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述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生活條件制約性的關系
在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制約性的關繫上,我們強調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法的更深層次的本質,統治階級的意志是較淺層次的「初級本質」,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對立起來,更不是要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性去否定階級性。因為,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體系中,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制約性是統一的:
第一,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都是由一定的階級即統治階級來代表的。
第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只有通過統治階級及其國家的意志這個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體現在法律中。
第三,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和階級斗爭的學說正是從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❷ 法律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正確嗎
法律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之所以說法律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因為法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產生於特定物質生活條件基礎之上。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指與人類生存相關的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地理環境和人口等。其中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即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決定社會性質、社會面貌,也決定法律的本質、內容和發展方向。
❸ 什麼制約著法律的發展程度
生產力發展水平制約著法律的發展程度
一、法律的含義
(1)法律是由國家創制和實施的行為規范。
國家創製法律規范的方式主要有兩種:①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②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社會規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賦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動。
法律不但由國家制定和認可,而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國家強制力並不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力量,法律意識、道德觀念、價值觀念、紀律觀念等在保證法律實施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2)法律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產生於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基礎之上。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對法律產生決定性影響。在階級社會中,有什麼樣的生產關系,就有什麼性質和內容的法律。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也制約著法律的發展程度。
(3)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具有整體性。
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並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部,僅僅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除了法律,統治階級的意志還體現在國家政策、統治階級的道德、統治者的言論等形式中。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二、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也將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內容和性質總是與所在社會的生產關系相適應的。
①奴隸製法律;②封建製法律;③資本主義法律;④社會主義法律。
❹ 法律權利的內容種類和實現程度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
法律權利的內容種類和實現程度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這句話是正確的。
表現形式:
1、以權利的存在形態,依照權利享有者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而規定的權利。如習慣權利、現實權利。
2、權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根據權利對人們的效力范圍而規定的權利。如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一般權利和特殊權利。
3、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承擔者以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根據權利之間的因果關系規定的權利。如行動權利與接受權利,應有權利與法定權利。
4、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承擔者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保障權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而規定的權利。如個體權利、集體權利等。
❺ 法是如何受社會生活條件所制約的
任何一種歷史的法律類型,都是受社會生活的經濟條件和人們的物質關系所制約的。反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活動也都受到法律的制約。但是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相反法律卻必須以社會為基礎。因為法律是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決定的。它雖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但它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因而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馬克思曾經生動形象地論述了這個問題。他說,「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已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這些個人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自己的意志,同時使其不受他們之中任何一個單個人的任性所左右,這一點之不取決於他們的意志,如同他們的體重不取決於他們的唯心主義的意志或任性一樣。」因此,不管哪個社會,不管執政者有多大權威,如果他把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法變為個人的任性而不顧經濟基礎的制約,那就是違背了客觀規律,到頭來必然要遭到社會規律的報復。
❻ 如何理解法的物質制約性本質.
把法的本質首先歸結於統治階級的意志,是較淺層次的「初級本質」,而法的物質制約性本質則是法的更深層次的本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培植了人們的法律需要,同時又決定著法的本質.因此,
法是由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法的物質制約性包含兩層意思:(1)統治階級的意志由統治階級的利益所制約的.馬克思認為,「人們為之奮斗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由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2)統治階級利益又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所謂的社會生活條件指與人類生存相關的地理環境、人口和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其中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產方式是決定性的內容.馬克思曾說,「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的恣意橫行.」
在理解法的物質制約性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法受到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並不意味著法是符合客觀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的要求;②法有物質的制約性,並不意味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以外的因素對法就沒有影響.除了物質生活條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對統治階級的意志和法律制度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③法受到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並不意味著法就沒有自己的相對獨立性.法具有繼承性和自身發展的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