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打生活費一般幾號
法院最低生活費自判決書下發後七日內到帳。法院打錢一般是7天內到賬,因為法院工作流程比較繁雜,手續比較多,經手人員也比較多,所以比較慢。
因為法院工作流程比較繁雜,手續比較多,經手人員也比較多,所以比較慢。要是從法院領錢的話,1周左右。譬如領取執行款,一般的法院都會主辦法官簽字,庭長審批,局長簽字。專人發放領款票據,然後拿著票據去專門窗口領錢,專門窗口的人會記錄你的賬戶信息,然後再通過銀行給你轉錢,這樣人錢分理才能更加合理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退費期限: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應退回原告一半的案件受理費。自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生效之日起,法院就應給原告退費。
但是根據現實的操作情況,訴訟費退費有個時間過程,比如承辦人及法院有關領導簽字等工作有個時間過程,並且很多法院根據各個法院的不同情況也規定了可以辦理退費的時間,但法院退費應及時退還原告,也就是一個合理的期限。具體退費期限應和承辦法官具體聯系。
Ⅱ 向法院申請生活費大概要多久
法律分析: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後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具體執行過程法律沒有規定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Ⅲ 法院最低生活費是一年一給還是每月一給
法院最低生活費都是每個月給的,顧名思義,生活費就是每個月一給,不可能是一年一給的,就像我們上班老闆發工資一樣,每個月一給
Ⅳ 法院發了一次生活費後面大概多久領一次
法院發了一次生活費後面是一年發放一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劃撥、提取被執行人收入的,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可以申請法院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被執行人申請保留生活費用時,要書面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並說明自己無其他收入的情況,由法院進行審核確認。為被執行人保留生活費用,以維持其自己和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人的基本生活為限。生活費用的數額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確定。但被執行人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人有多個義務人的,需要確認其應承擔的份額。(如被執行人有年老的父母需要贍養,如果他還有兄弟姐妹的,法院只為其保留父母生活費用一半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