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有什麼規定
《黨章》明確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由此可見,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是《黨章》規定的一項制度,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對黨員實施監督,促進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的一項組織措施,也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一切黨的組織都必須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
組織生活,主要是指黨員參加所在支部的黨員大會、黨小組會、黨組織民主生活會、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以及以黨支部(總支)、黨小組為單位組織的以實施黨員教育為目的的活動。
⑵ 黨員怎樣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1.組織生活會和支委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時間要求。黨的組織生活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採取黨小組或黨支部生活會形式召開;支委民主生活會是一年一次,召開的時間均按支部或上級黨組織要求進行。
2.組織生活會和支委民主生活會會議內容。組織生活會以黨員匯報思想、工作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支委民主生活會針對班子和個人思想、作風及工作上的問題進行檢查、總結,交換意見,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促進工作。
3.遵守制度,積極參加黨的活動。每個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要增強對黨內各項制度意識的認識,自覺遵守黨內各項制度,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活動時,應向黨支部或黨小組請假。
⑶ 黨員領導幹部如何參加支部的組織生活
法律分析:黨員參加組織生活規定: 1、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2、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