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拆遷對殘疾人有什麼政策
殘疾人的房屋因公共需要被拆遷的,可以獲得以下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是具體的賠償標准各地均有不同,需要關注當地的拆遷公告或者到當地的土地管理局進行咨詢確定。
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拆遷單位應當本缺山著方便殘疾人的原則,在安置的地段、樓層上給予適當照顧。拆遷單位在發放拆遷臨時補助費和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特困殘疾人給予適當優惠。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進行安置。發放拆遷臨時補助費和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特困殘疾人要比規定標准提高20%。
貧伏肢中困、特困殘疾人需要產權調換安置的,在差價結算方面給予適當優惠。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飢友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㈡ 農民失去了土地,靠什麼生活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數以千萬計的農民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徵用。他們在得到微薄的一次性徵地補償費用,並在較短的時間內用完之後,許多人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導致了不少地方失地農民群體上訪事件的頻繁發生,給正常的黨群關系和社會穩定帶來了極大隱患。實現工業化和城鎮化雖然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但若不從法律、制度和實踐層面上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和發展問題,我們所實現的工業化和城鎮化就會嚴重偏離黨的最高宗旨,就會與黨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嚴重背離。這不僅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而且會危及社會穩定和我們黨的執政基礎。為此,這一問題應進一步引起我國各級政府的密切關注並從根本上採取措施努力加以解決。
一、我國失地農民規模及社會保障現狀
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嚴重缺位或不到位的歷史條件下,土地是農民生存和發展之本。多年以來,隨著我國無數城區(鎮)的迅速擴張,工業園區、開發區遍地開花,高速公路等交通網路縱橫延伸,在帶來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大量土地由耕地轉換為非耕地。據有關資料顯示,從建國之初的1949年到1983年,我國耕地轉非耕地達10億畝,同期新墾耕地8.1億畝,凈減耕地1.9億畝。在前述10億畝土地中,約有5億畝耕地因城市擴張而變為非耕地。另據來自國土資源部及農業部等部門的資料表明,1994年至2004年間,我國耕地面積從19.51億畝銳減到18.37億畝,凈減少1.14億畝。截止2004年底,我國各地新建開發區6015個,佔地面積達5300多萬畝;高速公路達8.5萬公里,佔地450萬畝。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總量高達4000多萬人,每年仍以200多萬人的速度遞增,預計到2020年將達到8000多萬人。
在黨中央、國務院大政方針的指引下,我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認真貫徹「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同時,積極採取措施落實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在一定程度和較大范圍使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得到了緩解。但從總體上看,由於受政策法規滯後及多方面條件的限制,以及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因素影響,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狀仍不容樂觀,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就業問題突出。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還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在國有企業為失地農民安排就業崗位,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國有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入,國家通過行政手段為失地農民在企業安排就業崗位,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國有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入,國家通過行政手段為失地農民在企業安排就業崗位的渠道越來越狹窄直至消失。同時受城鎮下崗職工及外來打工者的沖擊,就業崗位競爭愈來愈激烈,失地農民尋找就業崗位愈來愈難。加上失地農民整體素質偏低,難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從農業向二、三產業的角色和技能轉換,擇業渠道更為受限。
(二)養老出現「真空」。在農民擁有土地的情況下,凡能勞動的老年人,都可以通過勞動獲得生存之所需;即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子女也可以憑借對土地的耕作承擔起「養老」的責任來;即使無子女,也可享受國家分散或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待遇。而當失去土地之後,這些老年人則完全失去了生活中的原有保障,即使尚有部分勞動能力,也會因其年齡、體質、技能及文化素質等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完全處於失業狀態,昔日傳統的子女養老方式也因土地資源的永久性喪失而土崩瓦解。加之許多地方、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受財政實力所限,又沒有把失地農民養老納入城鎮社保管理體系,從而使失地農民養老出現「真空」。
(三)基本生活缺乏保障。在徵用農民土地的過程中,我國各地政府普遍採取了貨幣化一次性安置。這樣雖然極大地減輕了各級政府和用地單位的工作量和給失地農民安置就業崗位等所帶來的沉重壓力,失地農民基於眼前利益考慮也易於接受。但事實上這極為有限的征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根本無法解決絕大多數失地農民失地後的長遠生計問題。土地是農民最穩定、最安全的就業崗位,失地後他們昔日所熟練的農業生產技能都失去了用武之地,在尋找新的就業崗位的過程中,又無法與城鎮居民及其他就業群體展開競爭,待征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坐吃山空」之後,他們中未被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絕大多數人都陷入了生活無著的窘境。
