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生活費最低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720元。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地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與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致,為每人每月720元。
(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1450元;全市農村集中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965元;農村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為每人每月665元,其他地區農村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為每人每月965元。
(四)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准。全市集中養育孤兒及分散養育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准,分別調整為每人每月2160元和1440元。
(五)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標准工資100%生活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54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資70%生活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507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資40%救濟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4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434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