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國現有民主的弊端在哪
美國民主體制最主要的問題是,它過度強調分權,因而大大降低了政府的施政效率。第二個問題,在於金錢政治的權重太大。
美國的民主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以議會制為中心的政治制度,大體包括普選制、議會制、三權分立、兩黨或多黨輪流執政等;一是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公民的自由權利。
一、 普選制
美國普選制就是選民投票選舉產生美國的最高行政首腦————總統及參、眾兩院議員。美國的普選制度主要包括選民資格、總統和參眾兩院議員候選人資格、以及選舉的程序三方面:
1、 選民資格
在美國歷史上,曾有對選民資格的種種限制,如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稅款,必須接受文化測驗,婦女和黑人無選舉權等等。但現在,這些限制都已取消,年滿18歲的美國公民,都可參加投票選舉。
2、總統和議員候選人資格:
有國籍、年齡、住所三種基本要求。
國籍資格:總統必須出生在美國;議員可以是移民,但必須在取得美國國籍7年(眾議院)、9年(參議員)之後,才具有被選舉權。
年齡資格:總統需滿35歲,參議員需滿30歲,眾議院需滿25歲。
住所資格:總統必須是在合眾國居住滿14年。議員當選時必須是選出州的選民。
3、選舉程序
美國總統每四年改選一次(可連任一次),稱為大選。國會每兩年改選一次,國會選舉除了一次與總統選舉同時舉行外,在兩屆總統選舉之間還要舉行一次,稱為中期選舉。
盡管憲法中並沒有規定政黨在選舉中的地位,但美國目前已形成憲法正式規定和不成文習慣並存的選舉制度。
議員選舉
議員選舉實行直接選舉制。眾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參議員最初由各州議會選舉,1913年生效的第17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參議員也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州長、議員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員都由選民選舉產生。
總統選舉
美國的總統選舉主要是由民主黨和共和黨運作和控制的。總統候選人是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的,要想被確立為總統候選人,首先必須在黨內擊敗其他的競爭者。作為總統候選人,也可以是一些小黨成員或無黨派人士,但這些總統候選人獲勝的可能性很小。而兩大政黨人多勢眾、勢力強大,這就保證了各州的選舉人票落入兩黨手中。
美國公民擁有選舉權,總統候選人為了在選舉中獲勝,就必須在選民中樹立良好形象,提出吸引選民的口號和綱領,甚至向選民作出某些承諾。選民將最終決定總統候選人競選的成敗。總之,兩黨的總統候選人雖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推舉,但能否當選總統是由公民選舉決定的,並非由兩黨決定。
總統選舉則具有一整套復雜的程序。它分預選和正式選舉兩部分。預選實際上就是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提名本黨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過程。正式選舉採用的是間接選舉法:即先由選民在本州投票選出「選舉人」,然後由各州的選舉人再投票給各黨提出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為明確起見將總統選舉過程列表如下:
預選過程
1、由各州基層黨組織選出參加全國兩黨代表大會代表;
2、 各黨全國代表大會以簡單多數票推出本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3、 以候選人為核心,開展兩黨在全國范圍內的競選。
正式選舉
1、 各州選民投票選出本州總統選舉人(即已明確其政黨傾向的投票代表);
2、各州獲選舉人票半數以上的黨包攬本州全部選舉人票(各州名額按州人口數劃定),此時,此時總統實際已經確定出來:
3、 各州選舉人票投給兩黨候選人;
4、 全國選舉人票共538張,獲超過270張票的黨,其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當選。
美國普選制比專制制度顯然是一大進步,這種方法客觀上給民眾提供了表達自己意願、選擇國家領導人的機會。而且整個競選活動既可以使選民接觸了解到候選人的情況,同時也是對競選者的思維表達能力、組織領導能力、社會活動能力等的一大考驗,並能促使競選者更多地熟悉整個國家行政、立法、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情況,為今後當選執政打下基礎。
二、 議會制度
1、國會是最高立法機構,由參、眾兩院組成。兩院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兩院議員均可連任,任期不限。參、眾議員均系專職,不得兼任政府職務。
參議院: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同意,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副總統。參議員每州2名,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共有議員100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
