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法典什麼叫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共有人共同償還。法律上的共同生活是指雙方未婚而同居或者一方已經結婚,與其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等的行為。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3)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4)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當然,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認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有時並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方面才認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3)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4)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舉行了結婚儀式,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2、雖未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
3、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
4、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
當然,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認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有時並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方面才認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② 領導幹部個人重要事項申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什麼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2)什麼是共同生活子女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③ 共同生活的子女定義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的子女指的是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他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④ 什麼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的目前和你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人員比如父母或丈夫及子女,一是戶口在一起,並且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如果戶口不在一起,但屬於直系親屬,同樣可以列為家庭成員!
實際家庭成員簡介:(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共同生活,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行為。
⑤ 共同撫養孩子什麼意思
共同撫養的意思是指夫妻雙方都有對孩子有監護、撫養和教育等法定義務。
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不因婚姻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夫妻離婚時可以雙方協議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可以由雙方協商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也可以由一方直接撫養。共同撫養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經協商一致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撫養。對於離婚後共同撫養孩子的利弊有:夫妻共同撫養,更有利於孩子感受父愛和母愛以及雙方的陪伴。共同撫養權常常意味著孩子要在雙方之間輪流居住,可能導致孩子家庭觀念的弱化。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⑥ 什麼是共同生活子女
共同生活子女就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孩子,生活不能獨立的孩子。
⑦ 法律上什麼叫共同生活子女
法律上說的共同生活子女是指和你在一起生活的有血緣關系的子女。
⑧ 共同生活子女的釋義
尚未具有獨立生存能力的子女與父母生活在一起。
⑨ 孩子工作了還算共同生活子女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子女一般是指尚未獨立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子女,若是子女已經滿十八周歲,並且獨自生活的,不算共同生活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