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役軍人生活困難有哪些救助
1、殘疾軍人。殘疾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經規定程序和批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人員。按照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共享受10級26個標准待遇。
2、「三屬」。分別指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根據法定程序,分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遺屬。
部分符合條件的「三屬」享受生活補助。補助標准:
從2018年8月1日起,烈屬:25440元/人年;因公犧牲軍人遺屬:21850元/人年;病故軍人遺屬:20550元/人年。
3、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又稱「兩參」人員,是指經軍委、總部認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作戰和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國家對部分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參試人員,發放生活困難補貼。
義務兵退役補貼?
1、退伍補助費: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發給。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2、離隊下月津貼:按照當月標准發放。
3、當月剩餘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根據實際天數和塬享受標准發放。
4、離隊差旅費: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5、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准,將用於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其中,軍齡不滿半年的,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超過半年(含)不滿一年的,按年標准計發。對於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經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准,發放醫療補助費,標准為50—200元不等。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貳』 現役軍人有困難在地方找哪個部門
如果軍人軍屬遇到困難的,部隊的保衛部門可以負責處理知軍民糾紛、家屬維權等事項。如果有權益受侵害等涉法問題或者家庭困難,遇到變故等難題的,讓連隊打報告,將情況遞送到保衛部門,他們會協助處理的,一般的話是以部隊的名義向駐地的武裝部、民政局發函版,請求他們協助解決。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叄』 農村退伍兵,生活困難怎麼辦
國家每年會調動一定的財政支出用在國防建設上面,當然,一提到國防建設,就一定會想到人民的子弟兵。軍人是人民群眾和國家堅實的後盾,為國家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如今經濟快速發展的社會,國家對實施的各項補貼金的范圍和數額也有所擴大和提高。在退伍軍人這方面,尤其是農村退伍軍人,國家也實行了專門的補助政策。因為軍人平時為了保家衛國,大部分時間都是在部隊里訓練,社會經驗不足,退伍後會面臨經濟上的困難。所以,這類問題引起了國家的重視。為了解決農村退伍軍人的經濟問題和生活問題,國家出台了幾項具體的政策。有3項補貼,現在就可以申請領取了。
1、農村退伍老紅軍的生活補貼
這項補貼是在2017年的10月份頒布的。紅軍在保衛國家中起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尤其是對於參戰的老紅軍,大多都年事已高,喪失了勞動能力。所以,對於退伍紅軍老戰士以及失散人員,國家會分別給予每人每年50520元、22790元的生活補貼。這項補貼對他們來說可謂是「雪中送炭」。
2、根據退伍軍人軍齡領取生活補貼
假如以每月10元為底線,軍人的服役年數每多一年,將在原來的基礎上累加10元。比如說,如果從軍6年,那麼每月可領取60元,一年就是720了。服役年數越長,那麼退伍軍人所領取的補貼也就越多。
3、提高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補貼
在2017年10月份國家出發布了新的補貼政策,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可以領取500元的補貼。帶病回鄉軍人退伍後生活經濟方面要比普通的退伍軍人更加困難,所以國家提高帶病回鄉軍人的補貼也是情理之中。
農村退伍軍人除了能領取以上幾項補貼,還能享受養老保險福利。如果其繳納了養老保險,到了60歲之後可以根據當地的養老保險政策來領取養老金,而且服兵役的年齡也可以計算為工齡。
如果農村退伍軍人滿足以上條件,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相關證明,到當地相關部門申請領取。國家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快,民生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重視。軍人為我們保家衛國,在退伍後享受這些福利也是必然的。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可以盡快去申領補貼。
『肆』 兒子是現役軍人、父母親在家遇到實際困難怎麼辦
兒子是現役軍人父母在家遇到實際困難可以找當地政府協助解決。
『伍』 我是八級傷殘軍人,下崗後生活上有困難,是因為身體不好沒有找到工作,我現在該怎麼辦
現將下面資料提供給你參考,實際上各地都有類似規定。你可以向當地民政局反映情況,咨詢並要求落實相關優撫政策;對你的困難,街道、社區有提供低保待遇、生活補貼或困難補助的責任。
沈陽市擁軍優屬規定
(沈陽市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新時期擁軍優屬工作,鼓舞部隊士氣,增強軍事軍民團結,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擁軍優屬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它經濟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依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駐軍用國防費建造的營房設施、住宅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保質、保量、及時供應部隊糧、油、水、電、煤等軍用、生活用必需品。 第六條 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應從師資、教材、場地等方面協助駐軍做好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工作。優先辦理駐軍參訓人員技能等級鑒定,並適當減收費用。 郵電、鐵路、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保證軍事通信和軍事人員、軍用物資輸送的暢通。 第七條 編內軍用車輛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種公路、橋梁、渡口、隧道行駛和在公共停車場停放免收費用。現役義務兵著裝持《士兵證》、革命傷殘軍人持《革命傷殘軍人證》乘坐市內公共電汽車免收車費。 第八條 革命傷殘軍人持《革命傷殘軍人證》,游覽參觀市屬各公園、紀念館、博物館免收費用。 「五·一」、「八·一」、「十·一」、新年、春節等重大節日,市屬各公園、風景名勝地 ,對著裝並持有軍人證件的現役軍人,持有離退休幹部證件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免費開放。 第九條 鐵路、公路、民航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優先售票,並設立相應標志。有條件的應當為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設置售票窗口和開設專門的候車室(席)。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商業、醫療、文化等業務場所應當設立「烈屬、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優先」標志,並提供優質業務。 第十條 軍人榮立三等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榮立>等功,由區、縣(市)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榮立一等功和被授予榮譽稱號,由市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慶功報喜同時,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建立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與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長機制。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標准,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標准根據全市職工和當地農民人均收入按一定比例予以增長。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省的規定製定。 第十二條 抗美援朝戰爭期間,成建制入朝連續支前1年以上,現仍居農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的70%。 第十三條 義務兵>現役期間,政府對其家屬給予優待,優待的標准不低於當地人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各區、縣(市)規定。 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家屬、軍隊離退休幹部隨遷家屬需要安排工作的,勞動、人事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市場就業信息,並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採取指令性安置與市場調劑就業相結合的辦法,幫助其盡快就業,公安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家屬自謀職業、創辦私營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所在區、縣(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優先辦理審批手續、一年內免收有關費用。 