(四)醫療保障被邊緣化。隨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試點范圍的不斷擴大,近年來不少地方農民就醫難問題得到了初步緩解。即使沒有推行試點的地方,農民還可以通過對農作物的再生產,而造就對未來生活的希望。而失地農民在被轉為城市居民之後,多數已不再享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優惠政策,而傳統的城市低保、養老和醫療保險體系又大多未延伸到失地農民。這就在客觀上造成大量失地農民失地後又失醫保,在醫療保障方面被嚴重邊緣化。他們所得到的數萬元失地補償或補助費,僅能夠維持數年的基本生活,加上目前不斷上漲的醫療費用,他們往往是小病拖成大病,當其從賣地款中拿出一部分錢來看病保命的時候,往往是病未看好,吃飯又成了問題,因而使其由失地農民跨入城市貧民的行列。
(五)安居工程滯後。房屋和土地是農民一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財產。當失地農民在失地同時又失去房屋的情況下,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便成了窮得只剩下兜里的「賣地錢」的無業遊民了。他們或租房居住,或被臨時安排在條件較差的集中場所里,他們對未來的生活充滿憂慮。他們中有的人雖然利用征地補償費購買或自建了新居,但不少人卻因此幾乎花光了所有積蓄,有的甚至債台高築。有的地方雖然為失地農民建造了安居工程,卻因樓房價格相對其有限的補償費來說,遠遠超出了失地農民的支付能力,因而很少有人問津。
(六)子女求學受影響。子女的未來是所有為人父母者最牽掛的大事,因此也成了失地農民最大的心頭之患。在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困境中,他們憑借所得的征地補償費供子女上小學及初中尚可,但上高中及高等教育便力不從心。過低的征地補償費及社會保障機制的缺位,不僅影響了失地農民的自身發展,而且也嚴重影響到他們子女的未來發展問題。
㈢ 征地對殘疾人的補償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分配殘疾人比正常的規定標准提高20%。普通人與殘疾人的補償標准應該是有所差別的,因為殘疾人在生活等各方面都不便利,所以貧困、特困殘疾人在差價結算方面要給予適當優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進行安置。發放拆遷臨時補助費和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特困殘疾人要比規定標准提高20%。貧困、特困殘疾人需要產權調換安置的,在差價結算方面給予適當優惠。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嫌指。具體辦法由省、自緩液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芹哪配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㈣ 家有殘疾人土地被徵用。。有沒有什麼優惠政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棚褲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察和賣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敗逗,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㈤ 房屋拆遷對殘疾人有什麼政策
一、拆遷殘疾人有政策嗎
房屋拆遷對殘疾人沒有什麼特別補助,但是拆遷安置對殘疾人有一定稅收優惠政策,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純羨稅;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知亮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拆遷補償殘疾人的相關規定
1、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進行安置;
2、發放拆遷臨時補助費和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特困殘疾人要比規定標准提高20%;
3、貧困、特困殘疾人需要產權調換安置的,在差價結算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4、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5、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三、殘疾人如何申請法律幫助或法律援助
殘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糾紛,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可以直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殘疾人法律做猛拍威權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還可委託律師事物所或法律服務所辦理有關事項。申請具體流程如上圖所示。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需要提起上訴還可以向二審法院同級的法律援助機構、殘疾人法律維權機構申請援助幫助,具體程序相同。
㈥ 土地徵收,殘疾人有何優待政策
徵收過程中一視同仁,不會給特殊照顧.但在徵收敬缺後根據其自身情況給予一定的優待!但御歷都是由《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信託法》承認的情況才給予優待,亮拆辯具體你可以查查兩部法律對土地徵收及搬遷導致的殘疾人的優待項目及具體措施。
㈦ 房屋拆遷對殘疾人有什麼政策
殘疾人拆遷房子的政策如下: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房屋徵收中最常見的補償方式,是指櫻汪殲在房屋徵收補償中,根據被徵收人的選脊沖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貨幣的形式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價值給予補償的方式。被徵收房屋價值,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相關法律評估確定。房屋徵收部門支付的補償款可以等於或高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但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2、產權調換。所謂產權調換,是指在房屋徵收補償中,根據徵收人的選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用自己購買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權補償給被徵收人,並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與用於產權補償的價值陵鏈進行差價結算的補償方式,被徵收的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值均由相應的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規則評估確定;
3、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在徵收補償中,對被徵收房屋一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補償,即是貨幣補償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這種補償方式,在法律實務中是普遍存在的。在實行產權調換時,調換房屋面積的建築面積與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很難正好相等;即使相當,也可能在結構上不相同,需要進行價格結算。因此,這是就需要通過貨幣補償的形式,對產權調換補償不足部分加以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