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標准
(一)城(鎮)居民10元/戶.月;流動人口2.5元/人.月。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事業單位1.5元/人.月或180元/噸。
(三)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者:
1、日產垃圾量1噸(含1噸)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噸。
2、日產垃圾量低於1噸的,按垃圾日產生量:
(1)日產垃圾量0.005噸(含0.005噸)以下,每月30元;
(2)日產垃圾量0.005-0.01噸(含0.01噸),每月60元;
(3)日產垃圾量0.01-0.05噸(含0.05噸),每月120元;
(4)日產垃圾量0.05-0.99噸(含0.99噸),每月180元。
3、商鋪0.75元/月.平方米;餐飲業1.5元/月.平方米,或者雙方協商計量收取。
4、單位自清自運至垃圾中轉站120元/噸,單位自清自運至焚燒發電廠處置費90元/噸。自清自運的車輛必須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5、垃圾處置場(填埋)的處置費收費標准60元/噸。焚燒發電廠的處置費收費標准90元/噸。
6、糞便屬於生活垃圾,糞便清掏清運處置費180元/噸。
7、建築垃圾(單位、居民改擴建裝修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150元/噸。建築工程類的建築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按程序申報另行制定。
B.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
城居民10元每戶每月,流動人口2.5元每人每月;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事業單位,1.5元每人每月或180元每噸;商鋪0.75元每月每平方米,餐飲業1.5元每月每平方米,或者雙方協商計量收取;單位自清自運至垃圾中轉站120元每噸,單位自清自運至焚燒發電廠處置費90元每噸;其他收費標准。垃圾處理費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費用,來獲得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垃圾處理市場利用垃圾生產木炭、焦油和煤氣基本上是先分類、再進行回收、然後處理。處理方法為最常用的是填埋,但是效果很慢、佔地還廣、容易對地下水產生二次污染。還有就是焚燒,但對空氣污染大、投資也大。
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者:日產垃圾量1噸(含1噸)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噸。日產垃圾量低於1噸的,按垃圾日產生量:日產垃圾量0.005噸(含0.005噸)以下,每月30元、日產垃圾量0.005
0.01噸(含0.01噸),每月60元、日產垃圾量0.01
0.05噸(含0.05噸),每月120元、日產垃圾量0.05
0.99噸(含0.99噸),每月180元。商鋪0.75元/月.平方米飲業1.5元/月.平方米,或者雙方協商計量收取。單位自清自運至垃圾中轉站120元/噸,單位自清自運至焚燒發電廠處置費90元/噸。
關於垃圾處理費收取的問題
1、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於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因此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價款以及內容進行約定。
2、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寬頻以及單位應當了向用戶端收取有關費用。
3、只要物業條例當中也已包含了用垃圾處理費,所以初期便不得以此此名義重新收取得用了能,應該包含當從物業費底下。
4、垃圾清運費指的是小區外那人裝修,而所產生的垃圾需要系由物業來進行清運,但是收取很高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C.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
一、垃圾收費標准
1、城(鎮)居民10元/戶.月;流動人口2.5元/人.月。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事業單位1.5元/人.月或180元扮橋褲/噸。
3、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者:
日產垃圾量1噸(含1噸)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噸。
日產垃圾量低於1噸的,按垃圾日產生量:
日產垃圾量0.005噸(含0.005噸)以下,每月30元;
日產垃圾量0.005
0.01噸(含0.01噸),每月60元;
日產垃圾量0.01
0.05噸(含0.05噸),每月120元;
日產垃圾量0.05
0.99噸(含0.99噸),廳簡每月180元。
商鋪0.75元/月.平方米;餐飲業1.5元/月.平方米,或者雙方協商計量收取。
單位自清自運至垃圾中轉站120元/噸,單位自清自運至焚燒發電廠處置費90元/噸。
垃圾處置場(填埋)的處置費收費標准60元/噸。焚燒發電廠的處置費收費標准90元/噸。
糞便屬於生活垃圾,糞便清掏清運消鬧處置費180元/噸。
建築垃圾(單位、居民改擴建裝修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150元/噸。建築工程類的建築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按程序申報另行制定。
D.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主體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處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 57號令)、《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工[2009]6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於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三條 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學校、企業(包括省、部屬單位、外地駐徐單位、各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以下簡稱「住戶」)和個體工商戶,均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其收費標准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級價格、財政、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按月或一次性計收。具體收費標准為:
(一)住戶按戶計價定額徵收,按每戶每月4元的標准收取,由住戶負擔。對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戶,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並將生活垃圾集中運至轄區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垃圾中轉站,市有關部門根據物業管理企業運送的垃圾量,實行計量補償。物業管理企業應根據收取的補償款,對現行物業收費標准作適當調整(或由業主委員會決定其用途)。在條件成熟的居民小區,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袋裝化試點,對成效比較明顯的,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上,採取「先征後返」的方式予以獎勵。
(二)單位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職人數計價定額徵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標准收取,由單位負擔;大中專院校、職業教育學校的在校學生按每人每月1.5元的標准收取,由單位負擔。
(三)個體工商戶按從業人數計價定額徵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標准收取,由個體工商戶負擔。
(四)建築施工單位按承包工程總造價的萬分之四收取,由建築施工單位負擔。
(五)部分行業收費標准:
1.賓館、招待所行業,根據其實際床位數,每個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飲、桑拿、娛樂部分按相應標准另收,由經營者負擔。
2.餐飲、桑拿、歌舞廳、美容美發等相關餐飲娛樂行業,按營業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經營者負擔。
3.農貿市場及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專業市場、長途汽車客運點(國有、社會)按實際產生垃圾量每噸40元收取,由主辦或經營管理單位負擔。
