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撫恤金是由社保發放還是由單位發放
撫恤金是由社保局發放的。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2004年1月1日正式實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為勞動者工傷保險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該條例在實踐中亦暴露出一些不足,如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保障與落實、工傷保險范圍過小以及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等問題。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就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該如何計算年限問題,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貳』 辦理遺屬補助需要什麼手續在哪個部門開手續
需要攜帶的材料:
1、遺屬困難補助審批表一式三份。
2、火化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3、工資卡片。
4、遺屬近期免冠照片1張(格式不限);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由居(村)委會及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共同出具的無任何經濟來源證明;人社局社保所出具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證明。
十六周歲以上的學生享受遺屬困難補助須出具在校生證明。
5、無任何經濟來源證明的格式:我轄區(村)居民XXX,系XXX(死者)之妻(夫/母/父),身份證號XXX,現在我轄區(村)居住,無任何經濟來源。
辦理部門: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遺屬生活補助是哪個單位發擴展閱讀:
遺屬條件
關於非因工緻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
曾經規定的喪葬費待遇和遺屬救濟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延續,很多老年人對此問題有點耿耿於懷。
一、享受遺屬條件的補助對象
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仍在上普通中學或職業中學的。
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後,符合享受人員需提交如下材料:
1、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一式三份;
2、火化證和火化發票的原件、復印件;
3、遺屬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
4、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書面證明;
5、遺屬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6、遺屬個人生活困難補助書面申請;
7、死亡戶口注銷證明;
8、遺屬近照一寸彩照兩張;
9、死者屬離休人員的,提供離休本或老乾局出具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_遺屬補助
蒲城縣人民政府_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人員辦理遺屬補助相關政策
『叄』 國家對遺屬補助有哪些新政策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准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准執行
『肆』 遺屬補助屬於哪個部門支出經濟分類
企業或國家。
遺屬補助政策最新的標准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當事人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的,可以對其遺屬進行補助,然後按照遺屬的不同,就有不同的補助標准,有些地方經濟條件好的,遺屬補助還會根據的國家的標准予以增加。
根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對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最先的補助是這樣的: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後來根據社會情況的發展,遺屬補助進行了調整,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伍』 辦理遺屬補助需要哪些手續
遺屬補助金申請條件:
當供養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被供養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須達55周歲以上);2、年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被供養者;3、被供養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供養人死亡時,被供養人尚不符合以上條件,不能等到符合條件時再申請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如果被供養人符合條件,可到保險事業處審核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保險處審核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程序是:單位需持供養人的檔案、戶口本、死亡證明、火化證並填寫《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核表》和《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核花名冊》。如果供養人是離休人員,被供養人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保險處直接發放;如果供養人在退休或在職期間死亡,被供養人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供養人所在單位發放。
相關法律知識:
遺囑補助
民政部門負責的優撫對象中遺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黨和政府歷來重視優撫對象的生活問題,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並建立了撫恤金自然增長機制。根據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閩民優[2008]446號)文件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准,提高後烈士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80元/月,農村430元/月;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25元/月,農村420元/月;病故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595元/月,農村405元/月。
『陸』 什麼是遺屬費
就是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扶養條件的生還者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農業人口存活者每月調整為230元,非農業人口存活者每月調整為280元。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原因死亡,其扶養對象因交通事故和民事賠償得到補償,補償標准高於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標準的,企業將不再給予補償。若賠償標准低於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
(6)遺屬生活補助是哪個單位發擴展閱讀:
遺屬費的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依靠死者生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列為直系親屬:
(一)年滿六十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父親、丈夫;
(二)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母、母親、妻子;祖父母、祖母作為扶養對象,也必須是無子女或者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人。
(三)不滿十六周歲或者雖未成年但仍在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前夫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父異母或者同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年滿16歲;作為撫養對象的孫子女和兄弟姐妹也必須是目前不能工作的父母,沒有收入來源。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當工人和退休人員死亡時,他們的倖存者不符合當時的支持條件。不符合扶養條件的,以後不再列為扶養直系親屬,並定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柒』 退休工人沒有火葬,遺屬到哪個單位領取撫恤金
根據國家規定,參保人死亡的,必須按照國家的政策,在實行火化的地區,實行火化,並且憑據死亡者,火化證領取相關待遇,如果在不實行火化的地區,由民政部門開證明,領取相關證明,因此,如果在實行火化地區,不實行火化的,不能領取死亡後的任何待遇。
拓展資料:
一、職工死亡撫恤金項目及相關規定:
1、喪葬補助費
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對上述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3、遺屬撫恤金
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4、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5、一次性困難補助費
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6、一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
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二、職工死亡撫恤費的支付辦法
1、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3、對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參保企業,原由企業支付的撫恤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供養直系親屬的平均余命或供養年限計算一次性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仍應繼續發給的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和撫恤金發放按照《失業保險規定》執行。
『捌』 遺屬生活補助費具體應由企業還是勞保部門負責發放
企業發,如退休後死亡的遺屬勞動部門發
『玖』 撫恤金由什麼部門發放
法律分析: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作為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拾』 遺屬補助領取必須是在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補助對象第一條父親到了年齡是可以享受補助的。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養死者長大的扶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