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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基層黨支部生活制度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3-23 01:38:18

⑴ 黨支部的五項組織生活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黨支部五項組織生活制度:1、會議制度。2、黨日制度。3、黨課制度。4、報告工作制度。5、民主生活制度。

法律依據:族旁衫《中兆腔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八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啟山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乾部管理工作;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團結黨外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⑵ 黨支部七項組織生活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黨的七項組織生活制度內容包括會議制度、黨日制度、黨課制度、報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黨員匯報制度以及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黨的組織生活是黨的生活的重要內容。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託黨支部、黨小組開展活動。而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⑶ 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會議制度。2.黨日制度。3.黨課制度。4.報告工作制度。5.民主生活制度。6.黨員匯報制度。7.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印發》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制度,健全「三會一課」、主題黨日、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落實黨員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發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不斷增強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不斷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⑷ 基層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有哪些

(1)「三會一課」制度。支部姿明橘黨員大會一般每3個月一次,支委會和黨小組會一般每月一次,黨課一般每季度一次。
(2)民主生活會制度。支部委員會和黨小組的民主生活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支部委員除參加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外,還要自覺參加所在黨小組的民主生活會。
(3)黨員匯報制度。槐早黨員一般每半年應就執行黨跡團組織的決議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學習及做群眾工作等情況向黨小組或黨支部作一次匯報。
(4)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黨支部每年要進行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同時向上級黨組織推薦表彰優秀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⑸ 黨組織生活制度有哪幾種

黨組織生活制度包括的內容比較多,黨章明確規定的黨的組織制度、黨的各級組織的活動如下: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 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漏碰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銀斗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鋒搜磨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二條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第九章 黨 組 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乾部管理工作;團結黨外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四十八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⑹ 什麼是黨內生活制度

黨內生活制度包括:一、黨內民主決策制度
民主決策是黨的領導活動的核心。黨組織和領導成員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黨內民主,搞好民主決策。
(一)決策范圍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部門重要方針、政策、指示、決定的意見和措施。
2、發展規劃、工作部署、重要財物的安排使用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項。
3、黨的建設及幹部推薦、任免、調動、獎懲等。
4、有關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及其他需經集體討論決策的重要事宜。
(二)決策形式
1、決策形式一般採用會議的方式。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並主持。
2、黨組成員均應出席。有特殊原因須請假。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才能開會。
3、會議召開前,將會議時間、議題通知與會人員。
4、黨組主要負責人事先要與各領導成員通氣,各成員擬請集體討論決策的問題,應在召開會議前與主要負責同志取得聯系,以便安排。
(三)決策方法
1、決策前要做充分的准備,堅持走群眾路線,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按分工擬制好實施方案,然後在會上集體研究、審查、作出決議。
2、會議討論時,每個成員都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都應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方案和建議,充分進行醞釀、協商和討論。對不同意見,要認真考慮。討論要做到「三不」即:不作無原則的爭論,不作無根據的發言,不武斷的否定少數人的意見。
3、決策時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表決時可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獲得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票數相等時,應暫緩作出決議,待意見取得一致時,再行決議。如一時先法取得一致,可請上級黨委給予裁決。
4、做好會議記錄和歸檔工作,並注意保密。
5、成員個人無權決定應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也無權改變集體形成的決定。
6、凡會上討論的所有問題,不論意見有否分歧,也不論是否形成決議(包括已作出的決定尚未公開的)均要嚴守紀律,不準任意外傳、泄露。
(四)執行和反饋
1、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集體作出的決定。個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會後不得在任何場合有任何反對的言行。
2、黨組成員要按分工明確職責,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處理問題不等、不推、不拖,敢於負責。
3、主要負責同志要定期聽取各成員匯報工作,掌握集體決議的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有關措施。
4、書記或其他成員個人對沒有經過討論的重大問題,一般不能隨意拍板。臨時處置問題,應及時向組織匯報。
5、成員要互相尊重並全力支持書記的工作,領導成員之間要互相學習,互相支持,互相諒解加強合作,共同維護團結。

