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居所和住所的區別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處所.依據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故有學者稱住所是法律關系的中心地.居所是自然人居住的處所,通常指自然人為特定目的暫時居住的處所,它也可以是自然人經常居住的住所,如經常居住...
『貳』 居住地區是指什麼地方
居住地是公民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址,在法律上戶口所在地叫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經常居住地。不滿一年的地方叫臨時居住地或暫住地。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叄』 處所是什麼意思
「處所」讀音為chùsuǒ,漢語詞彙,意思是指某個人居住的地方,也指的是人的某一個方面或者某一個部分。
出處:
1、戰國·楚宋玉《高唐賦》:「風止雨霽,雲無處所。」
2、《三國志·魏志·鄧艾傳》:「每見高山大澤,輒規度指畫軍營處所。」
3、《史記·孝文本紀》:「群臣請處王蜀嚴道、卭都,帝許之。長未到處所,行病死。」
4、宋·蘇軾《徐大正閑軒》詩:「人言我閑客,置此閑處所。」
5、清·蒲松齡《聊齋志異·鴉頭》:「王問:『此何處所?』答雲:『此是小勾欄。』」
6、魯迅《華蓋集續編·馬上日記之二》:「他們自然是蘇聯的詩人,但若用了純馬克斯流的眼光來批評,當然也還是很有可議的處所。」
7、張天翼《畸人手記·新與舊》:「我有時候覺得自己跟他們無論如何是兩路人——有些處所合不來。」
造句:
1、第一次來到這里,果然是很漂亮的處所。
2、其所歷之山河,必低徊於折戟沉沙的處所。
3、這一現象在求全責備世界許多處所已惹起了普遍關注。
4、在勘探隊工作的父親,一年到頭沒有一個固定的處所安身。
『肆』 居住處所一般選什麼
居住證中居住處所類型怎麼填
服務處所全稱是指你的工作單位名稱,既然沒有工作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可不填,直接留空即可。
1、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度進行的嘗試;
2、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
3、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4、開立流程:農村戶口
5、到村委會找村支書:讓他給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有:你是誰,居住地,村支書簽字,蓋一個村裡的公章。
6、城市戶口:到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讓他給開一個居住證明;
7、內容有:你是誰,居住地,居委會主任簽字,蓋一個居委會的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伍』 什麼是「處所」謝謝
處所[chù suǒ]停留或居住的地方;地方。
找了這個避風的處所。
也指某方面、某部分。
魯迅《馬上日記之二》:「他們自然是蘇聯的詩人,但若用了純馬克斯流的眼光來批評,當然也還是很有可議的處所。」
『陸』 國際私法中居所,住所,經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如何區別
國際私法中居所,住所,經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區別如下:
一、定義不同
居所,公民暫時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場所。住所,住所是指為使法律關系集中於一處而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居住地是公民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二、法律規定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應當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並有長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尚未遷入另一地,又無經常居住地的,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通常認為,一個人如果沒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國有住所在本國沒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以其居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原告、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來確定經常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確定長期居住,是不是打算或法律以此為處理民事行為的中心。
民法上的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滿足經常居住地的連續居住滿一年的標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體時間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
三、劃分(居住時間等)不同
居所與住所不同,一個公民可以有多處居所,但大多數國家規定一個人只能設一處住所。
居所是指暫時居住地。但暫時居住不是短時間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預定期間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願,通常是為了某種目的,如謀生、經商、求學等而作非長期居住。
『柒』 居住所在地是指什麼 與住所、居所什麼關系區別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處所。依據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故有學者稱住所是法律關系的中心地。 居所是自然人居住的處所,通常指自然人為特定目的暫時居住的處所,它也可以是自然人經常居住的住所,如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住所通常是指公民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場所。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亦即以本人戶口簿登記的住址為住所,我國的公民一人只有一個住所。但在一些情況下,公民經常居住地可能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
『捌』 居住所在地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居住地「是公民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戶口所在地叫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經常居住地。不滿一年的地方當然就叫臨時居住地或暫住地。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第二款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滿足經常居住地的連續居住滿一年的標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體時間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玖』 居住地區是指什麼地方
居住地區是指公民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城市居民的居住區用地按功能可分為住宅用地、為本區居民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也稱公建用地)、公共綠地以及把上述三項用地連成一體的道路用地等四項用地,總稱居住用地。
根據國家標准《城市用地分類規劃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規范規定,居住用地的主要內容有:
1、住宅用地。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3、道路用地。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等停放地。
4、公共綠地。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遊憩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他塊狀帶狀綠地等。
『拾』 什麼是處所
處所指的是某個人居住的地方,也指的是人的某一個方面或者某一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