眾議院: 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在總統或副總統所得選舉人票未過半數時,眾議院決選總統,參議員決選副總統)。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議席分配法》,將眾議員總數固定為435名,並根據聯邦商務部統計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變動情況,重新調整各州之間的議席分配。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2. 議案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序。一院通過後,送交另一院,依次經過同樣的程序。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即正式成為法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若總統否決但經兩院三分之二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
3. 國會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如:修改憲法權,對外宣戰權等。批准或否決總統的下列權力:官員的任免、與外國締約、駐外使節的派遣。國會不向總統負責,總統無權解散國會。
4. 議會對行政部門的工作及行政、司法官員具有監督、查詢的權力,彈劾——是監督權最引人注目的體現。所謂彈劾,就是由眾議院提出議案,參議院任彈劾法院,對聯邦政府的一切文官(包括總統、副總統、議員、最高法官)的叛逆罪、賄賂罪及其他重罪、輕罪進行審判,如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案,即判決免去其職務或剝奪其今後在聯邦政府任職的權利,但不予刑事處分(刑事責任由普通法院受理和處罰)。
5. 兩院均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
憲法為了確保議員客觀地表達意見,特規定議員享有下述特權:「兩院議員除犯有叛國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之外,在該院開會期間及往返各該院的途中,不受逮捕;各該院議員不得因其在議院內所發表的言論,於議院外受到質問。」
議會制的實施是為了體現「主權在民」的原則,由於議員系民選,而且來源范圍較廣泛,所以它在行政立法手段決定國家政策和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必然反映出各階級和各階層的不同利益,經過矛盾的沖突或妥協從而維持了國家機器得以運行。
以上所介紹的美國選舉制主要是談到總統和國會(參眾兩院)議員的選舉,除此之外,美國的各州、市、縣的地方行政長官(州長、市長等),州(市、縣)的議會議員,也是通過民眾普選產生的。這些選舉的各種候選人條件、選民資格、選舉程序等,同總統、國會議員的選舉大致相似,但各州、市有一些自己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在此不再贅述,讀者可參閱有關介紹美國選舉的一些書籍。
三、 三權分立制
在美國獨立前,代表英王的的殖民地總督,一人身兼立法、行政、司法、財政和軍事大權實行專制,引起了人民強烈不滿。所以美國資產階級革命家接受了孟德斯鳩「分權制衡」說。分權制是指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國會、政府和最高法院掌管。制衡制是指上述三個機構在行使權力時,應當互相制約、相互平衡,以體現孟德斯鳩「以權力制止權力」的思想,防止權力的濫用,防止獨裁專制,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權利。
四、兩黨制
在美國制定憲法時,還沒有出現政黨,所以憲法上並無關於黨派的任何規定,政黨制是在美國政治生活的演變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不成文習慣。其影響滲透於其他各種政治制度。美國兩黨制中的許多基本觀念與我們對政黨的認識是大相徑庭的,民主黨和共和黨都沒有固定的黨綱,沒有本黨的共同理想,全國各級黨組織之間聯系鬆散,沒有統一的領導,一般黨員沒有固定的黨籍,在總統大選中投票給那個黨候選人的選民即為那個黨的黨員。美國政黨除兩大黨外,還有其他一些小政黨,但它們都無法影響兩大黨輪流執政的地位。
兩黨都以美國憲法為活動准則,它們作為選舉組織,是以競選、爭奪各級權力職位為目的,實際上是兩個研究政治、政策的「俱樂部」,是兩伙試圖參政的發燒友。
五、公民的自由權利
美國憲法制定時只含有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條款,在隨後補定的憲法修正案中,對公民的自由民主權利才陸續給予承認。其中最重要的是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國會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美國憲法和法律條文規定: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最終屬於人民;政府的權力不是絕對的,而是受憲法和法律限制的。
