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黨組織生活會多久一次
法律分析:組織生活會應每年召開一次,也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法律依據:《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 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② 專題組織生活多久開一次
法律分析:專題組織生活會就是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是黨支部或黨小組以交流思想,總結交流經驗,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中心內容的組織活動制度。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開一次。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定期研究討論、加強領導指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系點,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第三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應當經常對黨支部建設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擴大先進黨支部增量,提升中間黨支部水平,整頓後進黨支部。加強黨支部標准化、規范化建設。基層黨委一般應當配備專兼職組織員,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體指導。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幹部日常表現,幹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村、社區黨支部書記納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管理。
③ 每年至少召開幾次組織生活會
黨支部每個月召開一次支部大會、一次支委會,每周過一次組織生活,每一季度上一次黨課,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
組織生活會的基本內容:
(1)學習黨的基本理論,不斷地進行思想修養和思想改造的情況。
(2)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情況。
(3)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履行黨員義務的情況。
(4)在關鍵時刻經受考驗的情況。包括嚴峻的政治斗爭面前和當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失以及面臨嚴重困難,需要黨員個人作出犧牲時的表現情況。
(5)在平時工作、學習、生活中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服從黨和人民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情況。
(6)遵守黨的紀律、遵紀守法的情況。
(7)深入實際、聯系群眾、做群眾思想工作的情況。
(8)艱苦奮斗、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情況。
(9)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自覺地同錯誤思想和行為作斗爭的情況 。
組織生活會:是黨支部或黨小組以交流思想,總結交流經驗,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中心內容的組織活動制度。
組織生活會與民主生活會的區別:
(1)參加人員不同。組織生活會的參加人員是黨支部(黨小組)的全體黨員,包括上級領導幹部;而民主生活會對參與者的限定為縣以上黨員領導幹部。《規定》對「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一詞的解釋是:「縣以上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工作委員會委員,黨組(黨委)成員,以及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幹部。」
(2)在作用發揮方面,二者也各有分工。組織生活會的主要作用是統一黨員的思想,增強黨性和組織觀念,加強黨支部的自身建設,黨員中的領導幹部一般會帶頭發言並反躬自省,目的是找出問題、共同進步;民主生活會則以提高領導班子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為定位,遵循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則,著力加強領導班子的團結統一和思想作風建設。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第十二條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於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並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並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並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