4.家庭裝潢和修繕房屋產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元的標准收取,由住戶負擔。
第六條 按照有利於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並簽訂委託收費協議書。具體為:
(一)使用自來水的住戶由城市供水企業在住戶繳納水費時代收。
(二)屬市、區財政撥款范圍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市、區財政部門徵收,其餘單位由市地稅局在單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代征。
(三)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由市地稅局在其申報稅或辦理減免稅時代征。
(四)建築施工單位由市城鄉建設局在其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時代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范圍內的建築施工單位分別由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城區管委會代征。對未辦理(或不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單位,由市地稅局在其開具營業稅發票時代征。
(五)大中專院校、職業教育學校的在校學生、部分行業、未納入自來水收費系統的住戶和未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由轄區政府徵收。
(六)其他未包含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徵收方式,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代征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4%的手續費。
第八條 對總工會、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戶、低保對象等社會貧困人群,採取「先征後返」的方式,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持有大學生創業證的大學生創業的企業,採取「先征後返」的方式,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年。對用水量累計未達到5噸的住戶,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
(一)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向市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同時與其委託的代征代收單位簽定委託書。代征代收單位不得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准,嚴禁隨意減免收費。
(二)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方面。對實際收繳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部分用於支付垃圾焚燒、填埋等處置費用,另一部分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各區送往垃圾處理廠的垃圾量比例,定期撥付各區市容環衛部門,用於彌補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費用。
(四)市財政、審計、監察、物價、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使用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隨意減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為,依法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五)單位和個人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承擔的有償服務,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具體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成本、適當盈利的原則核定。
第十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住戶和個體工商戶等,未按本辦法並在催繳後仍拒絕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住戶和個體工商戶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並可由徵收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各縣(市)、賈汪區、銅山區經所在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參照本辦法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下發的涉及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各地不同。
例如攀枝花:(一)生活垃圾1.居民住戶(含暫住戶):6元/戶·月;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士兵除外)、學校(學生除外)、醫院(醫療廢棄物除外)、暫住人口:2元/人·月;3.生產經營性單位、個體經營者(含獨立對外經營的機動車停車場):(1)按垃圾量徵收,90元/噸;(2)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①商業網點(商場、商店、修理店)100㎡(含100㎡)以下的0.90元/㎡·月,超過100㎡的0.30元/㎡·月;②茶樓、美容、美發、娛樂業0.90元/㎡·月;③臨時攤點、流動攤點1.00元/個·天;④賓館、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⑤集貿市場、餐飲業1.20元/㎡·月;⑥車站、港口、機場、停車場(點)200㎡(含200㎡)以下的0.9元/㎡·月,超過200㎡的0.30元/㎡·月;⑦洗車場、站、點1.00元/㎡·月;⑧生產企業100㎡(含100㎡)以下的0.60元/㎡·月,超過100㎡的0.30元/㎡·月。以上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垃圾處理費的,低於10㎡的按10㎡計算徵收。4.自收自運生活垃圾的45元/噸,按入場量或協議計收。(二)建築垃圾和渣土:建築垃圾和渣土50元/噸;自收自運建築垃圾和渣土的10元/噸,按入場量或協議計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 》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攀枝花市物價局關於調整市區(東區、西區、仁和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的通知 》
二、收費標准
(一)生活垃圾
1.居民住戶(含暫住戶):6元/戶·月;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士兵除外)、學校(學生除外)、醫院(醫療廢棄物除外)、暫住人口:2元/人·月;
3.生產經營性單位、個體經營者(含獨立對外經營的機動車停車場):
(1)按垃圾量徵收,90元/噸;
(2)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
①商業網點(商場、商店、修理店)100㎡(含100㎡)以下的0.90元/㎡·月,超過100㎡的0.30元/㎡·月;
②茶樓、美容、美發、娛樂業0.90元/㎡·月;
③臨時攤點、流動攤點1.00元/個·天;
④賓館、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貿市場、餐飲業1.20元/㎡·月;
⑥車站、港口、機場、停車場(點)200㎡(含200㎡)以下的0.9元/㎡·月,超過200㎡的0.30元/㎡·月;
⑦洗車場、站、點1.00元/㎡·月;
⑧生產企業100㎡(含100㎡)以下的0.60元/㎡·月,超過100㎡的0.30元/㎡·月。
以上按生產經營面積徵收垃圾處理費的,低於10㎡的按10㎡計算徵收。
4.自收自運生活垃圾的45元/噸,按入場量或協議計收。
(二)建築垃圾和渣土
建築垃圾和渣土50元/噸;自收自運建築垃圾和渣土的10元/噸,按入場量或協議計收。
F. 垃圾處理費標準是多少
垃圾處理費收費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需要根據當地政策來進行確認。例如:浙江省規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和進行差別化管理,並充分徵求意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法律依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並充分徵求公眾意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