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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工資留多少生活費

發布時間:2023-04-11 13:52:41

❶ 我想問一下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準是多少應該留多少生活費呢

法院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你是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你是差不多一個月四千的工資他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你是差不多一個月四千的工資他們可能只會留八百的工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你是差不多一個月四千的工資他們可能只會留八百的工資低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你是差不多一個月4000的工資,他們可能只會留800的工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你是差不多一個月4000的工資,他們可能只會留800的工資給你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你是差不多一個月4000的工資,他們可能只會留800的工資給你,然後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你是差不多一個月4000的工資,他們可能只會留800的工資給你,然後扣除多餘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准,一般只會留一些簡單的生活費用給你,打個比方說吧,比如你是差不多一個月4000的工資,他們可能只會留800的工資給你,然後扣除多餘的。

❷ 我想問一下法院強制執行扣工資的標準是多少應該留多少生活費呢

會留基本的生活保障,當地基本工資標准。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也禪液就是說強制執行需要給被執行人留生活費。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法院強制賀型物執行注意事項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

執行人員在接收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租祥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法院強制執行

❸ 老賴工資卡留多少生活費

老賴工資卡留生活費幾鋒談老銀升百到一千。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老賴的工資卡留有的生活費是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的,幾百到一千多不等,沒有具體標准侍握。

❹ 法院凍結工資卡會留多少生活費

此種情形下工資卡被凍結了怎麼辦一般會保留基本生活費300-500元。醫保、物業攜族等支出是不會給予保留的;如果重新辦卡,法院發現,會立即重新凍結新卡,並且還會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凍結一般有年限。司法凍結是指行政機關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禁止行政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支取或轉移其賬戶存款或匯款的強制措施。與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同的是,凍結這種措施所針對的不是相對人一般的財產,而是相對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或匯款。凍結存款、匯款一方面關繫到金融機構擔保客戶資金安全的信用評價,另一方面由於凍結措施往往涉及財產金額較大,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甚至影響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具有較大的侵益性,因此,本法對存款、匯款的法律保護提升到與人身自由保護一樣的高度,規定凍結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的行政主體決定實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辯禪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衍生問題:
銀行卡被司法機關凍結嚴重嗎?
嚴重,不可以進行金錢交易操作。司法凍結是新券法修改新增的執法權,賦予證券監管機構一些准司法權,是這次證券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最重襲數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賦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行政執法權,使其在監管中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❺ 法院強制執行工資留多少生活費

法院扣工資執行了,留1500左右的生活費

❻ 法院強制執行工資留多少生活費

法律分析:月旦氏工資4800元,法院強制執行工資每月能執行的額度=4800-(當地最低工資額+當事人需要撫養的人員的基本撫養費)

1、當事人所在地最低基本保障是多少,要保證基本生活費用。

2、當事人需要撫養的人員的撫養費要扣除,要保證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費用。4800元扣除以上2項基本費用就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悉遲攔睜胡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❼ 凍結工資卡一般留多少生活費

一般300-500,主要依照當地生活水平而定。但是需要自己向法院執法法官打電話,說明自己的情況,申請保留生活費用。法院一般會要求你提供該銀行卡屬於工資卡的證明,這個自己去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證明,並且去相關的銀行列印一下銀行流水,交到法院就行了。
如果這樣不行的話,寫一個書面的申請消宴,寫明自己的情況,交到法院,申請保留生活費用。
如果還是不行的話,那就申請執行異議。這樣法院會立一個「執異」字的案號進行審查,並且會給你出具一個書面的執行裁定書。醫保、物業等支出是不會給予保核橋高留的;如果重新辦卡,法院發現,會立即重新凍結新卡,並且還會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凍結一般有年限。改尺如果期限到了,但沒有執行完畢,法院會繼續凍結,直至執行完畢。
在執行金錢給付類案件中,經常涉及到被執行人系自然人,經過五查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每月有固定工資收入不等,這就涉及如果扣劃工資款的問題,作為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法院可以執行,但是如果過度執行,則可能會違反相關法定程序,且不能帶來很好的執行效果,在民事強制執行中只有保留被執行人必需的生活費用,才能保障被執行人的生存權。
生存權是指國民所應當享有的免於因飢寒而喪失生命的權利,此項權利在於保障人正常的生活,以實現其生存利益為直接目的。生存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❽ 被執行人工資卡留多少生活費

