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學校用水用電屬於什麼性質的是居民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還是特種用水
學校用水用電屬於居民用水性質。
2004年4月,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支持高等學校進一步做好學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見》(教發〔2004〕15號),對高校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電、用水、用氣統一執行居民類價格。2006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中小學校教學用電也改為居民生活電價。
(1)學校生活用電指哪些擴展閱讀:
對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分別按居民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現行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低於居民類價格的,維持現行價格不變。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應與其他用電、用水、用氣實行分表計量。暫未實行分表計量的,由學校與供水、供電、供氣單位協商確定用電、用水、用氣數量。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報價格主管部門裁定。
Ⅱ 電力局關於學校用電多少錢一度
各地電價不同,但是學校用電是生活用電,按照生活用電收費電費。
浙價資〔2011〕382號文件《浙江省物價局關於調整省電網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做了明確的分類說明,其中居民生活用電是指:
城鄉居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指樓道燈、住宅樓電梯、水泵、小區及村莊內路燈、物業管理、門衛、消防、車庫)等生活用電;
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初中(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小學(普通小學、成人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特殊教育學校(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機構)的學校教學用電和學生生活用電;
敬老院、孤兒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養、收容服務場所用電;農村變壓器(原農村綜合變壓器)以下路燈、自來水及非贏利性公共活動場所用電;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公益性服務設施用電。以上用電均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電。
一些城市階梯電價
根據《關於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通知》
分檔電量和電價
(一)電量分檔水平。第一檔電量為每戶每月180度以內;第二檔電量為每戶每月181-350度;第三檔電量為每戶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二)電價標准。第一檔電量電價維持現行價格,為每千瓦時0.5653元;第二檔電量電價在第一檔基礎上每千瓦加價5分錢;第三檔電量電價在第一檔基礎上每千瓦加價0.3元。
(三)對我省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家庭每戶每月設置10度免費用電基數。具體免費辦法另行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安慶市供電局-關於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通知
以上內容參考:淳安縣人民政府-關於非營利性公立醫院電價從商業用電轉變成生活用電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