企業安置無工作隨軍家屬或下崗軍官家屬達到職工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3年內免徵所得稅。 第十六條 未隨軍現役軍官和志願兵配偶,由所在單位按其本人購房補貼面積控制標准優先安排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復員軍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下同)居住在城鎮,住房困難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租用廉租房。居住農村的復員軍人住房破舊、屬於危房的,由市、區、縣(市)、鄉撥專款,結合群眾幫工幫助建房,有關部門優先辦理審批宅基地等手續,並減免有關費用。對戶口在農村的單身退伍軍人在解決房基地時優先照顧。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和配偶分居兩地的,其配偶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探親期間的工資照發,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各單位對本單位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的工作、生活要給予優先照顧。在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應當妥善安置他們的工作,不得因傷殘原因解聘革命傷殘軍人。如所在單位發生特殊經濟困難,保障不了他們的工作、生活的,由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如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區、縣(市)有關部門解決。 第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工資、醫療和其他福利待遇視同本單位因公(工)致殘的職工。 第二十條 各企事業單位要確保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的工資、退休費足額按時發放,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報銷。
第二十一條 特困企業中的革命傷殘軍人下崗後不能再就業(包括不能自謀職業)以及按規定不能發放退休費,生活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可按在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金標准,給予生活補助。特等、一等革命傷殘人員護理費標准按國家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特困企業中的烈屬、>等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實際收入達不到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補足差額部分,不受下崗時間和收入計算標准限制。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享受撫恤和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死亡後,其配偶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可按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的50%給予生活補助。 第二十四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應予以實報實銷,不得定額包給個人。 第二十五條 戶口在農村60周歲以上或未滿60周歲但本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免收按人口負擔的各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在扶持困難戶工作中,要優先扶持革命烈屬、軍人家屬和復員退伍軍人,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民兵、共青團和群眾幫助缺乏勞動力的革命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復員退伍軍人種好責任田。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子女入小學、初中免交學雜費(民辦學校、民辦公助學校除外),考入高中公費生(含中專)免交學雜費,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革命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總分低於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10分以內的,可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革命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加10分;革命烈士子女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先錄取。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優先保證優撫事業費用的落實。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優撫安置費。業務主管部門要保證撫恤、補助費的及時發放。 第二十九條 通過財政撥款、社會統籌和個人捐贈的方式籌集的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用於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對擁軍優屬保障資金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接收和安置轉業幹部和退伍軍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接收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對>役時間較長、貢獻較大、職務較高、因戰因公致殘、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及從事飛行和潛艇等工作的轉業幹部,應在安置中適當給予照顧。 第三十一條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各區、縣(市)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根據本人意願,允許復工、復職。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對傷殘退伍軍人應當優先安置,並根據其傷殘情況安排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工作崗位。 第三十三條 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軍齡計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享受本單位同等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條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第三十五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先錄用,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加5分。 第三十六條 對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要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落實政治、生活待遇,在住房建設上,各有關部門應在選點、征地、規劃、建築等方面優先安排,並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對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隨調配偶、子女,各有關單位應予以接收,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接收。 第三十七條 發生軍民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擾亂部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八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九條 侮辱、誹謗、毆打軍人及其家屬,或者妨礙軍人執行勤務以及擾亂軍營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阻礙擁軍優屬工作,侵害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沈陽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陽市優待革命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復員退伍軍人暫行辦法》(沈>發〔1990〕44號)即行廢止。
『陸』 我是:退伍軍人,現在有病又不能打工生活困難怎辦
既然你是退伍軍人,現在身體有病生活困難,你可以到當地的民政局寫出困難補助申請,我想地方政府一定會給你解決幫助的。
『柒』 我是傷殘軍人有困難該找誰解決『
傷殘軍人有困難,在部隊向部隊反映。
如果復員了,有困難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反映,也可向所在組織反映。
至於是不是解決,怎樣解決,要看你的具體困難是什麼的。
一,殘疾軍人是指,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經審批機關批准,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人。
二,殘疾標准
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經審批機關批准,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的等級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2004年8月1日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殘疾軍人的撫恤和優待作了規定。
三,撫恤標准
2020年8月1日起,殘疾軍人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准,按平均10%的標准繼續提高。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