的部分應採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中,應對已建成的防滲襯層系統的完整性、滲
濾液導排系統、填埋氣體導排系統和地下水導排系統等的有效性進行質量驗收,同時驗收場
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制度、監測計劃等全過程的技術和管理文件資
料。
5.23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採取必要的封閉和負壓措施防止惡臭污染的擴散。
5.24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設置具有惡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滲濾液收集、貯存設施。
④ 垃圾處理廠離周圍人村距離有沒有具體規定是多遠才不會對生活造成影響
垃圾綜合處理廠廠址要求距村莊距離一公里左右,盡量遠離村莊,如果離村莊近,那麼選在村莊人群密集點下風向,才不會對生活造成影響。
至今我國常用的垃圾處理方法有: 衛生填埋法、堆肥法和直接焚燒法等。這三種垃圾處理方法的基本特徵如下:
1、衛生填埋法: 無害化低, 佔地面積大, 垃圾分解速度緩慢, 一般需10~20 年。填埋區易產生沼氣、含毒污水, 對空氣、土壤和地下、地表水產生污染。且易造成城市垃級無處堆放。
2、堆肥法: 採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 將垃圾中的有機質分解腐爛, 轉換成肥料。該法對垃圾成分有較高要求, 產品肥效低、製造期長, 不適應城市生活垃圾的迅速增長。其初投資和運行費用較衛生填埋法高。
3、直接焚燒法: 可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的無害化、減容化和資源化。
(4)辰溪縣生活垃圾填埋場在什麼位置擴展閱讀:
實行生活垃圾全程管理,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環境,關系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推進垃圾分類不僅可以有效利用可回收物,變廢為寶,保護環境,它還是一個城市管理能力和市民素質的綜合體現,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標志,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1、首先,垃圾分類難在垃圾如何各就其位。相關部門需要加強引導教育,普及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居民良好的生活習慣,讓垃圾分類理念深入人心,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的產生。讓居民明確知道哪些屬於可回收垃圾、哪些屬於有害垃圾、處理垃圾時做到干濕分離等。
2、其次,垃圾分類難在如何做到持之以恆。垃圾分類是一項水滴穿石的工作,必須有「積跬步以至千里」的精神。一方面,它是居民生活習慣養成的一個過程,需要社會、主管部門提供各種軟硬體的支持。
另一方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立法形成垃圾分類的長效機制。用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力來推行垃圾分類,確保垃圾分類能得到有效的執行。
3、最後,垃圾分類處理難在前端到終端如何協作協同。垃圾分類只是垃圾處理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垃圾處理需要政府、企業、社區、居民參與其中,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鏈條,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最後的處理效果。
在這個過程中,各個環節都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做到相互監督、相互補位,真正實現垃圾分類,人人有責。
⑤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有哪些填埋作業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填埋作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垃圾填埋作業規范化管理,依據建設部《城市生活
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范》和《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
,制定本規定。
垃圾填埋場運行管理
第二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須在進入垃圾場的道路口顯著位置設立醒目標志、標識。在專用道
路和垃圾填埋區設置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第三條
垃圾填埋場專用道路須進行經常性維護和保養,保持道路設施完整,通行良好。
(一)
對填埋區每個作業傾卸點鋪設的延伸性簡易道路,
每日作業後須進行清理,
確保下一
階段填埋作業的正常進行。簡易道路的路基須經碾壓,以提高密實度,保證車輛通過。
(二)專用道路要做好日常性清掃保潔。保持道路清潔,並開展道路兩旁綠化。
第四條
垃圾場區內應設置必須的管理用房,配備必須的挖掘、推平、壓實、覆蓋設備和消
毒、消防、滅蚊蠅、滅鼠及特殊防護設施。
第五條
垃圾填埋場管理(經營)單位須制定垃圾場管理制度和作業規范,加強對垃圾場的
日常性和規范化管理。
第六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不得接收處理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第七條
填埋區等生產作業區嚴禁吸煙,嚴禁酒後作業。
第八條
填埋場應制定各崗位操作規程,非本崗位人員不得違規操作。
第九條
填埋場消防器材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J
140
的
有關規定。