二、「三會一課」制度

「三會一課」是基層黨組織生活的有效形式。因此國土資源局黨支部建立健全「三會一課」制度,以嚴格黨的組織生活。
(一)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一次。由支部負責同志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增加召開次數。黨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有關文件和指示;總結報告支部工作,徵求黨員意見;討論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的有關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討論決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黨員大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必須有支部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出席,並經支部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二)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一次,由支部書記主持。若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主要內容是學習上級黨組織的有關文件和研究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討論加強支部自身建設問題,對需提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問題提出初步意見;討論決定職責范圍內的其他重要問題。支部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支部書記不能搞「一言堂」。討論決定總量時到會委員必須超過支委人數的半數,所做的決定才能有效。
(三)黨小組會。每月一次,由黨小組長主持。主要內容是:學習上級有關文件;討論貫徹支部決議;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討論發展黨員的問題等。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一個黨小組,參加黨小組會。黨小組長應將召開黨小組會的情況及時向黨支部匯報。
(四)黨課。一般每季度一次。可以支部為單位上課,也可以由基層黨委統一組織,集中上課。黨課的內容要根據黨的中心任務和上級黨委安排,從實際出發,針對黨員當時的思想狀況確定,每次集中解決黨員思想方面存在的一兩個突出問題。黨課教育的形式要多樣化,做到集中聽課與分散討論相結合。上課教育與開展生動活潑的活動相結合。每次黨課,基層黨委或黨支部應提前確定教育內容,並安排好主講人,認真進行,保證黨課教育質量。
(五)每個黨員必須按期參加「三會一課」活動。黨支部和黨小組要分別建立《三會一課記錄薄》。對無故不參加的黨員,要嚴肅批評教育。超過6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的,要按黨章規定進行組織處理。每次黨小組會、支部委員會、支部黨員大會之前,黨組織應將會議的主要內容通知所有黨員,提前做好准備。開會時應由專人做好記錄。
(六)機關黨工委每半年對黨支部「三會一課」活動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七)除「三會一課」外,黨支部可定期或不定期舉辦黨員活動日活動。黨員活動日的內容,可以向黨員講形勢、報告工作,可組織黨員學習黨內文件和文化知識,還可以結合工作開展各種有益的活動。

三、民主生活會制度

嚴格黨內民主生活,是加強黨員管理,對黨員進行批評監督,促進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的一項組織措施,也是新時期加強黨的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各級黨組織都必須堅持黨內民主生活會制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
(一)黨組民主生活會和支部民主生活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黨組書記和支部書記主持。
(二)黨的民主生活會是黨章規定的一項制度,各級黨組織都要自覺執行。黨員除遇特殊情況請假外,均應按時參加。
(三)民主生活會要堅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則性,緊緊圍繞本單位實際,以解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改革、開放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突出矛盾和黨風問題為主要內容。每次民主生活會要突出重點,根據上級黨委的要求,集中解決領導班子和幹部自身存在的一兩個主要問題。
(四)民主生活會要在有充分准備的基礎上進行。黨組和支部在民主生活會召開前,應採取召開座談會和個別談心等形式徵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確定民主生活會的中心議題,並將意見整理後提供黨委、支部成員參考。
(五)召開民主生活會,要提前三天將會議時間、議題及有關事項通知與會人員。民主生活會要指定專人詳細記錄。會後將記錄送上級黨委組織和紀檢部門。
(六)民主生活會要解決領導班子存在的實際問題。會議召集人要以身作則,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與會人員要嚴於律已,以誠相見,敢於揭露矛盾,討論是非,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應實事求是,與人為善。不能以討論日常工作代替研究自身建設,不能把民主生活會開成工作總結會。民主生活會提出的問題要研究具體措施,確保落實與解決。
(七)上級黨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黨組織的民主生活會的監督指導。必要時要派人參加下級組織的民主生活會。對民主生活會了過場的;要進行批評並責成其重新召開;上級黨組織要經常督促檢查,注意總結和推廣經驗,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

⑺ 黨支部七項組織生活制度

法律分析:黨的七項組織生活制度內容包括會議制度、黨日制度、黨課制度、報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黨員匯報制度以及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黨的組織生活是黨的生活的一部分,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第十五條 黨支部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以「兩學一做」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願服務等。主題黨日開展前,黨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開展後,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

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後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准、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范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並進行。

第十九條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於1次。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難、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⑻ 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內容是什麼

傳達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決定、報告和文件,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討論本支部貫徹落實的計劃、意見和措施。

組織學習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章和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黨員的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能力。

聽取匯報,檢查黨員工作、學習和完成黨支部交辦的任務的情況,堅持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黨的組織生活注意事項:

共產黨員以及入黨積極分子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才能及時做到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得到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在內的黨員權利。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6個月以上將會被作為自動退黨處理。

黨員每兩個月向黨支部或黨小組匯報一次思想和工作情況,遇有重要問題或外出時應及時匯報。

黨支部每年要進行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同時向上級黨組織推薦表彰優秀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每年至少一次。)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黨的組織生活

⑼ 黨組織七項組織生活制度是什麼

黨組織七項組織生活制度是指:會議制度、黨日制度、黨課制度、報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黨員匯報制度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1、黨的組織生活是制度化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黨小組會應每月召開一次,匯報思想,學習文件,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支部黨員大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總結報告工作,聽取黨員意見,討論決定支部工作的重大問題。

2、黨的組織生活是黨的生活的重要內容。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託黨支部、黨小組開展活動。主要形式有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以及黨課、民主評議黨員、評選先進黨員和黨組織等。

3、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是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是促進黨員學習,提高黨員素質,促使黨員更好地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的重要措施;是維護黨員隊伍純潔性,保持黨的先進性和戰鬥力的重要手段。這既是黨的一貫傳統,也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對黨在今後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壯大,充分發揮黨的戰斗堡壘和政治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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