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婚罪坐牢是幾年,同居多久屬於重婚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構罪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配偶的當事人已經結婚,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與配偶分居或正在離婚訴訟狀態
2、該當事人主觀上故意實施了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3、實施同居行為的公示程度應達到以夫妻名義,或者說公眾通過同居者的日常表現,已經可以作出他們就是夫妻關系的判斷。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要件,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當事人才構成重婚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生活在一起多久算重婚罪擴展閱讀
案例:未婚「男小三」與有夫之婦同居雙雙被判重婚罪
三十多歲的單身漢丁波(化名)和已婚女王芳(化名)都是來甬務工人員,2013年9月,在高橋的一個舞廳兩人相識了。聊天之後他們還發現,原來兩人都住在同一個小區,於是彼此的好感又多了些。在相處中,王芳向丁波傾訴,丈夫對她不好,動不動就動手打她,王芳說她每天都過著心驚膽戰的生活。
王芳淚眼朦朧,更激起了丁波的保護欲。一來二去,兩人很快發展成為了男女朋友關系。王芳始終是有夫之婦,兩人經常在一起,丁波開始擔心如果被王芳老公知道了,這事就鬧大了。看出丁波的擔憂,王芳隨即想了辦法,她拿出2萬元給老公馬嘯(化名),讓他回江西老家去修繕家中的老房子。
馬嘯也沒有多想,拿著錢真的回老家修房子去了。支開了老公,王芳很快就搬到了丁波的暫住房,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2013年11月,丁波在鎮海區駱駝街道附近接手了一項工程,王芳也跟著他一起過去了,此時的她已經懷孕。當丁某的工友們詢問王某時,丁波就笑呵呵地回答:「她是我老婆。」
因為馬嘯被支去修房子需要大半年時間,丁波和王芳以夫妻名義同居著。去年2月,馬嘯從老家回到寧波,家裡找不到妻子王芳的蹤影,電話也聯系不上。馬嘯以為妻子出事了,隨即報案。然而馬嘯沒有想到的是,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王芳並沒出什麼事,而是跟其他男人同居了,還已經有了6個月的身孕!
被警方找到的王芳自知避無可避,於是主動提出與馬嘯協議離婚,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寫道:「丁波和王芳需要支付馬嘯3萬塊錢,馬嘯便答應離婚。」王芳和馬嘯談條件,「我先給你2萬,等正式離婚了,再給你1萬元」。馬嘯同意了。
然而,當馬嘯和王芳一同回江西辦理離婚手續時,由於家人的介入,馬嘯反悔了,並要求王芳引產。「他叫了家裡人過來,他媽媽非逼我把孩子引產掉,我不同意,拚死反抗,當醫生詢問我的意見時,我並沒有同意,後來引產的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因為談不攏,王芳和馬嘯離婚的事也就一直拖著。後經分多次協調,去年年底,他們在老家民政局協議離婚。
因為移情別戀夫妻雙方談離婚,這事看起來只是家務事,但事實上,丁波和王芳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隨後兩人被檢察機關以重婚罪提起公訴。如果說,王芳已經結婚還跟丁波生孩子是犯重婚罪,這個還能理解;未婚的丁波怎麼也犯了重婚罪了呢?
辦案的張法官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同時根據1994年民政部頒布的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補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以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這也就是說,重婚罪有兩種情況,一個是像王芳這樣結婚了還和別人同居或結婚;而另一個情況就是丁波這樣,就算是未婚,去當「小三」插足別人婚姻,和人同居,也算重婚。因此,鎮海法院審理認為:丁波在明知王芳已有配偶的情況下,仍以夫妻名義和王芳同居生活,並生育有一個女兒,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
近日,鎮海法院作出判決,丁波、王芳兩人重婚罪名成立,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
⑵ 同居多久算重婚罪
非法同居無論多久只要符合重婚的條件的就算重婚罪,重婚必須是一方和配偶以外的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婚姻登記,或者雖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但是和他人以夫妻名字共同居住生活的,才算是重婚。犯重婚罪的,會被人民法院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不符合重婚的條件,就只是非法同居而不是重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⑶ 同住多久屬於重婚罪什麼是重婚罪
法同居只要構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系視為重婚的情況: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⑷ 和已婚女人同居多久才算重婚罪
和已婚女子同居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是構成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沒有領取結婚證,不算重婚,除非構成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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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⑸ 同住多長時間屬於重婚罪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重婚罪指的是當事人有配偶還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其結婚。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是按照重婚罪定罪處罰的。重婚罪與同居多久沒有關系,無論當事人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多久,都有可能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⑹ 在一起住多久算重婚罪
重婚罪不由在一起同居的時間長短決定是否構成。只有與有配偶者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不管時間如何,都可能構成重婚罪。當然,重婚罪作為不告不理的罪刑,一方主張另一方重婚罪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是否以夫妻的名義生活的認定,常常詢問本案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認為該案當事人屬於夫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⑺ 同住多久屬於重婚罪
一、當事人雙方同住多久屬於重婚罪
在法律上講,重婚罪是指,夫妻之間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不管男方或是女方,在外面與別人夫妻相稱,過著夫妻生活的,出入成雙成對的,在一起同居半年左右的,以這樣形式在一起的應該都算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重婚司法解釋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這類人員的判處以雙方夫妻名義進行生活的當事人,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處罰違法人員判處。重婚的犯罪人員還應積極地賠償對方的合法損失,按照這類受害人員的實際情況進行計算。我國的辦案機關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
⑻ 沒離婚和別人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多久算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明知對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法律沒有對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如果你前夫只是跟她生活在一起,而沒有與她結婚,他們應當構不成重婚罪。你們有復婚的權利。只要你們進行了復婚登記,她來鬧事就是破壞他人婚姻家庭。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