第十條
嚴禁帶火種車輛進入場區,場區內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填埋區嚴禁煙火。
第十一條
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氣體導排設施,填埋氣體嚴禁自然聚集、遷移等,防止引
發火災和爆炸。
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
應主動導出並採用火炬法收集燃燒處理。
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填埋場應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
填埋場上方甲烷氣體含量必須小於
5%
。內設建(構)築物內,甲烷氣體含量嚴
禁超過
1.25%
。
第十三條
填埋場嚴禁人員入場進行拾荒。垃圾填埋場管理(經營)單位可根據《城市生活
垃圾采樣和物理分析方法》
CJ/T3039
的規定,按有機垃圾、無機垃圾和廢品可利用物(其
中廢品又分成紙類、金屬、玻璃、膠革、其他)等基本分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計量測定和
廢物再利用。
第十四條
填埋區地表水應及時通過排水系統排走,
不得滯留填埋區。
排水溝應保持
3%~5%
的坡度,大小依據匯水面積和降雨量確定。
第十五條
大雨和暴雨期間,
填埋場應有專人負責專門防洪值班,
巡查排水系統的排水情況,
發現設施損壞或堵塞應及時組織處理。
第十六條
填埋區防滲系統具備滲濾液收集設施,包括導流層、盲溝、集液池、泵房等。滲
濾液應當及時進行回灌處理,嚴禁造成滲濾池漫溢。滲濾液收集池邊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防止淹亡等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填埋區及其他蚊蠅密集區應定期進行消殺,每月對全場的蚊蠅、鼠類等情況進行
檢查,並對危險程度和消殺效率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消殺方案。
第十八條
消殺人員進行葯物配備和噴灑作業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品,並嚴格按照葯物噴灑
作業規程作業。
填埋作業管理
第十九條
填埋場作業人員須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業要求及填埋氣體安全
知識。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填埋作業工藝、技術指標及填埋氣體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填埋區應根據地形制定分區單元填埋作業計劃,
並採取有利於雨污分流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填埋作業要保證全天候運行。必要時應設置雨季卸車平台,並准備充足的墊層
材料。
第二十二條
填埋面應採用單元、分層作業,填埋單元作業工序為卸車、分層攤鋪、壓實,
達到規定高度後進行覆蓋、
再壓實。
每層垃圾攤鋪厚度應根據填埋作業設備的壓實性能、
壓
實次數及垃圾的可壓性確定,
厚度不宜超過
60
厘米,
且從作業單元的邊坡底部到頂部攤鋪;
垃圾壓實密度大於
600
公斤
/
立方米。
第二十三條
每一單元的垃圾高度宜為
2
—
4
米。
單元作業寬度按填埋作業設備的寬度及高峰
期同時作業的車輛數確定,最小寬度不宜小於
6
米。單元的坡度不宜大於
1:3
。
第二十四條
每一單元作業完成後,應進行覆蓋,覆蓋土層厚度宜為
20
—
25
厘米。每一作
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
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行填埋時,
應進行中間覆蓋,
覆蓋土層厚度宜大
於
30
厘米。
第二十五條
每日作業完畢後應及時覆蓋,以有效控制臭氣擴散和蚊蠅孳生。覆蓋材料可用
軟土、
碎石或經選擇的建築渣土。覆蓋層平整壓實,以起到阻隔臭氣、
防止大量雨水滲入的
目的。
第二十六條
填埋區邊坡
HDPE
膜保護層、尚未填埋垃圾的區域,其防滲和排水設施易受損
壞,須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垃圾場管理(經營)單位,須做好各種資料的收集。分班組、分工種分別填報
日報、旬報、月報,內容包括生產作業量、設備投放量、垃圾處置措施、污水運行狀況、水
質監測等,並由專業統計人員統一收集。
第二十八條
垃圾場管理(經營)單位應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度,採用經濟手段對每班組(工
種)的作業進行檢查考核,確保作業質量。
填埋場環境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
填埋場應建立二級以上的監測網路和完備的環境監測體系,設立監測人員,進
行常規監測,
及時歸納處理數據,
對環境質量進行預測分析。
同時也可委託地方縣級以上環
保監測部門進行日常監測,
年度進行較全面的取樣監測。
垃圾場須每年進行環境質量檢測評
價,有完整的年度垃圾處理衛生監測評價資料,並提出改善環境質量的對策。
第三十條
建立每年度水質、大氣的控制達標目標。蠅密度測定方法參照現行國家標准《生
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
GB/T17882
—
2002
執行。蠅密度要求填埋區小於
10
只
/
(籠
•
日)
,填埋場內工作和生活用室無蠅。
第三十一條
禁止有毒有害垃圾進入填埋場,特種垃圾進場必須辦理申報手續,並提出處置
意見,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垃圾場管理(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緊急事故和疫區生活垃圾填埋工作緊急應急
預案和應急措施。並建立緊急情況下的垃圾填埋作業預案。
填埋場封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垃圾場填埋作業完畢後,要進行封場管理。根據設計要求,嚴格按標准予以覆
土(通常覆蓋
0.3
