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精細化管理,維護生態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第三條本市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准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製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葯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葯葯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准,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協調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落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財政、規劃、經濟信息化、教育、民政、農業農村、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市場監管、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
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區發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各區人口規模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各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第十條本市支持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2. 南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規劃、建設、運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促進生活垃圾處置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市生活垃圾處置工作,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完善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體系,優化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
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合全市生活垃圾的調運處置,確保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有序運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生活垃圾處置的安全宣傳、解釋和矛盾調處工作。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機構(以下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區、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區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配合做好全市生活垃圾統籌協調工作。第六條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公安、食葯監、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實行清潔生產、綠色消費,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處置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應用,適時推進設施設備改造升級,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水平。第八條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實時公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主要排放物排放值,方便公眾查詢。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委員、行業專家、市民代表等協助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結合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和環保產業布局,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分布、用地、規模和類型,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年度建設計劃。區人民政府等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第十二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第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採用先進、成熟、穩定、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第十四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周邊,統籌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飛灰填埋場和應急貯存場所,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已經停止受納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在垃圾堆體穩定後,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實施封場工程,設置場區以及場界大氣等環境與安全監測設施,對封場後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評估。第十六條新建農貿市場應當結合場地布局設置小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就近處理農貿市場有機易腐垃圾。
鼓勵村民委員會、農村社區結合本村環衛設施布局設置小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就近處理本村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第三章處置與運營第十七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可降解有機物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利用處置,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處置單位進行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並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