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病假工資的標准問題,是原工資的80%嗎
一般是按照最低工資的80%,也可以理解為基本工資的80%。
你可以這樣理解,並不是每一份工作的工資都是基本工資,很多工作的工資包含了基本工資和績效考核,這就意味著當一個人請病假的時候,這個人的工資標准只有原工資的80%,並不是所有公司的80%。
我想講一下關於工資的主要構成部分。
當你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你首先需要檢查一下自己的勞動合同,看一下自己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你的工資應該是有基本工資和其他的工資加一起的總數。一般情況下,很多企業為了節省用人成本,他們會把員工的收入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考核,有些公司也會以提成的形式來發放工資。
㈡ 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准
職工病假期間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㈢ 病假的工資是什麼算的
法律分析: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准×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㈣ 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病假工資多少
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來支付,但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體的工資數額則由單位根據員工的病情、病假期限等因素來確定。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五十八條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㈤ 事業單位職工長期病假,最低生活費是多少,需要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應該按月領取疾病救濟費,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不計算工齡。
㈥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工資是多少
病假工資規定: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病假工資的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其他。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㈦ 關於病假工資的標准問題,你知道嗎
職工身體不舒服需要請病假,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一定會碰到的問題。那麼,你是否掌握病事假能夠請多長時間,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及其休假時是否需要遞交三甲醫院的證明這些你最關心的問題呢?依據有關要求,小編梳理了以下問題:
依據有關要求,醫療期的計算需去除法定節假日和歇息日,即去除法定節假日和歇息日後,總計請病假滿20.83天,計為醫療期滿一個月。
依據有關要求,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可開展非過失性消除和經濟性裁員,但仍未嚴禁過失性消除和商議消除。如職工存有重特大過失或比較嚴重違法亂紀等個人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消除勞動合同書。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充足質證,且最好是有詳細的內部管理制度作為支撐點,以證明其消除的合理合法。
醫療期滿,職工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運行的,用人單位能夠提早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或是另外付款一個月薪水終止合同;假如用人單位允許職工再次休假的,也可分配再次休假。
員工經工作功能評定聯合會評定為徹底失去工作工作能力但不符離休、退職標準的,理應增加醫療期。增加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實際約定,但約定增加的醫療期與前條要求的醫療期累計不可小於24個月。
此外,以下情況中有關醫療期的約定善於要求時間的,從其約定:
①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尤其約定的。
②勞動合同書對醫療期有尤其約定的。
③用人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對醫療期有特殊規定的。
依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19條的要求,職工能夠到當地范疇內的指定醫院就診。一般狀況下,職工能夠提供由具備資質證書和確診工作能力的正規的醫院所出具的可以證明職工真正生病狀況的就醫記錄和病假單的,用人單位理應給與其病事假工資待遇。
㈧ 法律咨詢關於病假期間最低工資標准
你好
1.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勞動法關於病假期間工資的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㈨ 病假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多少
法律分析: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