一、被執行人工資卡留多少生活費
可以很明確的,肯定不是你現在的生活標准。如果按照你現在的生活標准,那這些收入可能都無法滿足你的生活需要,那法院還執行什麼。生活必須費用,其實就是生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做進一步的細化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關於最低生活標准,每個地方都有相應的標准。那最低生活標准等同於最低工資嗎?
不是,最低生活標准比最低工資還低。以有的地方為例,有的地方則直接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最低工資的70%。很多地方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就在1000元以下。我之前辦過一起案件,提出申請後法院也同意保留,但按照當地標准為每月800元。
二、被執行人的工資卡被凍結,沒有生活費,該怎麼辦?
01關於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卡的規定:
《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1、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用於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須的費用;費用標准依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
2、必須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解讀:
法律規定,法院在凍結財產的時候,就必須將生活必須費用預留,而不是一刀切的全部凍結,再由被執行人去申請生活費用。當前無差別凍結,是不符合善意文明執法的。
不得凍結明顯超過被執行標的財產。比如被執行人欠1萬元,凍結他100萬的房產,這是不合法的。
法院每6個月內就會通過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變動情況。也就是說,在這半年內,你新辦的銀行賬戶是可以正常使用的,除非申請人向法院提起重新查詢申請。6個月後,法院重新查詢,發現新卡同樣會被凍結。
02被凍結後,生活費怎麼解決?
法律規定,法院在凍結的時候,就會按照標准預留生活所必須的生活費的。不過各地法院執行的標准有所差異。
這個差異不是法律規定的差異,而是有些法院為了一味的追求結案率,一刀切的凍結,目的就是為了最大化的執行財產,施加壓力。
但是,我也遇到過有被執行人,夫妻倆的工資一個月11000多,但是每個人預留了2000元的,其餘的7000多被凍結。
而有的被執行人,連養老金、低保卡都全部凍結。
由此不難看出,這種執行的隨意性,很可能就是地方法院個別工作人員的方法。
也可能是因為這需要計算凍結額度,會增加工作難度,索性就全部凍結。
被凍結後,被執行人沒有了生活來源,法院也明確告訴你:可以去法院申請最低生活必須費用。
但是,據我了解,去法院申請費用的不足萬分之一。原因如下:
1、申請過程復雜,需要提供收入證明,工作證明,生活情況證明等。如果是被執行人疾病,還沒等申請下來,人就沒了。
2、額度低,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前段時間,報道某二線城市,一個被執行人去申請了生活保障,最終按照675元/月的標准支付。別說二線城市了,就連八線城市,這點錢也無法保障正常生活吧。
3、時間跨度大。一般而言,法院不會每個月都會給你結一次生活費,這樣工作強度大。一般最低是半年,或者1年給付一次。這其中的不確定因素太多了。
4、法律規定,必須預留足夠的生產經營費用,但是根本就不可能,而且你去法院申請,也會被拒絕。所有人的意見就是:連債務都沒有償還,做什麼生意?但是對於很多債務人來說,不再次創業,幾輩子債務都無法還清!
最重要的是:你去申請的時候,還會處處碰壁!
所以,被凍結財產後,向法院申請生活費,酌情考慮。
03被執行人使用他人的銀行卡,違法嗎?
毫無疑問,這屬於規避執行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前面說過,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凍結後,債務人的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而自主申請又困難重重,但是,人總得先生存下去!
為了生存,債務人不得不鋌而走險。
於是,很多被執行人就使用他人的銀行卡,微信賬戶,進行交易。沒有他人銀行卡的,就只能使用現金交易。
就比如,被執行人去找了份工作,但是工資是通過銀行卡發放,但是只要工資已到賬,就被凍結,那麼債務人的基本生存就必然受到影響。
所以只能去找能用現金發工資,或者有變通方法的公司。而這種工作,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就是:不穩定!
這也是被執行人收入不穩定,無法正常償還債務的原因。
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進行交易,這成了被執行人的常規手法。雖然法律是禁止的,但是又不得不說,這也是一個民間借貸不規范所導致的結果。
可以說,如果被執行人不這么做,其一是無法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那就無法奮鬥打拚;
其二是,如果沒有再次創業積累資金的渠道,那很多人一輩子都還不起債,一輩子都走不出債務泥潭。
其三,當債務人被逼得走投無路,勢必會發生極端行為,激化社會矛盾。
所以,不只是債權人,法院同樣也知道被執行人的這一做法。不是縱容他們違法,縱容他們失信,而是善意文明執法的具體體現,債務人同樣也需要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的機會就在自救。
如果被執行所有的路都被堵死了,這將是什麼結果,誰能預料?
被執行人關乎的不是幾十幾百人,而是數千萬人!
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跟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撤銷強制執行,移出被執行人名單,解凍賬戶。
當然,對於惡意逃廢債的,必須不遺餘力地進行嚴厲打擊。

❾ 工資2800法院給留多少生活費

題主是否想詢問「工資2800法院扣款給留族差多少生活費」?20%-30%。工資2800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進行扣款,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戚困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生活費,意思是維持生活的費用高穗念。

❿ 強制執行工資留多少生活費

無明確的具體標准。強制執行工資留多少生活費的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額+當事人需要撫養的人員的基本撫養費。主要是由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被執行人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來定,無明確的具體標准。
一、法院不能執行的財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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