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生活中有哪些被我們忽視的基本權力
知情權、監護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肖像權,基本上就是這些吧。必須要說明的是,這些基本權我們都有,只不過絕大多數人都忽視了。我現在身在農村,隨便問一問身邊的朋友,他們可能都不了解。因為說到底,沒有人關注罷了。
Ⅱ 說說日常生活中你享有那些權利
你好,日常生活中我們的權益一般指民事權益,此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Ⅲ 家庭生活中我們享有哪些權利
1、夫妻人身關系
1--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的自由;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義務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夫妻財產關系
1--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此外,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也屬於個人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范圍,既可以把屬於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一方在離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雙方未約定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的,那麼任何一方因知識產權而得到的財產性利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方都有權利分享。
但是由於知識產權屬於智力成果,其權利的產生、取得及財產性利益的實現往往不是同步的,甚至還會相隔很長的一段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內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發 生變化的話,就會給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權益的性質認定帶來困難。判斷一方在離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究竟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其知識產 權的權利取得是在離婚之前還是在離婚之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 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即使是在離婚之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只要離婚之前已經明確可 以取得的,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