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法的作用是什麼
說起國際法有沒有用這個問題,首先還是在於我們對國際法有什麼樣的認識。大家可能看到很多國際新聞,發現某些國家違反了國際法,這種違反大多數又伴隨著強權色彩,因此給很多人留下了「國際法沒有用」這樣的印象。但其實,這是一個「生還者錯覺」,因為一般只有那些違反國際法的實例才值得被報道。當你出國旅遊跨越邊界檢查,或者去購買外國軟體,你不會意識到國際法的影響,但事實上這些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為人類的便利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當然,也偶爾是負面的。我記得有一本國際法教材上說,「國家總體上傾向於遵守國際法,只有在關涉本國重要利益時才違反之」,這話是聰明話。為什麼國際法能夠有作用呢?我自己有一個不甚成熟的觀點,願意和大家分享一下。國際關系本身是人類社會中的一個場域,因此國際關系的變動一定與人類社會的變動有關系。當然,其因果方向可能是雙方面的。國際關系可能影響人類社會的其他方面,而其他方面也會影響國際政治。國際關系這個領域所關注的,首先是安全,特別是作為實體的國家的安全。現代國際關系的主權國家體系,脫胎於中古歐洲的Corpus Christi, 即基督教世界。 在這個環境中,法律是具有神聖性的。國王、公爵和騎士們的行為,都受到這種具有神聖性的法的約束。這套法也奠定了這些人之間交往的規范。隨著主權國家體系的建立,這些舊規范逐步被國家間社會轉化適用。特別是這些國家本身大多數仍然都是基督教國家並以文明自居,嚴重的破壞這種規范,會被輿論所譴責,甚至可能在國內動搖國本。當這套體系擴展到全世界,各國都基本上習慣了在其下的國際法內活動,因此也產生了路徑依賴。當然,國際法規范也有所發展。因此,這些國家在開始就已經生存在一個社會內,而不是在一個完全叢林的體系下。這個社會內沒有政府,但是大家有一定的管制秩序。這個管制秩序和權力結構相適應,最有權力的人(不管是硬權力還是軟權力)一般擁有最高的地位,或者至少在某一個圈子內有最高的地位,也就有和其他大佬協商的資格。這個秩序是建立在國際法之上的,也是國際法本身的保障。與此同時,背後的人類文明社會則會對嚴重違背這種准則的做法有所反應,影響國際關系領域的活動。
❷ 國際法的作用
法律分析:國際法的功能體現在社會作用和規范作用兩個方面,國際法的社會作用在於通過體現各國的協調意志來為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交往中的需要服務,國際法的規范作用體現在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個方面。由於國際法的主體,客體,內容等方面具有許多不確定性因素,特別是採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實施方式,國際法的功能受到較多的局限。但正是種種因素的對立統一共同推進了國際法的進步與發展。中國應當緊緊依靠國際法在不斷增強自身經濟實力的同時推動國際秩序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法律依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第六條 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評估確認:
(一)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
(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