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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如何規定的

發布時間:2023-04-11 10:09:53

1.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如下: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低限為615元/月;絕肢

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低限為415元/月;

3、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低限為800元/月;

4、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低限為540元/月。

最清宏游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答銷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2.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
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低保線。對達到低保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圍繞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來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體規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個環節,均必須以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基礎,無論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資格,確定保障范圍和保障人數,預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數量,還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運轉,都必須圍繞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進行。
申請條件
(1)具有本地非農業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申請材料
(1)個人申請書;
(2)戶口本復印件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
(3)身體狀況證明;
(4)收入證明;
(5)戶主及家庭成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6)其他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3.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標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標准:
第一條 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條件包括: 戶籍狀況、家庭收 入和剛性支出、家庭財產。
(一)收入型貧困家庭: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 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二)支出型貧困家庭: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雖然超過當地低保標准,但因患病、殘疾、 就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難。在提出申 請之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殘疾康復、教育等剛 性支出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同時家庭財產狀 況符合低保認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第二條 低保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 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動態調整。
第三條 申請低保一般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 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 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低保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低保申請 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實、 完整、有效的承諾書;低保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
鄉鎮(街道)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 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飢基判以 通過政務服務平台、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查詢獲取的 材料不要爛改求當事人提交。
第四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縣(區)的,可 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鋒滾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 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 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低保 審核確認由申請受理地鄉鎮(街道)負責,低保金發放工作由申 請受理地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負責,其他有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鄉 鎮(街道)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戶籍地跨市的,申請受理地 縣級民政部門積極協調外市有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配 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持有居住證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以家 庭為單位在居住地申請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滿1 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居住地簽訂勞動合 同,且截至申請之日起仍有未執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居住地連續繳存養 老保險、失業保險1年以上且處於正常繳費狀態。補繳年限不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託手續。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條件 的,應當主動告知其有關政策。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並長期共同 居住的人員。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 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由人民法 院宣告失蹤人員。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 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 的人員;
前款所稱低保邊緣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高於當地低保 標准但低於標准1.5倍、家庭財產符合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 準的家庭。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 入和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低保認定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條 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緩或者不予 受理其低保申請:
(一)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 拒絕就業、拒絕從事生產勞動或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二)拒絕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 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口、 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以及有高消消費行為的;
(五)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 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六)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 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
(七)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無經濟來源或 者家庭收入減少的;
(八)對明確不符合低保條件或已出具《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不予批准告知書》後再次提交低保申請的,暫緩受理其低保申請,暫緩期原則上為6個月(家庭出現重大變故的除外).
第十一條 低保經辦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 任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或者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請人或低保對 象應當如實申明,鄉鎮(街道)應當單獨登記備案。縣級民政部 門對納入備案管理的低保家庭進行重點復核。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4.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低保線。對達到低保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特點:
(1)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2)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襲粗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一、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二、怎樣申領最低生活保障?
1、申請條件
(1)具有本地非農業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申請材料
(1)個人申請書;
(2)戶口本復印件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3)身體拍激鎮狀況證明;
(4)收入證明;
(5)戶主及家庭成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6)其他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鉛型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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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一、什麼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低保線。對達到低保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二、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返明薯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三、怎樣申領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條件

(1)具有本地非農業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申請材料

(1)個人申請書;

(2)戶口本復印件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3)身體狀況證明;

(4)收入證明;

(5)戶主及家庭成槐滾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6)其他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或者水電工人和社區保潔以志願服務為前提

申請程序

1、個人申請:凡申請城市居漏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貧困居民,由戶主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其生活來源和收入狀況,並申請同意對其家庭財產進行調查核實。據實填寫《洮北區城市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社區調查:社區居民委員會組成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初審符合低保條件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送街道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做好解釋答復。

3、街道審核:街道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的《洮北區城市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表》及證明材料進行核實,信息比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符合低保條件的,簽署意見上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社區居民委員會,並說明理由。

4、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區民政局對街道上報的《洮北區城市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表》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入戶抽查,復查結束後,提交黨委會審批,同時將審批結果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發放《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並通過金融機構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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