—
0.6
米)
,表層再覆以營養土,並植入簡易綠被,恢復生態平衡,有效改
變景觀,確保安全。
第三十四條
填埋場封場頂面坡度不應於小
5%
。邊坡大於
10%
時宜採用多級台階進行封
場。
第三十五條
填埋場封場後應繼續進行填埋氣體、
滲瀝液處理及環境與安全監測等運行管理,
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第三十六條
填埋場封場後的土地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填埋作業達到設計封場條件要求,
確需關閉的,
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核准。
⑥ 我們法律有沒有規定建垃圾處理廠要離村莊多遠
1、沒有具體的距離規定;
2、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
部門批准。
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考慮生活垃圾填埋場產生的
、
(含惡臭物質)、滋養動物(蚊、蠅、鳥類等)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
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
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與
居住場所、
域、高速公路、交通
(國道或
)、
鐵路、飛機場、
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以及合理的防護距離。環境影響評
價的結論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⑦ 垃圾處理廠離周圍人村距離多遠有沒有規定,多遠才不會對生活造成影響
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建設建築垃圾長期消納場、臨時消納場和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庫、渠道、山體保護范圍;
(五)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泉水補給區;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區域外,其他農用地、林地以及建設用地,經產權單位或者個人同意的,可以申請建設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
第十三條 建設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報,經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批後,報市城市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長期消納場、臨時消納場和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的運營和封場關閉應當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拒絕受納建築垃圾,不得接收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封場關閉。
第十五條 排放建築垃圾的建設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和拆除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和核算建築垃圾排放量的相關資料,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的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請;長清區、章丘區的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向所在區的城市管理局申請。
垃圾處理廠是指在特定的場所,將工業、生活生產、醫療衛生等產生的垃圾集中進行回收處理,以減少環境污染。垃圾處理方法有常用的有:衛生填埋法、堆肥法和直接焚燒法等。
⑧ 垃圾填埋場選址時應考慮哪些主要因素
節選自《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4 衛生填埋場選址
4.0.1 填埋場的場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場場址設置應符合當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符合當地城市區域環境總體規劃要求;符合當地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要求。 2 填埋場對周圍環境不應產生影響或對周圍環境影響不超過國家相關現行標準的規定。
3 填埋場應與當地的大氣防護。水土資源保護。大自然保護及生態平衡要求相一致。
4 填埋場應具備相應的庫容,填埋場使用年限宜10年以上;特殊情況下,不應低於8年。
5 選擇場址應由建設、規劃、環保、設計、國士管理、地質勘察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
6 填埋場選址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場址初選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地形、地質資料在圖紙上確定3個以上候選場址;
2)候選場址現場踏勘選址人員對候選場址進行實地考察,並通過對場地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義、氣象、交通運輸和人口分布等對比分析確定預選場址;
3)預選場址方案比較
選址人員對2個以上(含2個)的預選場址方案進行比較,並對預選場址進行地形測量、初步勘探和初步工藝方案設計,完成選址報告,並通過審查確定場址。
7 填埋場防洪應符合表4.0.1的規定:
表4.0.1 防洪要求 填埋場總容量 (104m3) 防洪標准(重現期:年) 設計 校核 >500 50 100 200~500 20 50
