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垃圾清運許可證怎麼辦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關於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的通知》第一款,辦理垃圾清運許可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一)依法實施垃圾清運處理服務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的單位,應依法取得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活動。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用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根據中標單位申請核發服務許可證。
第二款(四)申請跨界清運處置垃圾程序。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置本地生活垃圾的,由移出單位向核發服務許可證的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增加或變更服務許可中的有關事項。經商接收地同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方可批准增加或變更。
轉移出省級行政區 域貯存、處置生活垃圾的,除應依法增加或變更服務許可范圍外,移出單位還應向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商接收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後,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方可批准。
(五)申請材料要求。申請跨界清運處置垃圾須提交的材料包括垃圾跨界清運處置服務許可申請書、服務承接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服務許可證照、異地清運處置服務協議等材料復印件或掃描件。垃圾跨界清運處置服務許可申請書應包括轉移垃圾的來源、數量、成分、轉移線路、時間、運輸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垃圾處理方式和技術工藝等內容。
(1)清運固態生活垃圾需辦什麼資質擴展閱讀:
跨行政區域轉移處置垃圾應全過程建立記錄台賬,來往票據全部實行多聯單,留底備查。垃圾中轉站、移出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在垃圾交付收運、運輸、處理時對其數量予以相互確認;數量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予以接收、運輸和處置。
移出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處置單位要按月將垃圾清運量和處置量匯總,分別上報核發其服務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移出地與接收地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核對相應垃圾的數量和去向,發現不一致的,要組織開展調查,及時督促整改,並向上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分別於每年6月底、12月底匯總本行政區域跨界轉移處置(含接收和移出)生活垃圾的總量和明細,逐級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部門。
『貳』 固廢處理需要什麼資質
【法律分析】: 固體廢物分為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三大類。其中,危險廢物處置時必須要具備固廢處理資質的。從事一般固廢垃圾處理的企業,按照現有環保【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直轄市、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並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依法完善相關環保手續,落實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原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需遵守相關規定,具體可咨詢當地商務部門;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利用的進入無害化處置設施,企業可自行尋找合適的處置方式。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有固廢處理資質,依法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