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國拆遷投訴電話
拆遷問題投訴電話是12369。
在日常生活中,固定場所如餐廳、乾洗店等超標排放雜訊擾民,居民可以到環保部門投訴。環保部門接到投訴後對其反映的雜訊污染源進行監測,如果雜訊超過國家雜訊排放標准分貝的,環保部門可對超標排放雜訊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罰。受到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損失。
拆遷糾紛,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2. 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維權
一、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維權
1、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首先要考慮和拆遷方進行協商處理,因為協商的方式相對來說更加簡單便捷,對於拆遷雙方的時間也可以更大限度的節省;
(2)如果協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過法律渠道來進行解決;
(3)拆遷方認為自己得到的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在得知結果起60日之內向政府提請行政復議,如果對於最終的行政復議決定還是不服就需要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來進一步解決。
2、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二、征地拆遷補償需要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征地拆遷補償需要提供的資料如下: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3、項目立項文件與政府簽訂協議等相關材料;
4、征地費用及補充耕地初步方案、補充耕地資金引入預算說明或證明材料;
5、標明用地范圍和補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6、預審機關需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意見或說明材料。
3. 拆遷後生活水平下降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不論是農村還是城市,如果出現了拆遷戶拆遷後陷入失業、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形,那麼是可以確認拆遷部門的拆遷行為是違法的,必須對拆遷戶進行額外的補償,直到達到滿足法律規定的程度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 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維權
拆遷補償一個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如果拆遷給的補償使得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明顯降低,未來生計受到嚴重影響,這樣的補償一定是不合理的。
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拒簽協議。拒簽協議不是為了阻礙徵收,而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更加合理的補償。
所以拒簽協議後可以這樣做:
1、 申請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申請是被拆遷人獲得拆遷的相關信息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對拆遷方行政行為最直接的監督。因此,被拆遷人維權,申請信息公開應該作為必備手段。
拆遷的相關信息公開內容,大多涉及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拆遷方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方式等。一旦公開,在很大程度上會限制到拆遷方在拆遷工作上的「大展拳腳」。
2、 搜集證據、找出拆遷方的違法點:如果拆遷補償數額明顯過低,這其中必然涉及到拆遷方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為。
從拆遷方的違法點作為切入口,是獲取主動權的有效途徑。在拆遷中,被拆遷人要找拆遷方的違法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行政訴訟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等,其中都有相關條款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即拆遷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但現實拆遷中,拆遷方往往挑法律漏洞進行行政作為,必要時被拆遷人可以藉助專業律師的幫助。
再者,找違法點本質在於找違法證據。所以,被拆遷人在整個拆遷過程中,每一個細節都要注意保留好證據物件。尤其是在與拆遷方有直接交涉的時候,錄音、錄像必不可少。
如果進一步的談判協商不成,可以考慮咨詢征地拆遷專業律師。
5. 如果征地補償感覺不合理怎樣投訴
可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就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指導意見》明確,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准,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制定統一年產值標准時,綜合考慮被徵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在此基礎上,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范圍內確定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如果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現行法律對被征地農民並沒有提出具體的安置途徑。為了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指導意見》明確,對被征地農民實行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安置途徑大大拓展。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