聯邦憲法和法律一方面規定公民享有人身保護、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財產權和選舉權等權利;另一方面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另外一些關於公民自由權的修正案條款,是針對美國一些州存在奴隸制、選舉的財產資格和男女不平等而制定的:「在聯邦境內不得有奴隸制」(第13條);「不得以未納稅為理由剝奪公民的投票權」( 第24條);「不得以性別為理由而剝奪或限製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平等」(第27條)等
此外,各州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權利也有規定。
『貳』 美國現狀怎樣了
美國現狀還是挺不錯的。
美國是現存歷史最悠久的憲政立憲共和國,有世界上最早並仍在運作的成文憲法,《聯邦條例》。憲法的主要內容是建立聯邦制的國家,各州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包括立法權;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門鼎立,並相互制約。
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職權集中於總統一人,總統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總統的行政命令與法律有同等效力。
總統通過間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政府內閣由各部部長和總統指定的其他成員組成。內閣實際上只起到了總統助手和顧問團的作用,沒有集體決策的權力。美國國會為最高立法機構,由美國參議院和美國眾議院聯合組成。
『叄』 描述一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美國整體社會現狀。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是美國南北戰爭與戰後重建時期。
南北戰爭
19世紀上半葉,美國領土逐漸由大西洋沿岸擴張到太平洋沿岸。數以千計的人, 越過阿巴拉契亞山, 向西移動, 有些開拓者, 移居到美國的邊界, 甚至深入屬於墨西哥的領地、以及介於阿拉斯加與加利福尼亞的俄勒岡。
美國由反抗殖民侵略一步步地變為新的殖民者蠶食周邊地區,給臨近國家帶來了深重的苦難和久久無法彌合的創傷。在這期間,美國人和美國本土印第安人之間有過許多戰爭,但是印第安人節節敗退,最後只能退到最西邊。
在領土擴展的同時經濟發生了顯著變化,北部、南部經濟沿著不同方向發展。北部發展海上貿易,擴大航運業。進行大量的資本原始積累。早在1790年就在羅得島建立了第l座棉紡廠。此後,陸續出現其他工廠。
從19世紀初期起,大量資金投放於工商業,工業生產得到發展。在大力引進西歐科學技術的同時,鼓勵創造和發明。19世紀50年代,工業化迅速推進。1860年,美國工業生產居世界第4位。2/3的製造品由東北部生產。
西歐移民大批湧入,並向西遷移,為發展經濟提供了自由僱傭勞動力。但在南部,以奴隸勞動為基礎的棉花種植園經濟不斷擴大,由大西洋沿岸各州擴展到得克薩斯境內。
在西部新開辟的地區,是推廣自由勞動制還是奴隸制,南部和北部的代言人爭執不休,成為全國政治斗爭的主題。1820年北部對南部作出讓步,達成《密蘇里妥協案》,雙方爭執暫時乎息。
內戰爆發
隨著南部和北部兩種不同社會經濟制度斗爭的激化和黑奴反抗的不斷掀起,群眾性的反奴運動廣泛開展。1840年,主張廢奴運動的「自由黨」成立。1848年,廢奴主義者,民主黨和輝格黨內反對奴隸制的人組織了自由土壤黨,以在西部地域建立自由州為宗旨。
1850年,雙方經過爭執,達成妥協,國會通過嚴峻的逃奴追緝法。1854年國會通過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取消了奴隸州和自由州的地理疆界線,也就使密蘇里妥協案隨之廢除,遭到北部工業資產階級的強烈反對。
1854年成立了共和黨,以反對奴隸制為宗旨。1856年。民主黨布坎南當選總統,此時實際上民主黨已成為代表奴隸主利益的政黨。1857年最高法院作出斯科特判決案,其法律涵意是使奴隸制的規模推向全國。
1854年成立了共和黨,以反對奴隸制為宗旨。1856年。民主黨布坎南當選總統,此時實際上民主黨已成為代表奴隸主利益的政黨。1857年最高法院作出斯科特判決案,其法律涵意是使奴隸制的規模推向全國。
1859年布朗領導的反奴隸制的武裝起義被鎮壓。1860年總統選舉中,共和黨候選人林肯獲勝。蓄謀叛亂已久的南部奴隸主集團決定脫離聯邦,並於1861年2月另行成立宣布維護奴隸制的南部同盟。
重建時期
南北戰爭以聯邦勝利宣告結束。1865年4月14日;林肯遇刺,副總統約翰遜繼任總統。開始了重建時期。
重建時期是指南北戰爭結束後對南部社會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改造與重新建設時期的通稱。其歷史任務是用政治和立法手段鞏固和擴大內戰成果,在南部各叛亂州重新建立忠於聯邦的州政權,恢復南部各州同聯邦的正常關系,重建並鞏固聯邦的統一。
林肯早在1863年12月8日就在《大赦與重建宣言》中提出寬大和解的重建綱領,並於1864年春到1865年春之間,在路易斯安那、弗吉尼亞、阿肯色和田納西4個州開始付諸實施。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美國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