註:降雨量取值為7d最大降雨量。
8 填埋場宜選在地下水貧乏地區。
4.0.2 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的補給區; 2 洪泛區; 3 淤泥區; 4 填埋區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500m以內的地區; 5 填埋區直接與河流和湖泊相距50m以內地區; 6 活動的坍塌地帶、地下蘊礦區、灰岩坑及溶岩洞區; 7 珍貴動植物保護區和國家自然保護區; 8 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9 軍事要地、基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4.0.3 填埋場選址應事先進行下列基礎資料的收集:
1 城市用地規劃、區域環境規劃、場址周圍人群活動分布與城區的關系;
2 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及垃圾處理規劃;
3 地形、地貌及相關地形圖;
4 地層結構、岩石及地質構造等工程地質條件;
5 地下水水位深度、流向等場址水文地質資料及利用情況;
6 夏季主導風向及風速;
7 降水量、蒸發量等氣象背景資料;
8 周圍水系流向及用水狀況;
9 洪泛周期(年);
10 待填埋處理的垃圾總量和日填埋量;
11 垃圾類型、性質、組成成分;
12 土石料條件,包括取土石料難易、遠近和存儲總量;
13 交通運輸及供水供電條件。
4.0.4 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污染防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垃圾衛生填埋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時,必須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做出評價;
2 垃圾衛生填埋建設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⑨ 中國最大的垃圾填埋場在哪裡
中國垃圾處理設施還非常落後,364個城市還沒有垃圾處理廠,發改委已經要求各個設市城市07年底要徵收垃圾處理費,全部投入到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與管理,預計「十一五」期間我國生活垃圾廠的投資規模將在360億元以上。 我國垃圾處理量年增幅10%以上,處理率低。固體廢棄物是濃縮態最高的廢棄物,對於環境的污染也非常大,尤其是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直接威脅到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固體廢物產生量受生產過程中資源利用效率及產品生產和消費量的影響,因此,廢物產生量與P之前存在緊密的相關性。從我國的情況來看,近幾年隨著P的高速增長,生活垃圾和工業固體廢棄物增長率保持在10%上,2005年全年清運生活垃圾、糞便1.95億噸,綜合處理率在51%左右,工業固體廢物13.4億噸.其中危險廢物1000萬噸左右,有400萬噸沒有得到處置。 我國垃圾處理廠在規模和結構上非常落後。根據建設部對全國661個城市垃圾填埋場運行檢查情況顯示,截至2005年底,全國661個城市有運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場372座,分布在297個城市,一半以上的城市垃圾處理率為0,全部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理率僅僅為50.8%,近85%的城市生活垃圾採用填埋處理,而這部分填埋廠中只有15%能夠實現生活垃圾的基本無害化, 5%填埋場垃圾實現較完全的無害化,其餘的垃圾只是被簡單的填滿,仍然在繼續對環境造成了污染。 建設垃圾處理廠正在成為各地的共識。根據環保總局「十一五」規劃,我國將投資450億元新建垃圾處理廠,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60%以上。「十五」期間我國新增垃圾處理能力約12萬噸/日,如果根據「十一五」新增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24.2萬噸/日的規劃計算,每噸的建設成本在15萬-20萬之間,「十一五」期間生活垃圾廠的投資規模在360億-480億元左右。 從各地方的情況來看,對於垃圾處理也越來越重視,北京市和河南省都出台了「十一五」垃圾處理廠的建設方案,我們預計其它省市也將在這方面加大投入。此外,國家發改委在07年2月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指出中國將動用價格杠桿促進環境保護,推行「誰污染誰付費」,規定在07年年底前所有城鎮收繳污水處理費,所有設市城市都要在規定期限內收繳垃圾處理費,預計這一政策將提升地方在建設垃圾處理廠方面的資金實力。 建設部最新統計資料介紹: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建有生活垃圾處理廠(場)467座,處理能力8567萬噸;填埋場372座,處理能力7103萬噸,分別佔80%和83%;焚燒廠69個,處理能力1138萬噸,分別佔15%和13%;堆肥廠26個,處理能力326萬噸,分別佔5%和4%;截至2006年底,焚燒處理量佔全部垃圾處理總量的比例約為13%,與2005年相比,填埋下降2個百分點,堆肥下降1個百分點,而焚燒處理上升3個百分點;我國垃圾通過焚燒發電進行處理的比重已接近國際平均水平。 另外,一批焚燒廠在半年內建成或即將建成投產:宜興垃圾焚燒項目、福州紅廟嶺垃圾發電廠、廈門市環衛綜合處理廠、天津青光垃圾焚燒發電廠、溫州蒼南垃圾發電廠、寧波鎮海垃圾焚燒發電廠、淄博垃圾焚燒發電廠、昆明西郊垃圾焚燒發電廠一期、成都市第一垃圾發電廠等項目。其中80%的焚燒廠是在近5年建設的,若干從事焚燒廠投資或供貨的龍頭企業已經開始形成,可見,垃圾焚燒發電在我國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
⑩ 西寧的生活垃圾在哪裡處理
西寧市現在東有尹家溝垃圾填埋場,南有沈家溝垃圾填埋場,北有劉家溝垃圾填埋場
三個處理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