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工待崗發生活費規定
法律分析:職工待崗發生活費規定為該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貳』 請問一下山東省(待崗期間生活費)最低工資標准里包含個人繳納社保嗎請問有什麼法規條例嗎
最低工資標准包含個人繳納社保。
依據是: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規定的維持職工的基本生活費。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由個人支付。
兩者沒有任何關系。
『叄』 請教關於待崗生活費的法律規定
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待崗基本生活費包含哪些擴展閱讀: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企業合並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合並或者分立的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路,全面收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發生嚴重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行為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